物權優于債權的規定_為什么物權優于債權?
特邀律師
從物權內容來看及從物權效力來看,物權優于債權。物權系以直接支配標的物為內容,即物權人得以自己的意思及行為對標的物為管理處分,實現其利益,而無須他人的意見或行為的介入。因而物權是典型的“支配權”、“絕對權”。
物權人對標的物的支配方式,可以是事實上的管理處分,也可以是法律上的管理處分;可以是有形的實體支配,也可以是無形的價值支配。同時,物權人得享受因直接支配物而產生的利益。
而債權,只是債權人得要求債務人將債務之給付歸屬債權人,債權人取得利益只能通過請求債務人給付來完成。因而債權是“請求權”而不是“支配權”。另外,債務的特點之一是主體的特定性,債權債務只存在于特定人之間。
因而,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即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債權人實現利益也只能通過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債權為相對權。對于債務以外的第三人,因其與債權人間不存在債權債務,所以債權人不得向其主張權利。所以物權要優于債權。
擴展資料:
物權法為對世權,具有絕對性和排他性,關乎第三人之外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權法實行物權法定主義,不允許當事人依其協議排斥法律的適用。這也就是說物權法規范大都為強制性規范。
因此就整體而言,物權法是強行法。而債法以合同法為主,合同之債都是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愿約定的因而債法規范多為任意性規范,即為任意法。強行法優于任意法,強行性效力優于約定性效力,物權當然優于債權。
參考資料來源:
在大陸法系國家,物權和債權是民法中的兩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它們分別構成民法典中的物權法和債權法。物權法和債權法雖都屬于財產法,兩者之間具有密切聯系,又有區別,主要體現在物權的效力優于債權的效力。其原因可歸為:
(1)物權法調整的是人對物的支配關系,即靜態的財產關系,物權法的重心在保護所有權不受侵犯,旨在維護財產的“靜的安全”;而債權的重心在于保護和促進財產的流轉,旨在保護財產“動的安全”。人對“物”,當然物的所有權的規定比物的流轉中的權利重要,否則,無主物的流通還會有失去意義嗎?
(2)物權法主要調整財產的占有關系,所要解決的是在社會中的財產的歸屬和保護問題,它最直接地反映和保護著一個國家的社會所有制關系。債權法調整財產的流通關系,所要解決的是在社會中的具體、特定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經濟問題。兩者相比較,顯然整個社會、國家的利益高于個人(廣義的個人)的利益,物權的效力當然優于債權的效力。
(3)物權法以確認各種物權的產生、變更、消滅為主要內容,并賦予物權以支配權和排他性,而且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這決定了物權法的規定大多數為強制性的規定,采取法定主義的原則,不允許當事人依其協議而排斥法律的適用。而債權更多地體現在合同關系上,具有很大的約定性,強制性的效力高于約定性的效力,物權的效力自然優于債權的效力了。
(4)物權法為財產歸屬法,主要是關于社會財產的歸屬和保護問題,而財產歸誰所有,得由何人支配,直接關系著社會資源的分配和全社會成員的生活保障條件,尤其是土地,為有限、稀缺的自然資源,與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因此,物權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常涉及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而債權法絕大部分都在調整社會中的局部的財產關系,常涉及兩個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物權法的要強得多。人生活在社會中,私人意志須得服從公共意志,物權的效力理所當然地高于債權啦!
以上就是為什么物權的效力高于債權的效力的深層次原因。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在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直接的去支配特定的物品而享受其利益,并且還要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不動產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制定物權法,對明確物的歸屬,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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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中您說的怎樣理解物權優先于債權?我們就從概念上開始了解物權和債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那什么是物權優先呢?
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是指依物權效力的強弱,具有較強效力的物權或者排斥具有較弱效力的物權的存在或者先于具有較弱效力的物權得到實現。
債權: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的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
下面我們來具體看一下下面的案例您就明白了,廢話不說,直接拿實際案例呈現給大家。
上面的案例是一個審判實踐中如何理解物權優先于債權的一個典型案例,我們可以根據案例來理解這種關系,是不是更加簡單了呢?
這就是我今天給您分享的如何理解物權優先與債權?的問題,希望對大家有一定的幫助,也感謝大家對我的支持。
注:
文中的案例來自于興業縣人民法院網,如果有不妥的地方請聯系刪除。
因為物權是絕對權是法定權利,在實現權利時優先于債權。比如抵押權,它是物權的一種。甲公司用自己的廠房作為抵押標的物向銀行貸款,如到期甲公司不能履行債務的話銀行就可以以該廠房的拍賣金來償還債務,如果甲公司還有其它債務的話,銀行具有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如果還有經過登記的抵押權,就按照抵押權的登記先后順序來取得債權的實現。
物權是對世權,債權是相對權,比如說房子的所有權,你的房子是到房產局登記的,具有公信力,你房子的所有權對抗所有人。而債權,合同,權利義務只針對你們兩個人,借錢還錢也是你們兩個人的事,別人又不知道……就以房屋轉讓為例,你是房子的所有人,享有物權,而甲采用不正當手段簽訂合同將你的房子賣給了乙,乙付款給甲。那么甲乙間是債權債務的關系,這份合同只約束他們兩個人。因為你的房子登記了,公示公信,乙不去查是他的問題,你的所有權(物權的一種)對抗所有人,而甲乙的合同(債權)只約束他們兩人,不具有公示公信,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甲違約,乙只能找甲要錢,不能找你要錢……因為他們的合同對你沒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