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文物怎么判刑_倒賣文物罪要怎樣處罰?
特邀律師
倒賣文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女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如何認定倒賣文物罪行為人須有倒賣文物的行為,才會構成倒賣文物罪。
此處,須注意兩點:其一,須有倒賣文物的行為。所謂倒賣文物,是指違反國家文物管理法規,倒手買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行為,具體表現有二:(1)無權經營文物的單位和個人擅自收購或者銷售文物;(2)經國家批準的文物經營單位,超越經營范圍,經營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其二,倒賣的對象限于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即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不允許個人和未經批準的單位非法經營的文物,包括一、二、三級珍貴文物與禁止經營的一般文物。倒賣不屬于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不構成本罪。倒賣文物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方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倒賣珍貴文物的;倒賣文物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倒賣文物數量較大或者次數較多的;造成文物流失難以返回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在我國的內海、領海倒賣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屬于本罪與走私文物罪的法條競合,應以走私文物罪定罪處罰。二、倒賣文物怎樣處罰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關于個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三)擅自將國有館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給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的;(四)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五)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六)走私文物的;(七)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八)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一、倒賣文物罪是什么倒賣文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護法為核心的一系列有關文物保護的法規。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機關、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組織收藏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務。對于那些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勢必影響國家對于文物的管理,損害我國文化行政部門的聲譽,擾亂文物市場和正常的文物收購秩序,因此、本法將倒賣文物規定為犯罪予以懲治。本罪的對象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是指受國家保護的并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核定公布的屬于禁止經營的文物。1992年國家文物局等部門就曾下發《關于加強文物市場管理的通知》,規定了部分禁止經營的文物的具體范圍,是指未經許可不得經營的一、二、三級珍貴文物以及其他受國家保護的具有重大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文物。(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出售、購買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行為,行為人倒賣的對象只能是國家禁止經代的文物。如果倒賣的不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就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要求必須具備情節嚴重的要素。根據司法實踐,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倒賣三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非法經營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節。而倒賣二級文物的、倒賣一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巨大的、非法經營數額巨大的、或者倒賣稀世國寶的等等,則屬于情節特別嚴重。(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行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構成本罪,還必須同時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構成本罪。對于那些確實既無牟利目的,也無行使目的,而純粹因為個人興趣的,不以犯罪論處。此外,對于不知是禁止買賣的文物而買賣的,也不以犯罪論處。二、倒賣文物罪判多少年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法律明文規定不允許倒賣文物,為啥古玩城遍地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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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文規定不允許倒賣文物,為啥古玩城遍地都是?
這就要先弄清楚有關“文物”這一概念的精準內涵與司法內涵的聯系和區別。
“文物”的常規精準內涵是:歷代遺留下來的在文化發展史上有價值的東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種藝術品等。
司法界對“文物”的解釋是:遺存在社會上或埋藏在地下的人類文化遺物。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化遺址、墓葬、建筑和碑刻;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以及生活用品;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史料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反映各時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無論是通常意義上的“文物”,還是司法意義上的“文物”,其實都涵蓋了所有的古玩與古董,換言之,古玩古董都屬于“文物”的范疇,但為什么“法律明文規定不允許倒賣文物,為啥古玩城遍地都是”呢?其實這也就是為什么大家都明知道古玩是一本萬利的好事情卻沒有大的資本敢介入以至于古玩市場難以步入真正春天的根本原因。
換言之,也就是現在古玩市場上的“文物”是專指“出土和出水文物”而不指“傳世之沒有載入史冊的文物”,也就是說只要不是出土、出水和在博物館等級入冊的,則一律稱為古玩或古董,可以放心大膽地進行交易,無人問津,但在法律上則沒有任何司法保障,也就是說如果有人要按照司法意義的“文物”來搞事,你也就只能自認倒霉,所以“古玩城遍地”也僅僅是針對個體戶而言,但對法人則尚未真正開放。
司法混亂導致大量資本不敢介入古玩行業,致使行業發展嚴重受挫,整個行業尚處于小農經濟最原始的發展狀態,缺乏知識,缺乏資本,更缺乏知識資本的統籌、統御和統轄,導致無能、無知、無恥、欺詐、欺騙盛行而無人管、無人問的嚴重局面的大面積發生。
本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文物保護法規和工商管理法規,非法倒賣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三百二十六條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
(1)倒賣三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非法經營數額較大的;
(2)多次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節;
(3)倒賣二級文物的、倒賣一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巨大的、非法經營數額巨大的;
(4)倒賣稀世國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