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停工留薪期 工資_停工留薪期工資應該領多少?
特邀律師
你好!該問題涉及的停工留薪期相關法律制度,下面我將有關規定梳理如下,以供參考。
一、概念。停工留薪期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職工因工受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和注意的一段時間,在該段時間內單方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二、期限。停工留薪期期限根據傷情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特殊情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
三、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停工留薪期職工待遇。1.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視為正常上班,各地規定不一致不一樣,有的地方是扣除加班費。。2.工傷職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單位派人護理;不拍人的,單位支付護理費。3.原待遇發放至傷殘評定,享受傷殘待遇。4.停工留薪期內死亡,按照工亡處理,其家屬享受工亡補助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5.停工留薪期結束后還遠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各地規定不一致。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勞動能力鑒定要等傷情穩定后做,具體要咨詢醫生和勞動部門。
工傷不算病假,停工留薪期都是以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發放工資(停工留薪期的長短也需要鑒定,可以和勞動能力鑒定一起做)
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伙食費、有陪護的話陪護費也要公司支付,營養費要看醫囑是否寫明加強營養,根據情況幾百到幾千不等。
如果停工留薪期后仍然在原單位工資, 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于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于仲裁時效規定于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之規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標準按照原工資標準計算。 (一)、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以及加班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二)、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三)、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根據傷情來確定。多數省份頒布《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對應具體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長短。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各省、直轄市的地方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相關規定,一般由用人單位(如北京市、山東省)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如河北省)進行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長,統一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看所在省市的規定。停工留薪期的確認,各個省市規定不同,大致有以下三種方法:1、根據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由所在單位按照當地勞動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滿一年的以及發生爭議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2、根據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3、根據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確認,滿一年的以及發生爭議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勞動能力鑒定的時機,是停工留薪期滿或者傷情相對穩定時,因此,對于采用根據治療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辦法的省市,停工留薪期通常是可以與勞動能力鑒定同時進行的;而對于采用其它辦法的省市,只有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或者發生爭議的,才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是不需要一起進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自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比如是單位未按照規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的,自沒發的時候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