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時間確定簽訂_簽訂工程合同時間的規定?
特邀律師
不是。具體原因如下:
首先,《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是從勞動者開始為用工單位工作的這一天,而不是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或其他看似合理的時間。
其次,舉例說明。小張于2015年10月8日參加了一公司在廣州的招聘會,之后便返還河北的農村老家。該公司研究后確定招聘小張,并通知小張于10月16日上班。小張得知后在乘車去單位報到的途中發生山體滑坡,導致道路塌陷,小張也沒能按通知的時間趕到公司。直到10月18日,小張才趕到公司并說明情況,公司也在新聞中也了解到山體滑坡的報道,進而同意繼續履行招聘合同,小張也自即日起開始上班。10月20日,公司與小張簽訂勞動合同。在以上四個時間節點中,只有10月18日,才算是小張與這家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其余三個時間點,雖然與工作有關聯,但不是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
第三,以用工之日,來作為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是法律上作出的唯一規定。這樣,才能實現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例如,有的用人單位在職工工作后,一直不簽訂勞動合同。如以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為準,則勞動者始終與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勞動關系。這顯然不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
綜上,勞動關系的建立,是以用人單位的用工之日起算,而不是已勞動合同的訂立時間。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首先,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其次,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
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電子合同。回答者注)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
同成立。(紙質合同。回答者注)。
俗話說人籠頭拿紙栓。如果是比較重要的事項,最好是簽訂書面合同,以避免發生糾紛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無法明確當事人的責任和義務。
可以,以后面的日期作為合同成立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