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沒有證人能認定嗎_工傷如果沒有證人證明怎么辦?
特邀律師
工傷認定過程中,證人證言不是必須要提交,要求提交證人證言沒有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以上規定中,均沒要求提交證人證言。
1、事故發生后,單位需要在一個月內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單位沒有申請,員工可以在事故發生后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情況清楚,那么是不需要證人證言的,如果情況不明,單位和員工之間的描述存在差異,那么是需要取證調查的,證人證言只是其中取證的一個方面。 2、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工傷傷害的。可以依法享受工傷待遇。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是。認定為工傷。
一,可以認定工傷的情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這就是工傷認定中的三工原則。
二,認定工傷的前提是,要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員工申請工傷認定。應該證明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這是認定為工傷的前提。實踐中很多。工傷認定部門。要求員工提供證人證言。是否應該提供證人證言?證人證言所證明的事項。是否還有其他證據?等情況,根據具體案情綜合確定。
三,勞動者在申請工傷認定時,一定要積極主動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如果勞動者申請工傷以后。這是等著作出工傷認定。是很被動的一種方式。權力是爭取來的,而不是等來的。人社局也不是為勞動者自己服務的。能不能認定成工傷?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以及勞動者提供的相關證據來綜合確定。如果因為勞動者自己的被動。不積極主動爭取。或者是不了解法律知識。不懂得工傷處理的技巧。而不能認定為工傷的話。那損失就太大了。
建議。發生工傷后。用著最好能夠詳細咨詢專業的勞動工傷律師。已得到權威,精準的。工傷處理指導意見。
認定工傷,除了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外,還要提供初步證據以證明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導致的傷害。
法律規定對于員工受到的傷害是否工傷,需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因為有的用人單位與員工可能會合伙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當用人單位否認是工傷,也需要舉證證明員工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這里容易產生混淆,有人認為既然法律這么規定,一律由用人單位予以舉證,這是錯誤的理解。
你僅提供勞動關系證明,而沒有提供初步證據,人社部門的立案關你就過不了!
證人證言雖然不是必要證據,但可以初步證明你是否受到的傷害是工傷。沒有證人證言,也可以設法取得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