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怎么申請先行支付工傷待遇_如何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
特邀律師
并不是我們因為工作受傷就一定能夠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首先應當在符合勞動關系的主體之間建立。受自己管理的自雇群體,純粹的勞務工,是無法認定工傷的。
如題目所說在自然人的工地上,比如農村我們建房子發生相應的受傷事故,是肯定無法認定工傷的。這種情況只能根據相關責任劃分和風俗民情,給予適當的補償。
不過,在一些企業的建筑工地,在建筑項目立項的時候,房地產企業就一次性為這一項目繳納了一筆工傷保險費用。在這個項目的建設期間發生工傷,就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了。
認定工傷的基本程序:
工傷事故發生以后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當向工傷認定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超出一個月的,職工本人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部門才可以單獨向工傷認定行政部門申訴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指出,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一個月內提出申請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自工傷發生之日至提出申請截止的產生的相關費用。
認定工傷后的待遇
如果經確認屬于工傷,那么相應的工傷治療的費用就可以進行報銷了。工傷治療的沒有設置起付線,在報銷范圍內部分報銷比例是100%,也沒有最高報銷限額限制。
經工傷認定,按照勞動能力鑒定部門或者治療部門的意見,會給職工不超過12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內,勞動者不需要工作,用人單位也要保障其工資待遇不變。工資待遇,一般按照工傷發生前12個月的月均收入來計算。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每次不超過12個月。
工傷治療完畢以后,職工有一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機會。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鑒定,根據受傷情況確定傷殘等級情況。
如果屬于1~4級傷殘,直接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發放相應的傷殘津貼待遇,從75%的本人工資到90%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指的一般就是本人的繳費基數。
如果是生活不能自理,還應當按照社會平均工資的30%~50%給予相應的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標準、傷殘津貼標準,每年都進行調整。
只要認定上傷殘,工傷保險基金就應當按照傷殘等級給付7~27個月的本人工資的工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如果以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還應當按照各省市自行制定的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確定的標準,發放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有用人單位承擔。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所有的待遇都應當有用人單位給承擔。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可以首先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享受工傷保險基金墊付的有關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給予的待遇。然后通過法院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工傷保險基金墊付的有關待遇也會通過社保部門訴訟用人單位的方式獲得補償。
所以,一旦發生工傷,相應的待遇保障是非常全面的。就題目所說的情況,十有八九是不可以認定工傷的。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中有明確規定: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但據我所知,很多地區未實施先行支付制度。
法律人士介紹,首先,申請先行支付的條件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社會保險法》第42條的上述規定;另一種是該法第41條規定的:“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其次,申請先行支付的程序。一是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7、18條的規定,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以及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審核工傷的性質并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是個人或者其近親屬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屬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還應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 另外,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兩種情形,所支付的項目并不相同。王先生因第三人造成的工傷,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僅限于醫療費用,而不包括工傷保險待遇。
不管用人單位是否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只要勞動者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均可以享受工傷的待遇,區別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工傷待遇絕大多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政府)承擔了,用人單位承擔很少;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所有費用均由單位承擔。所以為減少損失,建議公司都要積極地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下面是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對此的規定: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主要是針對過去一些勞動者因工受傷,但是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相互推諉甚至注銷,導致職工求訴無門的情況。同樣的事情也發生在醫療保險身上,尤其是車禍出現第三者責任的時候,有的人沒有繳納車輛的保險,然后就開始推諉,走法律程序又非常慢,正常醫療保險又不能報銷。
所以,對于社會反響比較大的這兩種情況,國家適時出臺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規定。
專門針對工傷保險待遇,如果遇到以下四類情況,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待遇。
第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登記備案的。以前的時候,單位沒了,也就代表責任主體沒了,職工的利益就掉坑里了,這樣怎么辦?由于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是社保部門的責任;理論上職工享受不到工傷待遇也是相關政府部門的職責履行失職導致。所以,相關部門應當把責任承擔起來。因此,企業注銷后相關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第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的。社保部門承擔起相應責任之后,相應的賠償義務就轉嫁給社保基金,社保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政府部門討要相應墊付的工傷待遇,就把工傷人員解脫出來了。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償還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償還數額的財產,以拍賣所得償還所欠數額。
第三,經仲裁、訴訟后仍然不能獲得工傷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第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正常的認定程序,不需要職工舉證。只要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就可以。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職工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乙方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醫療費用。
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不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所以,說一般最長只有八個工作日,這樣一般也不會耽擱工傷職工的治療。
為了約束用人單位,人社部征求意見的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條例中明確規定,負有償還義務的用人單位或者第三人拒不償還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條例待遇的,將會納入嚴重失信“黑名單”,就是我們俗稱的老賴。
不過相應的條例應當經過立法程序,才能推出實施。隨著我們國家信用體系的建設,這一方面的監管會越來越嚴格。
工傷保險實際上繳費標準非常低一般每月也就幾十元,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建議用人單位一定要繳納。
謝邀!
不幸遭遇工傷事故傷害的職工,首先進行治療,同時收集有利于已的所有相關證據并保存完整,在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職工本人或者近親屬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工傷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內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所在單位未按規定時間申請工傷認定的,受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單位所在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社保機構申請工傷認定;如果受害職工與用人單位沒有鑒訂勞動合同,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時用人單位不簽字不蓋章的,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
如果社保機構認定為工傷,那么受害職工應當享受工傷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受害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向當地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簽定申請;根據傷殘鑒定結論劃分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等級,不同的傷殘等級所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不一樣。
因此,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傷害后,應當及時治療并與所在單位進行協商解決,解決不了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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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由公司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需要盡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認定工傷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最終根據鑒定結論要求用人單位按照能夠享受工傷保險傷殘補助金數額標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