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法人的構成條件_公司法人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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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第14條的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書面合伙協議;
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第14條的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七條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他一般對外是法人的象征,能代表企業進行一切法律活動,其以法人代表身份所為的一切行為視同企業所為,企業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其對內的職權一般以公司的章程規定或企業的股東會的授權獲得。法定代表人應當維護企業的利益,法定代表人如果有違法行為,違反章程或股東會授權的行為或者故意的、有重大過失的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于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符號。(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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