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管轄的罪名一覽表_公安局經偵支隊是干什么的?
特邀律師
經偵支隊是對金融犯罪、經濟詐騙等各類經濟犯罪案件進行偵查,為破獲經濟犯罪案件提供有力依據,從而保護國家和公民的財產安全。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和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進行管理; 根據上級的維護穩定工作部署,掌握轄區內敵、政、社情動態,收集、上報各類情報信息,組織實施全區各項國內安全保衛工作,及時處置政治性不安定因素。經偵特情建設應本著需要與可能相結合的原則,積極慎重物建特情,確保特情的隱蔽精干,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經偵特情工作取得長足發展的關鍵,是要建立一支政治、業務素質特別過硬的特情管理隊伍。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當前管轄下列經濟犯罪案件:
1、走私犯罪案件中的走私假幣犯罪案件;
2、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犯罪案件;
3、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
4、金融詐騙犯罪案件;
5、危害稅收征管犯罪案件;
6、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
7、擾亂市場秩序犯罪案件;
8、侵犯財產犯罪案件中的職務侵占、挪用資金、挪用特定款物犯罪案件。
經濟犯罪偵查(簡稱經偵)部門是各級公安機關中負責打擊、防范經濟犯罪的職能部門,實行隊建制,省、市、縣三級分別為總隊、支隊和大隊。經濟犯罪舉報中心的工作由各級經偵部門負責,主要受理對經偵部門所管轄的77種經濟犯罪案件的舉報。
公安局經偵大隊是對本轄區發生的經濟犯罪案件開展受理、立案審查、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羈押、破案、銷案、偵查終結等執法活動;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承辦黨委、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交辦和指定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承辦嚴重危害當地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辦理經偵信訪案件;報請上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就有關執法爭議問題開展執法監督;落實上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指定的規范執法行為的規章制度;報請上級公安機關經濟部門協調開展境外追逃工作;開展經濟犯罪案件信息錄入工作;開展經偵情報信息的搜集、報送工作;開展秘密力量建設和陣地控制工作。擴展資料公安局經偵大隊的工作內容:
1、對走私假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等一些經濟案件進行偵查;
2、對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等一些金融犯罪進行偵查;
3、對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案、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等經濟詐騙案件進行偵查;
4、對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偵查;
5、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國家有價證券、股票、公司、企業債券,以及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等經濟犯罪進行偵查;
6、對其他經濟犯罪進行偵查。
經偵管轄罪名,出自公安部的《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 根據該規定,經偵部門共管轄88種罪的偵查。 法律鏈接:《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1、資助恐怖活動罪(《刑法》第120條之一) 2、走私假幣罪(《刑法》第151條) 3、虛報注冊資本罪(《刑法》第158條) 4、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刑法》第159條) 5、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刑法》第160條) 6、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條) 7、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條) 8、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罪(《刑法》第162條之一) 9、虛假破產罪(《刑法》第162條之二) 10、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 11、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 12、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刑法》第165條) 1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條) 14、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167條) 15、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刑法》第168條) 16、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第168條) 17、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第169條) 18、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條之一) 19、偽造貨幣罪(《刑法》第170條) 20、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刑法》第171條第1款) 21、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刑法》第171條第2款) 22、持有、使用假幣罪(《刑法》第172條) 23、變造貨幣罪(《刑法》第173條) 24、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刑法》第174條第1款) 25、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罪(《刑法》第174條第2款) 26、高利轉貸罪(《刑法》第175條) 27、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5條之一) 28、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6條) 29、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7條) 30、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條之一第1款) 31、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條之一第2款) 32、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刑法》第178條第1款) 33、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8條第2款) 34、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9條) 35、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條) 36、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條第1款) 37、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刑法》第181條第2款) 38、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刑法》第182條) 39、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刑法》第185條之一第1款) 40、違法運用資金罪(《刑法》第185條之一第2款) 41、違法發放貸款罪 (《刑法》第186條) 42、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刑法》第187條) 43、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刑法》第188條) 44、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刑法》第189條) 45、逃匯罪(《刑法》第190條) 46、騙購外匯罪(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47、洗錢罪(《刑法》第191條) 48、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 49、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 50、票據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1款) 51、金融憑證詐騙罪(《刑法》第194條第2款) 52、信用證詐騙罪(《刑法》第195條) 53、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 54、有價證券詐騙罪(《刑法》第197條) 55、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 56、偷稅罪(《刑法》第201條) 57、抗稅罪(《刑法》第202條) 58、逃避追繳欠稅罪(《刑法》第203條) 59、騙取出口退稅罪(《刑法》第204條) 60、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5條) 61、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6條) 62、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7條) 63、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8條) 64、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9條第1款) 65、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刑法》第209條第2款) 66、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9條第3款) 67、非法出售發票罪(《刑法》第209條第4款) 68、假冒注冊商標罪(《刑法》第213條) 69、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條) 70、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刑法》第215條) 71、假冒專利罪(《刑法》第216條) 72、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第219條) 73、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刑法》第221條) 74、虛假廣告罪(《刑法》第222條) 75、串通投標罪(《刑法》第223條) 76、合同詐騙罪(《刑法》第224條) 77、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 78、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刑法》第228條) 79、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條第1款、第2款) 80、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刑法》第229條第3款) 81、逃避商檢罪(《刑法》第230條) 82、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第1款) 83、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第1款) 84、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條) 85、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刑法》第180條第4款) 86、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法》第2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