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行政處罰分為幾種_行政處罰種類包括哪些?
特邀律師
我國對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除企業營業執照外的其他執照;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但不能夠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所以地方性法規是不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
1、《行政處罰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行政處罰具有制裁性質。 2、行政處罰的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5)一事不再罰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B財產罰、C人身罰我國行政處罰的種類有一,人身自由罰:包括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二,行為罰:主要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等。三,財產罰:主要形式有罰款、沒收財物(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四,聲譽罰:主要形式有警告、責令具結悔過、通報批評等。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1、警告:指的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規定的相對人所做的訓誡、譴責; 2、罰款:通常指違法人員收到處罰決定書后向指定銀行繳納一定數量的金錢,如《道路安全法》規定,遮擋車牌在公路上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前者指違法行為所獲得的收益,如販賣盜版光碟的收入,后者則是指非法行為中的工具; 4、責令停產停業:指暫停生產經營或資格,如工商局責令麗江的一些違規營運的飯店停業整頓;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比較常見的就是交警對違規駕駛人員吊銷或暫扣駕駛執照; 7、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執行,對于一些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人員限制其自由的一種處罰方式。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屬于兜底性條款,例如外國人在我國境內違反行政管理法規,行政機關可以驅逐出境。
行政處罰的種類有:(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改)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規定:“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