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心臟病發作算工傷嗎_工作時突發心臟病死亡是工傷嗎?
特邀律師
能視同工作時間的,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反之不能視同工傷。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一)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職工不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崗位突發心臟病死亡,能否視同工傷,關鍵在于是否可以視作工作時間內和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職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視同工作時間:
一、工作時間前后,在崗位上做準備工作的;
二、雖然不是制度工作時間,但經領導同意在崗位上工作的。
所謂在崗位上,是指在規定的地點,正在做規定的工作。僅在工作場所不是在崗位上。應當視作工作時間的,在崗位上突發心臟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視同工傷。其他情形,不能視同工傷。
不屬于工傷。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由此可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只有死亡事件才能視同工傷。因此,你說的情況不能算工傷,只能按普通疾病來用醫保卡看。
首先要明確工傷的概念及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或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廢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亦稱職業傷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故導致的傷亡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
國際上規范的“工傷”定義
1 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2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因此,根據我國法律,在工作期間因為心臟病發作去世應該不算工傷,但是如果你能提供心臟病或心臟病發作是工作方面原因所導致的后果,則可能算工傷。
一般這種情況公司會給予一定的補償。
希望對你有幫助!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則在啥辦法班途中心臟病突發死亡,只要未被認定為職業病導致,就難以認定為工傷。
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你所述的情況屬于非因工死亡,可以主張喪葬費等相應的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這種情況既不屬于工傷,也不屬于視同工傷。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也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員工遺屬應當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職工在上班時間突發疾病死亡的,視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里的突發疾病死亡,不考慮是不自身原因還是工作原因。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不是工傷。但是,其中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心臟病死亡的,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視同工傷,享受工傷死亡待遇;其他情形,按因病辦理。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