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犯心臟病算工傷嗎_工作期間心臟病發死亡算工傷嗎?
特邀律師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當場死亡的,以及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后沒有當時死亡,但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工傷保險條例》將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視同為工傷已是對工傷認定范圍的擴大化,因此,職工雖然是在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但未當場死亡或經過48小時搶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若用人單位有為職工繳納社保的,心臟病屬于重大疾病,相關治療費可通過醫保途徑進行報銷。
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提法心臟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視同工傷;其他情形,按因病辦理。
國務院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首先要明確工傷的概念及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或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廢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亦稱職業傷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故導致的傷亡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
國際上規范的“工傷”定義
1 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2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因此,根據我國法律,在工作期間因為心臟病發作去世應該不算工傷,但是如果你能提供心臟病或心臟病發作是工作方面原因所導致的后果,則可能算工傷。
一般這種情況公司會給予一定的補償。
希望對你有幫助!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則在啥辦法班途中心臟病突發死亡,只要未被認定為職業病導致,就難以認定為工傷。
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工傷。你所述的情況屬于非因工死亡,可以主張喪葬費等相應的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這種情況既不屬于工傷,也不屬于視同工傷。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也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員工遺屬應當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里的“工作時間”是廣義的工作時間,既包括單位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也包括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還包括工作間隙中的休息時間。“工作崗位”既包括職工日常的工作崗位,也包括經用人單位指派和安排的其他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是指在上班期間職工突發職業病以外的由于職工自身原因而引起的疾病,包括與工作無關的各類疾病,如心臟病、腦出血、心肌梗死等。可見,上班時心臟病突發而死,能算作工傷。
謝邀!中風是病,不是傷,中風也不是《職業病分類和目錄》里列名的病,不是法律定義的職業病。所以中風不是工傷。若果在工作中,工人中風暈倒受傷,那是工傷。
作為雇主,如果你以上述標準跟工人解釋,工人一定不能認同你,你說什么都不會有用。所以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做工傷認定,如果還真的認定為工傷,那就走工傷賠償程序,反正大部分錢都是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企業負擔有限;如果社保不認定為工傷,工人也就不糾結工傷賠償。不糾結工傷賠償,工人也會向你要其他待遇,那么你要了解依法工人可以得到什么待遇。法定待遇是必需支付的,法定以外的看你的企業的能力了,適當給予支持,有助于你維護良好的勞動關系。
職工法定患病待遇具體如下:
- 病假待遇,全國性規定不能少于最低工資80%。如果地方性規定高于這個標準,你要參考地方規定支付,具體你可以咨詢本地的勞動部門。
- 病假待遇支付至醫療期結束,醫療期是按照工人的工作年限和在企業的工作年限而定,具體參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 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的,順延至醫療期結束。醫療期結束后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
不屬于工傷。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由此可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只有死亡事件才能視同工傷。因此,你說的情況不能算工傷,只能按普通疾病來用醫保卡看。
能視同工作時間的,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反之不能視同工傷。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一)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職工不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崗位突發心臟病死亡,能否視同工傷,關鍵在于是否可以視作工作時間內和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職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視同工作時間:
一、工作時間前后,在崗位上做準備工作的;
二、雖然不是制度工作時間,但經領導同意在崗位上工作的。
所謂在崗位上,是指在規定的地點,正在做規定的工作。僅在工作場所不是在崗位上。應當視作工作時間的,在崗位上突發心臟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視同工傷。其他情形,不能視同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