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對賬單有法律效力嗎_收據有法律效力嗎?
特邀律師
收據具有法律效力。
收據是企事業單位在經濟活動中使用的原始憑證,主要是指財政部門印制的蓋有財政票據監制章的的收付款憑證,用于行政事業性收入。收據可以用來證明收到了某貨物和款項。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收據和收條、借條、發票三者之間的區別和聯系。
(1)收據和收條的性質相同。區別僅僅在于前者適用對象是個人與單位或者單位之間,后者適用對象是自然人之間。無論收到錢還是收到物品,都可以開具收條,收條可以用來證實履行了交錢或物的合同義務。收條一般也附有基礎合同,基礎合同可以是買賣合同、承攬合同、運輸合同等形式的合同。
(2)借條與收據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條在法律上屬于借款合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款項的憑證。它既能表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也能表明債發生的原因,出借人若持“借條”起訴,便能證明其對借款人或借用人享有債權,而無須對債發生的原因進行舉證。收條與借條完全不同,單獨的收條只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發生給付與收取財產的事實,但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它只是一種受到款項這一事實狀態的書面證明,要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具有債權債務關系,需有其他證據加以輔證或對收條的產生原因進一步分析。因此,借款時一定要打借條,不能用收條來代替。
(3)發票和收據有一定區別。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無論從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增加國家財政稅收的角度來說,在正式的交易中,買方在支付費用時都有必要要求對方開具發票。發票和收據都具有法律效力,但發票比起收據是更為正式、規范的憑證。另外,如果要計入單位的成本費用,必須使用發票。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也在辦理案件。你這個問題需要分兩種情況來看:民間借貸,如果借條數額小,沒有轉賬憑證,經審查沒有問題的,勝訴很正常。但是反過來,如果數額大,還沒有轉賬憑證,勝訴就很有風險。結合辦案經驗,我一一跟你講解。
一,數額大沒憑證的情況。
之所以會出現數額大沒轉賬憑證會有敗訴風險的情況,就是因為近年來我國司法領域虛假訴訟的情況越來越多。以致于最高院專門下發文件和相應的司法解釋來控制這一情況,要求各級法院審理大額民間借貸案件時,需要審查借款的來源,用途,及借款發生的真實時間等。根據此精神,各級法院會對數額較大的借條加大審理力度,首先就是對這筆錢的來源進行審查,你得說明你是怎么將這么多錢給的被告,現在社會大部分人是不會將這么多現金放在家里的吧,即便有,那也是少數,多數人都是會存到銀行或者什么理財機構,安全起見嘛。所以你說你給的是現金,法院一般是不會信的,你需要舉證你為什么會有那么多現金,你為什么將那么多現金放在家里,你有什么經濟來源有那么多現金等等,很麻煩,沒辦法,現在審這類案件都是這么審的。如果你是轉賬的,你需要提交轉賬憑證,如果說你暫時沒有或者丟失了該憑證,沒關系,你去銀行就能查到流水,前提是你真的是轉賬了,如果沒有轉賬,你是查不到的。所以說大額借款轉賬給付的,但是你拿不出轉賬憑證,你就需要舉出其他證據來證明,你真的給了他這些錢什么的,很麻煩,如果舉證不能,你就有敗訴風險。
那么什么是大額呢,怎么認定這個大額呢,這是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來看的,并沒有固定的數額,只是每個地方法院在本轄區都會有一個點,這個點以下的就是小額,這個點以上的就是較大數額了。
還有就是這種審查一般都是發生在被告找不到人或者被告不應訴的情況才這么審查嚴格的,如果被告到庭應訴,承認該比錢,審查就沒太大必要。
二,數額小沒轉賬憑證的情況
這用情況在司法實踐太常見了,民間借貸就是鼓勵資本流通,帶動消費,促進經濟增長。大部分的借貸數額其實都不大,都是老百姓之間的資金流轉。因此在數額不大的情況下,拿出少量現金不足為奇,不能要求說必須是轉賬形式,也不具有期待性,因此,國家不會強人所難,要求少額借款必須提交憑證,這有違立法精神。
法院在審理小額借款時主要走程序性審理,也就是主要問你一些簡單問題,比如說借條上的字都是誰寫的,曾經償還過你借款本息沒有等等。一般很少實質性審查,但是假如虛假訴訟依然會被處罰的。
三,總結
近年來的多起虛假訴訟案引起了法院對于借條等審查力度的增大。在此提醒廣大朋友,大額數額的借款除了必須出借條外,還有保存好你給付金錢的證據,如憑證,錄像等等。不要因為礙于面子或者疏忽大意導致自己的維權有風險,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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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民間借貸是合法的,但必須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否則不受保護。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如果兩人發生借貸糾紛,貸方收取的高于法律規定的那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護。
一般是有效的,但是需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對賬單的具體內容予以分析。
如果是民間借貸案件更得仔細了解相關情況。民間借貸受不受法律保護,要視情況而定。一是要看放貸的人是誰;二是要看約定的利率。
首先,先來看對于一般的放貸人而言,超過多少限度不受法律保護,再來看看與職業放貸人約定的合同效力。
民間放貸的利率限制:24%,3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所以,借貸之時約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之內的話,是受法律保護的,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如果借款人已經返還了超過的部分可以要求退還,在24%~36%之間的年利率,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則不能要回。
以借貸為常業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規定。
如果放貸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簽訂之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總的來說,正常的為了生產或者生活的急需而進行的民間借貸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約定的年利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如果是為了營利的目的而從事經常性放貸,那么貸款合同就從始至終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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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時候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相關證據,欠條,借條,屬于這種證據,這里轉賬憑證也屬于一種可以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
如果對方當事人辯稱這個轉賬憑證是其它法律關系形成的,那他就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當然,對于這樣一個民間借貸案件,法院還會審查出借人的款項出借能力,借款事由是否符合常理,以及是否涉嫌虛假訴訟,還會審查借貸是否合法,以及轉賬憑證上載明的資金是否如實抵達借款人的賬戶這些問題。
總的來說,只要是真實的民間借貸關系,是不怕法院審查的。
法院查清事實之后,就會按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來對本案進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