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包括哪些主要內容_公司章程主要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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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公司章程必須記載的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這是最最基本的內容,為了更好的分清股東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公司治理規則,還需要更為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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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股東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的事項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可分為三類:
1、絕對必須記載的事項 這些事項必須記載于公司章程之中,若有缺少,則章程不發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定程序而無法登記注冊。
2、相對記載事項:這是指某些事項必須記載于章程上才產生效力,如不記載,僅該項本身不發生效力,而其章程仍然有效。
3、其他任意記載事項。這類事項一旦訂立,載入章程,非經股東會修改,公司及股東都應遵照章程執行。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基本條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各國公司立法均要求設立登記公司必須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的設立程序以訂立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公司章程是公司對政府作出的書面保證,也是國家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依據。沒有章程,公司就不能獲準成立。 其次,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準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的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就要受到干預和制裁。 目前新設公司時可以留一份電子版的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