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去世怎么定義_如何界定是因公殉職還是烈士?
特邀律師
沒有什么太確切的定義。當然,從字面上講,犧牲比死亡更具有褒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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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因公死亡的定義,可以理解為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是為因工死亡,包括在工作時間內以及工作上下班的時間內的死亡都是,但是如果是在工作期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而導致的死亡則不算。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規定可領取3項賠償: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意思不同。因公殉職是在履行職務時犧牲、死亡。因公死亡可以理解為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是為因工死亡。
2、兩種死亡者主體身份不同。因公殉職包括行政人員、公司職員、集體單位工作人員等。因公死亡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等。
3、兩種死亡的原因不同。因公殉職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公職期間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發生車禍死亡。因公死亡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職業中毒導致死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視同工傷的情形。
疫情當前,全國上下齊力一心為抗擊新冠肺炎病毒而努力。其中,第一時間沖鋒在抗疫一線的醫務工作者們是關鍵的重要力量,他們是最美麗最值得尊敬的逆行者。
醫務工作者們面對傳播能力如此強悍的病毒,響應國家的號召,為了人民的健康和安全,冒著被感染的危險沖鋒在前救治病人,真的很勇敢,很有擔當。
美麗的女醫生,女護士們,為了治病救人,剃去了長發,臉上被口罩帶和護目鏡勒出了深深地痕跡,這些,都是她們最美的勛章。
目前已有不少的醫務人員因此感染上了新冠肺炎,還有的已經失去了生命。那些逝去的勇者作為抗擊疫情的戰士,完全配得上因公殉職的四個字,因為他們就是在守衛祖國,守衛人民。
北京大學朱青生教授,更是提議傷者照軍工撫恤,犧牲者以烈士待之。我深表贊同!
每一位為這場疫情付出努力的人都值得被銘記,而醫務工作者更是其中最當之無愧的功臣,重賞、盛譽,皆不為過!
希望奮斗在一線的醫務人員平安歸來!我們一起迎接祖國美麗的春天!
謝謝邀請!
我個人認為疫情期間醫護人員的傷亡應該算為烈士,因為醫護人員也是用了她們的寶貴生命去參加控制疫情的一場戰斗,醫護人員也是發揚了不怕苦不怕死的精神,堅持在一線的崗位上救了許多寶貴生命,而他們被感染上病毒,大家奮力搶救沒有搶救過來,最后他們把自己的寶貴生命都獻出了,理所當然在疫情期間醫護人員傷亡就應該成為烈士。這是我個人觀點供大家參考!謝謝!
因公死亡是指普通的由于公事死亡,而因公犧牲是指由于公事而且又是為了別人而死亡的!在職在崗教師因公死亡,其子女可享受他的遺產,如果是烈士的話子女可以在高考和中考里獲得一定的加分!!!
因公殉職,是在履行職務時犧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員、公司職員、集體單位工作人員等。簡單說是指履行職務時死亡。因公殉職包含的范圍則相對廣泛,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公職期間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發生車禍死亡。
因公犧牲。為了正義的目的舍棄自己的生命,稱之為犧牲。因公犧牲,就是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慷慨赴死獻出生命的行為。犧牲,場面壯烈而凝重,且有獻身者的主觀性,按照犧牲一詞原意,主觀性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國,“因公犧牲”者,按國務院頒發的《烈士褒揚條例》規定,因公犧牲符合第八條規定的情形者,將被評定為“烈士”,一俟獲得此稱號,犧牲者將依法享受相應的政治和經濟待遇。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于因公犧牲情形的,享受因公犧牲待遇。也就是說,烈士屬于因公犧牲者中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者。
1、“因公殉職”是在履行職務時犧牲、死亡。包括行政人員、公司職員、集體單位工作人員等。簡單說是指履行職務時死亡。因公殉職包含的范圍則相對廣泛,是指國家公務人員在公職期間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發生車禍死亡。 對因公犧牲的人員家屬的撫恤,按照2004年10月1日實施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執行;而因公殉職的撫恤,則按照國家事業單位人員工傷死亡政策執行,具體是人事部、財政部人薪發[1994]48號《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其中關于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發放規定如下: 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 2、“因公死亡”(On Duty Casulties)可以理解為自然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是為因工死亡,包括在工作時間內以及工作上下班的時間內的死亡都是,但是如果是在工作期間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而導致的死亡則不算。 3、因公犧牲,與“因公死亡”(又叫工傷死亡)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因公,不應爭議,同等概念,而犧牲和死亡,其本質屬性雖然相同(都是失去生命),犧牲的內涵和外延小于死亡。一般犧牲,場面壯烈而凝重,且有獻身者的主觀性,按照犧牲一詞原意,主觀性是非常重要的。 而因公死亡,有死亡者的非主觀性,既無意性。因公犧牲一定是因公死亡,而因公死亡不一定是因公犧牲。譬如:某公務員在崗位中去衛生間摔倒致死,可以認定“因公死亡”(或工傷死亡),卻不應認定為“因公犧牲”;同理,某農民在閑暇時為搶救落水兒童而獻身,就應該認定為“因公犧牲”而不應認定為一般“死亡”。 4、尤其應該強調的是:在我國,“因公犧牲”者,按國務院頒發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項,將被追認為“革命烈士”,一俟獲得此稱號,犧牲者將依法享受相應的政治和經濟待遇。 因此,“因公犧牲”一詞不可濫用,尤其是在政府公文和輿論宣傳中。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慷慨赴死獻出生命的行為,稱為“因公犧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