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病人隱瞞病情的情況_為什么有些醫生要隱瞞病人的病情?
特邀律師
在當前防控這次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非常時期,全國上下都動員一切力量在全力防控病毒傳播。但也出現一些感染者因自身主觀原因,既身受疾病傳播之苦,又涉嫌觸犯法律,非常不值得。
多地出現隱瞞自己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而被立案偵查的案例
不但在廣州,在好幾個地方都出現有感染者隱瞞自己感染病情、感染真實過程和明知感染還不采取措施繼續大量接觸其他人的情況,當然,公安部門也依法對他們立案偵查,查清事實后會由司法部門對他們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廣州海珠區公安分局2月4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33歲男子余某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余某從疫情發生地回來,確診感染后,在街道與物業工作人員上門排查時,刻意隱瞞家人曾去過疫情發生地,又不配合工作人員為其兒子測試體溫。造成更多人受影響。
不單是廣州的這位余某,廣西玉林市公安局2月1日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41歲男子薛某某立案偵查。薛某某于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時出現低熱,回到玉林后在就診時隱瞞與重點疫區人員有接觸,在沒有足夠防護情況與他人接觸,導致病毒傳播的有較大風險。
此外,青海西寧市湟中的茍某和江西贛州的陸某都因類似的情況被立案偵查。
對外刻意隱瞞感染病情的人基本有三種心理
這些人刻意隱瞞感染病情,無非幾種心理,一是就是故意讓別人也感染,有報復心理;二是怕對防控人員說清楚自己會被隔離,失去一段時間的行動自由;三是認為沒啥大事,就是發燒,自己在家里硬扛,過一段時間就好了,根本不考慮對身邊人有傳染的后果。
事實上,這三種心理對傳染病繼續傳播都極大助推風險。
切莫做自己既得傳染病又因主觀原因承擔法律責任的承受雙層不幸法盲
根據我國的《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規定,故意傳播傳染病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所以,所有人必須知法守法,在當前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的非常時期,如果仍然對相關法律是法盲一個,造成嚴重后果,自己感染,又造成家人及身邊其他人感染,除了自己及家人付出健康代價,還要承擔更大法律責任,將是非常愚昧而又可悲的。這種人,肯定要對自己進行深刻的反省。
謝邀。
這次疫情,充分暴露了我們工作中的許多不作為、沒有應對措施和地方政府的許多問題。也反應了我們在對待生態和野生動物方面的不足。其實,我個人認為,自然災害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人禍,還有有些地方官員對待人民群眾的生命的漠視。
中華民族真的到了最危險的時候了!
介于以上觀點,我建議:
一,對不報或瞞報病毒疫情的地方政府官員,要先撤職,然后交給公檢法,以瀆職罪、漢奸罪、危害國家安全罪、企圖滅絕中華民族罪提起公訴,斃了就行。
二,對于不報、瞞報病毒疫情的個人來說,以危害國家安全罪、企圖滅絕中華民族罪,提起公訴,不用治病,直接斃了。
三,對于在小區管理中無故鬧事,不服從管理,不戴口罩的,對于明知有感染可能,但仍然喜歡聚眾活動,聚眾搞各種會議,大辦各種紅白喜事的,抓住一個,不用審判,直接處理。
四,對于明知道自己已經感染了病毒,還到處亂竄,使更多人感染病毒的人,抓住以后,就地處決。
這么做,可以立刻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保護大多數人民的生命安全。否則,只能使更多的人無辜受害。
我在工作中對患者隱瞞病情都是按照家屬的要求來的!中國很少有像國外那樣一個人來看病的,都是家屬陪護很多,他們有時會比患者本人還緊張,這也是體現中國人很重視親情吧!
由于“新冠肺炎”表現出極強的傳播力,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雖將“新冠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乙類傳染病,但采取了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也就是說,“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僅是為了保護患者自身身體健康,也是為了保護公眾健康安全,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根據法律法規,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隱瞞自身旅游史、接觸史和患病時,將視具體情形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法總則》第187條規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換而言之,因同一行為已經承擔了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的,并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是可以并存的。下面來看下依照法律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刑事責任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3.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 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行政責任
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將可能承擔相應行政責任。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當發生突發事件時,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同時,《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因此,當行為人收到當地政府部門居家隔離的通知時,行為人應自覺遵守有關規定,進行自我隔離。若行為人拒不執行居家隔離的措施,將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承擔行政責任并不以其已身患傳染病,造成嚴重后果為前提。若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了其他嚴重的后果,嚴重危及公眾安全,其將承擔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權、生命權。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患者,在故意隱瞞自身武漢旅游史、接觸史和患病史,致使他人產生感染病毒,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根據《侵權責任法》等相關規定,該行為應被認定為侵權行為,應追究侵權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1.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作為一般的歸責原則,無過錯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是特別的歸責原則。前者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后兩者適用于法律有明文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因此,傳染病傳播者的侵權責任在法律上無明文規定的情形下,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2.構成要件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侵權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應具備的條件。傳染病傳播者的構成要件應具備主體、行為違法、損害、因果關系、過錯。
傳染病傳播行為侵權責任的主體,即傳染病傳播者,包括傳染病病人、病原體攜帶者和意思傳染病病人。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以外的自然人和單位一般不能成為傳染病傳播侵權責任的主體。但是,當發生替代責任或雇主責任的情況,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以外的自然人和單位一般有可能成為傳染病傳播侵權責任的主體。
違法行為,是指傳染病傳播者的加害行為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對他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造成侵害。例如上文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
損害作為傳染病傳播者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傳染病傳播者的傳播行為給被侵害人造成等了損害,此種損害包括受害人因感染傳染病二導致的人身損害(健康或死亡)和財產損失(醫療費的支出),有時可能也包括精神損害(因感染傳染病致殘,使被害人精神痛苦)。
因果關系,是指被害人所受的損害和傳染病傳播者的違法行為之間必須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此種因果關系不限于直接因果關系,也可包括間接因果關系。例如,精神損害與傳染病傳播者的加害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是一種違法行為人應受譴責的主觀心理狀態,要求傳染者知道自己是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其是基于故意或過失而將傳染傳播給他人。
3.賠償范圍
對故意隱瞞疫區情況導致他人染病,應賠償被感染者的醫療、護理、誤工等費用;若感染者不幸死亡、殘疾,還應賠償感染者或其家屬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以上僅供參考)
如果是無意的,不知情的情況下,又無造成重大損失,僅僅是侵害了他人利蓋,給大家帶來了麻煩,這個不能往刑事犯罪上靠,應進行批評教育。你說他知道被感染了,何以為證,如果經醫療確定他己感染,為何還能讓他自由行走?他一定不會自已知道,人之常情,誰敢拿生命開玩笑。如果他己經知道自已是一個冠狀病毒協帶者,還主動與他人接觸,如一個艾滋病患者,知道自已是艾滋病,還主動與人發生性關系,這就構成I刑事犯罪。
看到題目,一下子把我拉到了倆年以前,我還清楚記得那天下午的情景!
那天,我感覺自己胸口刺痛,所以請了半天假檢查。記得那天掛的是專家門診,十一點半就到的醫院,等到一點半也沒看見醫生,我還納悶兒:“我就檢查一下,怎么那么麻煩!”好不容易醫生來了,還來了好多插隊的!醫生讓我躺病床上,首先是觸診,當時沒說什么,只說做個b超吧!我匆匆忙忙交了錢又排隊!幫我做檢查的是個小伙子,分明能感受到他瞬間的緊張,我知道不好了。起身時,小心翼翼地問他:“怎么樣?”他好像有點尷尬,不知道怎么說才好:“不是很好,你問醫生吧!”我確定,不好了!
來到醫生辦公室,看了檢查單子,醫生看了看我,問我家屬來了嗎?此時我再次確定了不好的結果,腦子里是一片空白。:“我一個人來的,你說吧!”也不知道我聽到了些什么,只知道最后一句是:“明天就住院吧,詳細檢查一下!”
醫生沒說是什么,也沒說具體怎么檢查,但我已經知道,肯定是癌!走出病房的我是木訥的,無法把癌與自己聯系起來,根本就沒法接受!
我想:在沒有家屬陪同的情況下,醫生只能將病情委婉說出!即使他想告訴病人家屬,起碼要聯系家屬電話,或讓家屬再來一次,或打電話給醫生,無論什么方式,瞞是瞞不過去的,此時的病人肯定是最敏感的。
現在的醫生醫德都很好,我相信他們會用你最容易接受的方式來告訴你病情!
想問這個患者:驚喜不驚喜,意外不意外?2020年的開始除了生病還違法了。
是的,你隱瞞自己的傳染病接觸史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平時你隱瞞就算了,特殊時期隱瞞還導致68名醫護人員被隔離,犯罪情節嚴重。這個量刑應該不輕。此項罪名本來就是刑法里的重罪,傳染病病原體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們律師圈經常調侃,對大多數的罪犯來說: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但是此罪情況不一樣,為啥不一樣?因為這世界上貧窮、咳嗽和愛,都是藏不住的。所以新型冠狀肺炎也是藏不住的,隱瞞傳染病接觸史,就犯罪了。
很多時候,我們都說,要相信你的醫生,相信你的律師,只有你全盤托出,才能給你匹配一個最佳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