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簽訂勞動合同規定_勞動法合同簽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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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清楚里面的合同內容,月工資,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工作期限,試用期,是否都約定清楚。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超過一個月,公司應支付雙倍工資,另外勞
了解清楚里面的合同內容, 月工資,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工作期限,試用期,是否都約定清楚。 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超過一個月,公司應支付雙倍工資, 另外勞動合同簽訂之后公司及員工應當分別 各執一份
不可以,沒有為什么,空口無憑
勞動合同他就是,雙的隨便出問題的,一種法律制度。或者單位吧他的一切本能和技術等配養好啦,他要隨便走人。一,或者是單位隨便無顧的不用員工了。他有雙簽定合同的,條款約數規定。二,如果每一方出現在步法行問題,安條款處理。三,如果任何一方,單方出現違約問題,就安合同的規定條款來處理。無規矩,不成方園。如果雙方不犯任何違犯規定嗎,廢紙一章。如果一方違犯者嗎,就起了一定法律效率。我說的對不對。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么評論的吧,謝謝。,,,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 法》均都規定了勞動合同簽訂,依法考生法律效力后,雙方當事人應該嚴格按照 合同內容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 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 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不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分立而 解除,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單位有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義務,因此,用人單位 合并不可以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
當然,用人單位在合并、分立后履行原勞動合 同發生困難的,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協商變更或協商解除。
如由于客觀情況發生重 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經協商又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 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提前三十日 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原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經濟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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