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強迫員工加班嗎_公司強制加班是否合理合法?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
首先要明確一件事,除了那些用“勞奴”的企業,大多數企業沒有逼迫員工加班。
最近黑龍江宣判的非法拘禁并強迫勞動的案件是最極端的情況。即使這樣,罪犯所判的刑期也少于被害者被虐待的時間。從這件事可以看出企業老板后面有一個強大的支撐。
員工是否響應企業加班的號召其實是出于一種恐懼情緒,包括害怕不加班就會受到不公正待遇,甚至會丟失工作。而這種恐懼成為現實的可能性非常大。但為何這種恐懼會這么容易變成現實,其實是來自于社會現狀。
首先,你無處維權或者維權成本太高,如果你真的加班了,但是沒有加班費,頂多也就是要回加班費。如果你因反對加班而沒有加班,那你什么權利都維護不了,企業有一萬種辦法收拾你,但沒人能保護你。
其次,我國人民的生存成本非常高,柴米油鹽,蔬菜水果的價格日新月異。沒有收入的情況下連活著都是奢望。這里都不用提房價,如果還背著貸款,那就不用考慮這些了,中興跳樓那位就是榜樣。
第三,你維權次數多了,很有可能成為某個行業內的新聞人物,那基本上你就不大可能在這個行業里混了。
有些話犯禁不能說。只能告訴你這種情況不是偶發的,也不是自然產生的,其實是有目的有計劃的。
所以給你的建議是,與其與這個社會做抗爭還不如努力學習提高自己,盡量早日跳出被支配的地位。
不能強制員工加班!
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公司的目的就是不想為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辭退員工,以此來減少企業的勞動力支付成本。這其實是一個沒有擔當和責任的老板,非常齷齪的一種做法!作為員工必須要及時主動向公司工會提出自己的意見想法,由工會組織與公司領導進行溝通協調處理。如果不成功,則再考慮選擇走仲裁和起訴的程序。
也許有不少朋友會對我這種說法嗤之以鼻。
說什么工會根本沒有任何作用!
工會難道會幫員工說話嗎?
工會是公司的工會,是老板個人的工會!
……
總之很多朋友會有各種說法和嘲笑!
其實找工會組織出面溝通談判,是我們解決職場工作中矛盾問題的基本步驟,它相當于是正規解決程序的第1步,并不是說我們完全依靠它就能夠徹底解決問題。
法治社會必須要依法辦事,解決問題也必須要按程序步驟進行,不能隨便越級,這是現代社會解決問題的基本原則。
一、向公司的工會組織反應員工的問題和意見,由工會組織代表員工與公司領導進行溝通處。
由于公司強制加班到晚上十點,這超過了員工,正常的工作時間,嚴重的影響到員工的休息,侵犯了員工的休息權。
因此要求公司取消這種強制加班到10點的做法,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正常時刻的上下班工作制度。
每天不能強制加班;加班時間不能超過有關法律規定的上限;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制度!
將員工的這些要求與主張反映給公司工會組織,由工會組織出面與公司交流溝通處理!
《工會法》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1)克扣職工工資的;
(2)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3)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4)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5)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也許有些公司比較小,沒有設立工會組織,則可以由員工推選幾名代表,由他們跟公司進行協商處理。
如果無法與公司達成一致的意見結果,則可以采取下步行動。
二、以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為由,提為辭職申請,然后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1】、特別要注意辭職的理由。
題主在申請辭職的時候,其辭職的理由必須是由公司違法,否則,只要是以自己的原因來作辭職理由,都不可能得到任何的經濟補償金。
簡單的說,辭職的理由必須是公司的過錯行為所導致,這才能夠得到經濟補償。
【2】、經濟賠償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簡單的說,題主工作了多少年,就會得到多少個月的月工資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總額二工作年數x月工資。
舉例說明一下,如果題主在公司工作了10年,題主應得經濟補償金=10X月工資,有關月工資概念,前面依據中有具體解釋。
【3】、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可以參照《勞動法》的具體規定,計算出自己在公司所有的加班工資,并要求公司為自己支付!
【4】、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自己購買社保的,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賠償。
具體的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公司沒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經濟賠償,通常是每年三個月的月工資。
三、提前做好仲裁和起訴資料的收集,才能確保自己維權成功。
我們都知道,很多公司員工都有自己的工作牌,正是我們上下班出入公司的主要憑證和依據。因此我們可以將自己在該公司的工作牌都予以收集保存。
同時公司每月為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它們通常都會有工資條,如果沒有工資條,那么它就是通過銀行支付給我們的個人賬戶。那么每半年或者一年,就將自己的整個銀行流水打印出來予以保存。
例如題主每天在單位的工作情況的記錄,以及領導工作安排的相關通知,也可以收集有關工作中的一些文件傳閱處理記錄,最好是將這些相關的工作記錄文件資料予以復印保存。
這一些相關的工作資料,一旦自己與公司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就可以很好的證明自己與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為什么沒有說讓大家把相關的合同收集好?主要是因為很多企業,并沒有將合同交一份給員工保存,所以就只好用員工工作當中的一些資料證據,來證明自己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如果有勞動合同,那是最好不過的證據,不過自己應該反復閱讀勞動合同所簽訂的條款內容。
四、處理該問題的具體途徑與步驟。
1、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工會提出申請協調處理,由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調。
2、調解不成或者不經調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準備協調處理該問題之前,員工可以提前咨詢一下當地的專業律師,可以更好的確保個人利益!如果涉及到的經濟補償數額較大,也可以考慮委托當地律師全權處理。
以上分析,希望能夠給你幫助!也希望你的這個問題能夠得到圓滿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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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武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單位強制加班大聲說"不"。
首先單位強制加班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
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收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法第41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超過36小時。
勞動者第44條規定,在三種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在正常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請關注以前解釋。
一般情況看,不合法
但要結合具體實際情況,工作所簽勞動合同是綜合工時,標準工時還是不定時?有沒有淡旺季?淡季是否多休息了?加班是延時還是周六出勤?工時是否超工時標準對應的時數?是否已其他間接手段讓員工不得不加班?
華為的員工,經常很晚下班,沒見華為給加班費。勞動法規定每月加班時間不能超過36小時,否則屬于違法用工。所以你先按照公司的要求上班,每天記錄自己的工作時間,如果有考勤表,把考勤表拍下來,有打卡記錄就更好了,只要把你們的打卡機拍下來,再錄一個每天打卡的小視頻,證明有打卡記錄。每周國家規定的時間是40小時,你算一下你一周的工作時間,減去40,是否超過了36,要是不夠三十六,就再上幾天,超過36以后,帶著考勤記錄,你的工資發放記錄到勞動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舉報違法用工、拖欠勞動報酬,不和解,堅決不撤投訴,要求勞動局給你所在的公司進行調查并進行處罰。你作為舉報人,勞動局在處理完了之后應當給你一個處理結果的反饋。你拿著處罰結果,到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延時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接觸勞動關系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如果你們公司不規范還可以要其他的福利和帶薪年假的錢,具體的找一個你們當地的律所咨詢一下。走這個途徑,你的勝算還是是很大的。既讓你們公司為違法用工付出了代價,還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然了,如果你舉報以后,你們公司愿意用一筆你覺得滿意的價錢要求和你和解,你也可以選擇和解。
還是建議,如果最后要去仲裁或者起訴,一定要找一個專業的法律機構進行咨詢,全面了解自己可以要的權益,如果仲裁的時候沒要,仲裁員是不會額外幫你要的。如果價格不貴能接受,找個律師代理,能節省你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成本。勝算也會更大。
但事實上這樣做也是不現實的。因為普遍的情況是收入與維權成本相差太大,一般人耗不起那份時間和精力。而且大環境如此,幾乎每個公司都這樣,一旦你起訴一家公司,基本上你在這個行業內也就出名了。除非自己具有一定的過人之處,否則再去另找工作也是比較困難。即便有其他公司不了解情況接受你了,但工作模式依舊這樣加班不給錢,那么你自己又能接受嗎?
所以對于這種暫時改變不了的現象級的事情,我們只能先選擇接受,然后再慢慢的想一些其他的辦法去平衡一下利弊關系。做人要像水一樣,改變不了環境但可以適應環境。
比如制度有規定,加班要申報審批,但是你不加班,獎金很少,加班吧,屬于自發留下來完成你的工作。這個時候,給加班費違法,不給加班費合法!
可以,沒有什么是老板們做不出來的。
我們公司去年就是強制員工加班,但是是每周必須加滿8小時,加班沒有加班費,不然沒有年終獎!!!
今年更加變本加厲,由單雙休變成單休……說多了都是淚……
不要去問合不合法,想合法就不要干了。很多工廠招工難,訂單總要完成,不然客戶投訴你,以后難接單。自然而然就會要求員工加班加點的趕工,趕交期。所有的私企都是一樣的。
用國內知名企業,包括百度、騰訊等大公司的話來說,不加班的永遠當不上高管拿不到高薪。
不要什么都拿事業單位來對比,想合法不加班就回老家去吧。沒有老板會喜歡不加班的員工,不加班遲早是要被炒魷魚。資本家都是追逐利益的,你不能為他們創造利益,只能被放棄了。換句話說就是炒你魷魚。
另外打工一族在外打工就是為了求財,不加班只靠基本的最低工資標準,連家的養不起。所以在外打工的人一般都不抗拒加班,一是為了多賺點錢,二也是大勢所趨。
你說的加班是老板強迫的,怎么強迫了?沒有說清楚。特別是私企老板為了增加收入,臨時趕活,很可能會讓自己的員工進行加班,這個由于工作任務讓你加班,算不上犯法。只要加班給你發了加班費,老板也就夠不成犯法。
企業加班不管是大的企業還是小的私營企業都存在著臨時突擊任務的時候,如果員工不進行加班生產很可能完不成任務,企業無法獲取效益,不得以加班也要理解。強迫加班是不合適的,老板應當根據任務和員工說明加班情況,并按照加班的工資標準進行發放,這就有利于單位和個人雙方的利益,只要協商解決好臨時加班的問題,處理好老板和員工的利益問題,加班不存在強迫,也不存在不合理。如果采取了打罵威脅等手段逼迫加班那就是老板涉嫌違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