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房子女兒有繼承權嗎_母親的房子女兒有繼承權嗎?
特邀律師
女兒是否應該繼承父母的遺產,從法律上講:兒子,女兒,同盡孝敬父母的義務和責任,嫁出的女兒同具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遺產:包括房子,金錢,有價證券及全部物品。)女兒不要或放棄家產繼承,屬個人自愿行為,任何人不可剝奪其法定的繼承權利。
很多父母在買房時,為了避免日后孩子繼承房產時的麻煩,而打算直接把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但是又擔心因子女婚姻問題引發財產糾紛,于是便在購房時同時寫上父母和子女的名字,以為這樣做將來子女繼承時直接去掉父母的名字就可以了,省去了過戶手續和費用。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的物權是以登記發生效力。也就是說,只要是房屋權屬證書上登記了名字,就是房屋產權的共有人。當然,登記時可以不約定份額,即是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份額,即按份共有。但是,無論哪種形式,均需要通過辦理繼承手續或者生前通過贈與、買賣等方式,實現父母的產權份額轉移給子女。當然,這需要承擔相應的過戶費用。子女繼承父母的房產份額,雙方免征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有些地方要求繼承必需辦理公證,就涉及到公證費用,這個費用較高。但是,按照國家規定,繼承公證并非必要手續。
房產同時登記在父母和子女名下,雖然在繼承時不能節省過戶費用,但是,可以起到對房產的控制作用。例如,未經父母同意,子女無法擅自出售房產或者轉讓房產份額。曾經有一個案例,有一對夫婦全款為兒子買了一套住房,登記在兒子一人名下。后來兒子結婚,婚后,兒子未與父母商量,擅自將房產過戶到媳婦名下。后來兒子媳婦離了婚,房產自然歸了媳婦所有。再后來,兒子因意外離世,結果媳婦不再允許這對夫婦看望自己的孫子。這對夫婦氣不過,想要討回房子,結果可想而知,這幾乎是不可能的。
類似上面的案例現實生活中并不鮮見,因而,將房產登記在父母和子女名下名下不失為一種避險方案。為了減少子女日后繼承過戶的費用,這種情況最好是約定按份共有,例如約定子女占99%份額,父母占1%的份額。這樣一來 即使繼承需要公證,按照1%房產份額公證的費用也不高。
如果是父母唯一的住房,想寫子女的名字,在現階段是不建議的。不過在《民法典》生效后就比較容易了,房子可以只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同時設立居住權直至父母百年。這樣就保證了老有所居。而對于多子女家庭,父母買房還是寫自己的名字為好,房產可通過遺囑的形式來處置。
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贍養義務的話,房子是女婿有份
要看有父親名字的那個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屬于母親的那一份就是遺產,在母親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配偶、父母、子女都是其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屬于母親的份額。不過,一般的習慣是,母親死亡,父親還在,是不會分割母親遺產的。免得父親傷心,一家人傷和氣。再說,房子的一半是屬于健在的父親,而且父親也是母親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之一,還要再分一份。這樣,房子的大部分是屬于父親的。兒女們也分不了多少。 如果該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是屬于父親個人的,在母親死亡的情況下,兒女們是不能分的。
民法典明確說明女兒同樣有繼承權。
我認為,父母去世后,父母的房子屬于遺產,其女兒可能繼承。相關法律規定:《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謝謝邀請;樓主說的是,嫁出去的姑娘是否可以繼承父母遺產的這個問題,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父母有繼承子女財產的權利,子女也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嫁出去的姑娘當然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了。
繼承法明確規定,在遺產的分配上,財產的擁有者留下有遺囑,對其死后遺產進行分配的,尊重財產擁有者的愿望,按照遺囑分配遺產。要是你的父母生前留下合法的遺囑,指定遺產的繼承人不是你,只有很遺憾的告訴你,是父母剝奪了你的繼承權,這也是合法的。
但是根據樓主所介紹的具體內容,你的家庭是農村的,沒兒子,只有兩個女兒,女兒都已經出嫁,并且戶口都已經遷出,父母由女兒贍養,跟女兒一起生活,如房子,田地女兒是否可以繼承,要不要寫遺囑,沒寫遺囑女兒有沒有繼承權來看,你的父母現在依然健在,只好重新給你仔細回答了。
無論你的父母寫沒有寫遺囑,作為女兒都是有法定的繼承權。但是,由于二個女兒的戶口已經遷走,農村的土地是屬于國家所有集體管理的,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屬于小產權房類,肯定有繼承權,但是土地的使用確權卻沒有,一旦老人去世的話,集體要收回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一文不值。要是其中有一個女兒的戶口留在當地,事情的結果就不是這樣了。
再拿農民承包的田地來說,只要簽訂承包合同的年限不到,老人去世,有當地戶口的子女就有在承包的土地上,繼續種植的權利。還是由于你們兩姐妹的戶口都已經遷了出去,老人一旦去世,就算是自行終止了合同,農村集體就有權力收回該承包土地。根據繼承法,只有完全屬于自己的財產,子女才有合法的繼承權。因為土地是國家的,所以哪怕你父母再留下遺囑也是廢紙一張。
最后,我建議你們,趁父母還活著,叫父母把農村的自建房,賣給當地的農民,或者是把自建房和承包的田地到銀行作抵押貸款,同樣可以把它當做遺產來分給你們姐妹倆,這是最牢靠,也是最省心省力的繼承辦法。
大家都知道,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除了領養的子女和繼子女,他們是直系的血緣關系,從基因上來說,他們是最親近的人。如同十指連心,打斷骨頭連著筋的親情,是誰也無法代替的。
就如樓主所問,父母是否能繼承出嫁女兒的財產這個問題。因為他們的關系特殊,所以無論從婚姻法上,還是從繼承法的規定上,首先,我可以明確的答復你,毋庸置疑,父母絕對有繼承出嫁女兒財產的權利。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孩子的責任和義務, 孩子長大了就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和幫扶父母的責任。因為,贍養關系是建立在撫養關系上相鋪相成,缺一不能成立的特殊的關系。只要撫養關系存在,就構成了贍養關系,可以說他們是特殊的互惠互利的關系。所以,不僅子女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同時,父母也有繼承子女財產的權利。
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財產擁有者對確權的財產有絕對的擁有權,死后財產就變為了遺產。生前留有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法律尊重財產擁有者的愿望,按照遺囑分配遺產的繼承權,由指定繼承人繼承遺產。
如果死亡者生前沒有留下遺囑,就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由父母,配偶,子女同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來平等繼承遺產。由以上不難看出,父母對出嫁女兒的財產繼承權是絕對擁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