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幅減持違法_2019年20余家上市公司違規減持,對此你怎么看?
特邀律師
人非圣賢孰能無過,但是誤操作卻成為了很多股東違規減持時常用的說法,這就不得不需要引起重視了,本身減持就是非常嚴謹的事情,如果出現誤操作就應該罰沒操作失誤時減持的金額,這樣才能阻止更多的誤操作行為出現,不過此次罰款是這樣的: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李女士誤操作原因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公司股份15.2萬股,成交金額為209.19萬元,本次減持公司股份行為構成違規減持,對此行為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并處以5萬元人民幣罰款,李女士深刻認識到違規的嚴重性,并且向投資者以誠摯的歉意。
雖說對李女士進行了處罰,但是處罰的力度其實還是偏小,能否罰款違規減持金額的50%以上資金,或者將違法違規金額進行罰沒,可能懲戒力度更強,也會防范后期此類事件頻繁發生。
那李女士誤操作違規減持,如何看待此事件?
1,誤操作情有可原,但是法不容情。林女士的誤操作可以理解,畢竟每天都有上市公司在減持,這是A股市場的一大特色,總會有人出現問題,但是法不容情,如果都是因為誤操作來解釋,難免存在部分人士真違規借以誤操作來逃避責任,最好的方法就是重罰,讓減持人員懂得誤操作后可能會損失這筆資金,就會減少此類行為發生,甚至讓減持的人員會更謹慎的看待減持事情。
2,加大懲戒力度,A股有望穩定時代。只有加大懲戒力度,完善制度,才能杜絕大部分違法違規事件的發生,李女士一時疏忽可以理解,但是市場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刻意的造假和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如果不加以嚴懲,無疑就是弱化了投資者保護,對股民損害是最大的。
總之,李女士的問題可以理解,但是為了杜絕此類事件頻繁發生,最好就是加大處罰力度,讓股東在減持時可以重視減持流程,讓股市減少各類違法違規事情發生,A股才能更健康和穩定,股民才能被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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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上市公司減持規則,督促優質減持計劃,避免違規減持和無良套現則重大利好!要知道對于解禁和減持來說,一直是A股成立以來的老大難問題,對于投資者的影響和市場的傷害是非常大的。
畢竟1元的原始股股本,對于許多大股東來說的誘惑是非常大的,那么對于許多大股東來說,上市圈錢,套現,走人,可能成為了目前一些不準備搞企業,而只是圈錢人的一種手段和目標,非常不健康。
所以,有效改變和優化減持規則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們可以看到,A股歷年來的減持都是非常兇猛的,并且在高位減持的體量更是巨大。甚至直接阻礙了健康長牛的進行。
并且在低位的“圈錢減持”行為也大大了加重了熊市下跌的時間和空間,對于行情非常不利。根據數據統計,在解禁大潮開啟之后,大部分的股東都會選擇一個減持的做法。
而這個現象導致的結果就是在未來的一段時間里,A股的下跌概率達到了50%以上,利空影響非常明顯。
因此,綜合29年的A股頑疾來看,優化減持新規,避免圈錢套現走人的做法是正確的,不僅有利于A股,更有利于建立投資者的長線持股信心。
而對于大股東來說,則是利好真正做企業,干實事的人,而利空那些想要上市圈錢跑路的人。我認為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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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目前A股的規定,持有5%以上的股東如果要進行買賣操作,必須預先通告!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減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
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
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
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減1%時必須公告。
所以說,當一滿足5%的上市公司需要進行賣出的時候,就必須提前幾個交易日進行公告,并且在一個規定周期里進行賣出,對于賣出的數量也必須一一通報出來,給予廣大投資者知曉!
但是在這個周期里,股東也可以提前完成賣出計劃,甚至提前終止自己的賣出計劃!
舉個例子你就知道了:
比如一個5%持股比例的股東,想要在未來6個月內賣出1000萬股的股份,他可以在6個月到期的最后一天賣出,也可以在6個月內分批賣出!
同樣的,如果在6個月內,這位股東沒有做出賣出,甚至只賣出了一小部分股份,那么當到期之后也就無法繼續賣出,必須等待下一個披露公告出現后,才可以進行下一次的賣出行為!
所以,當你明白了這個道理后,你就會知道“股東減持計劃提前終止”可能就是在規定的時間還沒有達到的時候,股東就停止了賣出的意愿!往往說明股東減持沒有達到原先公告里的數量,甚至可能根本沒有賣出過一股,說白了,就是不想賣了!
在市場里,有許多上市公司的股東就會配合主力的殺跌來制造出一些“假裝減持”的消息,從而進行震蕩,洗盤割韭菜!!因此,投資者一定要懂得分別真假,不要相信多頭市場末期的好消息,更不要相信空頭市場末期的壞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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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減持的行為屢見不鮮,其實A股一直有這樣的毛病,而最大的問題就是處于一個處罰力度和違規成本的不對等!
對于許多上市公司的高管, 甚至許多違規者來說,通過違規行為獲利的資金可能多達幾百萬,幾千萬,甚至上億。可是一個處罰違規的金額只有幾十萬,上百萬,甚至上千萬,更重要的是沒有附加的“刑事處罰”,那么當然能夠滋生出這些問題的存在!
根據該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視情節采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6個月內或12個月內減持股份。證監會則依照有關規定采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正因為這些違規的處罰力度太小,從而促使了許多上市公司利用這些違規的行為進行造勢,甚至配合坐莊主力坐莊,從而獲得一個豐厚的利潤!
所以說,對于這種行為,一定要帶有強硬的處罰,這樣才能夠殺雞儆猴,讓許多違規者不敢鋌而走險。否則散戶依然是股市里最弱小的群體,大部分散戶的價值投資籌碼,也會成為主力和上市公司股東的利潤所在!
千山萬水總是情,給個專注行不行。一家之言,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