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違規怎么處理_公務員成為公司股東違規后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我們股市設置了前置條件。只有證監會做出處罰。投資者才可以提出索賠。
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多種形式。有市場操縱、內幕交易、財務造假和信披違規、大股東違規擔保、違規減持、大股東違規占用資金等等。
證券法規定。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給投資者帶來投資損失。市場操縱者和內幕交易者應該賠償損失。但是目前沒有出臺有關司法解釋。這兩種違規違法行為證監會做出處罰。投資者還是很難索賠的。即使提出索賠。法院也不會受理概率大。
目前成熟的只有虛假陳述和財務造假。只有證監會做出處罰。投資者可以提出索賠。法院都會受理。打贏官司概率百分之百。但有的時候法院隊扣除系統性風險自由裁量權過大。導致賠償比例偏低。也引發市場關注。
目前訴訟機制不是很有利于投資者索賠,很多投資者怕麻煩沒有提出索賠。如果采用集體訴訟機制。投資者賠償比例會大大增加。司法救濟就可以讓每一個人獲得。
一、執行股東涉嫌非法侵占,就追究其侵占的法律責任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如果股東利用其職務之便,侵吞了公司的資產,就舉報到公安部門,構成犯罪的,就由股東承擔職務侵占罪的刑事責任。
如果公司執行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公司不能起訴的,股東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公司執行董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責任的承擔,主要的依據是《刑法》和《公司法》的規定,視執行董事的具體行為決定其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二、股份能否降低或者收回
有限公司股份的降低或者收回本質上都是股份的轉讓,股份的轉讓需要依法進行。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因此,執行股東的股份可以轉讓給其他股東,也可以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需要其他股東的同意。
不管如何,上述股份的轉讓,都需要股份轉讓股東的主動行為才能完成。
而一方股東并沒有權利強制另一方轉讓其股份。除非公司章程有約定。
公司章程有約定,可以要求按照約定執行,對方不執行,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本答復為 北京郭廣吉律師原創,首發于頭條。
違規減持的處罰尺度可以參考美國市場的標準,罰一沒一,按照上限計算,減持多少金額沒收多少,同時追罰同等金額。而且要采取舉證責任倒置,也就是證監認定股東違規減持,股東需要自證清白,否則就以違規論處。
都能做到上市公司股東的都是,哪有那么多稀里糊涂的減持,嚴刑峻法之下,自然個個都會依法辦事。
如果小股東的損失與大股東的違規有因果關系,可以起訴大股東賠償損失。
上市公司大股東違規違法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已經成為資本市場的常見現象,也已經成為資本市場一個毒瘤,
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頻發
因為一股獨大,監管處罰不到位,A股就是一個一團亂象的的市場,其中大股東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一直存在,2002年底,證監會曾普查1175家上市公司,發現676家公司存在大股東占款現象,占款總額為967億元。
到了19年,康得新和康美藥業兩家公司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可能就會接近200億元,相當于2002年676家公司資金占用的三分之一左右。 2018 年以來,深交所共發現并處理了 20 單涉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資金占用行為的違規事項。
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利益,也嚴重傷害了投資者利益,樂視網因為賈躍亭通過關聯公司關聯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樂視網已經暫停上市,股價暴跌,康得新和康美藥業因為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已經或大或小影響到公司經營,淪落到ST命運,并存在退市的風險,股價也出現暴跌,投資者損失慘重。
如何追回占用資金成為難題
樂視網是一個典型,賈躍亭通過關聯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幾十億元,自己跑到美國造車完成自己的夢想,可是不管上市公司瀕臨退市和投資者損失慘重,上市公司一直與賈躍亭溝通但沒有得到多大的進展,如何追回賈躍亭欠款成為樂視網能否起死回生的重要一環。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既然是獨立法人,其合法財產就不容他人侵犯占用,通過非法手段占用公司的財產必須如數歸還,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從法律上看,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不僅僅需要歸還資金還需要承擔由此引起的上市公司損失。
但問題是上市公司被大股東資金占用,上市公司在大股東操縱下,基本上不會起訴大股東要求歸還占用款項,樂視網直到如今并沒有追究賈躍亭的責任,像康得新目前也只是起訴某銀行,要求承擔120余億元存款不見了的責任,并沒有對大股東采取明確的法律措施。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持股1%以上股東提起訴訟,訴訟所得并不是歸股東所有,而是歸上市公司所有,所以很多股東缺少訴訟動力,畢竟訴訟是一個花錢花精力花時間的事情,自己辛苦訴訟換回來的利益,與自己關聯度不大,因此股東代表上市公司向大股東提起訴訟要求歸還占用資金的案例非常少見。
最好的辦法就是由持股100股的投資者保護基金提起公益訴訟,要求大股東歸還上市公司占用資金并賠償損失。有的大股東并沒有進行股權質押,那么就可以通過股權拍賣歸還欠款,股權進行質押的,可以依法查封拍賣大股東資產歸還賠償上市公司。
另外一個辦法就是進行司法移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查封凍結大股東資產,由司法機關作為非法資產返還上市公司,但是這存在一定的執法難度,現實中未必可行。
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越來越多,數量越來越大,對市場傷害日漸明顯,在上市公司沒有動力追回占用資金下,監管機關應該有更多的作為,或者出臺措施鼓勵其他股東代表上市公司向大股東發起訴訟,比如可以規定追回占用資金可以獎勵一定比例給發起訴訟的股東??偛荒苋斡纱蠊蓶|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不還,影響公司正常經營,
人不能總讓鳥憋死,辦法是想出來,關鍵在于監管的政策如何制定。
因題目給出的條件較為簡略,在不變原意的情況下將其變通為,大股東(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一般會擔任公司的董事)違反董事會的決議向外出借了公司的資金,應該如何處理?
一、法理分析
依照《公司法》第3條的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據此,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式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后,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大股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董事會決議,擅自向外出借資金,構成了對公司財產權的侵犯,應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具體來說一是刑事違法;二是民事違法。
二、處理方法
(一)大股東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其他股東可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要求依法追究大股東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72條的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本案中,大股東在明知董事會作出了不得向外出借資金決議的情況下,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公司的資金出借給了他人,大股東的犯罪故意明顯,在符合挪用資金罪犯罪構成其他要件的情況下,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故其他股東可依法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提出控告,要求公安機關依法追訴。
(二)大股東的行為違反對公司的忠誠義務,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148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董事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本案中,大股東(董事)在明知董事會作出決議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情況下,仍然違反董事會的決議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違反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主體
1、其他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大股東(董事)有公司法第149條規定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如果監事會(監事)不向法院起訴,其他股東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其他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分析和處理意見,對網友有所幫助是筆者的心愿。
公職人員不能成為公司股東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首先公司股東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國家公職人員和農村承包戶、個體工商戶、合作企業等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不能成為公司股東。
感謝提出了很好的問題,在實踐中非常多發,我給很多公司擔任法律顧問時,都遇到過類似的問題。大家看新聞報道,也見過上市公司這樣治理相對規范的企業,也因為控制權的爭奪,出現了搶公章的鬧劇。因此,出現這樣的局面,對于企業經營者來講,妥善 解決非常難,不是幾句話就能說清楚的,也不是簡單幾句法律條文能解決。建議,提問者聘請專業的律師參與,設計具體的解決方案,同時,希望能有請律師作法律顧問的意識,讓律師全面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這樣能最大限度防范這些風險。
但針對提出的問題,我也有一些想法和提問的朋友交流。作為公司的股東,創辦公司一定是為了合作共贏,為了商業利益,誰也不是為了互相爭斗。為什么出現分岐,一定有原因。我的觀點是,解決困局,一定要圍繞雙方出現分岐的原因來思考。任何合作,必然有分岐,徹底解決分岐是不可能的,只有求同存異也是正途。因此,談判兩個字為什么會存在,說明雙方存在互相理解和接受的可能,只有在談判沒有任何機會的情況下,我們才選擇開戰,只要開戰,互有死傷是必然的結果。我給你的建議就是,頭疼醫頭,腳疼醫腳并不是好措施,找到問題的根源,在律師的幫助下,冷靜地去處理,你提出的上述問題,也許不治而愈。
我的意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有更多想法,可以私信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