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書什么時候寫的才有效_遺書怎么寫才有效?
特邀律師
首先寫遺囑必須要滿足下面這5點要求如果不滿足可能會導致遺囑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立遺囑人須具有設立遺囑能力
這里的具有設立遺囑的能力是指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2、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中處分他人財產的,相關部分無效。多見于夫妻一方在立遺囑時將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另一方財產進行處置,可能會侵犯另一方的財產權,所以在立遺囑前需要明確區分,一方財產,還是共同財產。
3、遺囑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如果遺囑人是在受到脅迫、欺騙時所立的遺囑,遺囑無效。
4、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繼承人的繼承權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5、遺囑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像留有遺囑將財產給“小三”繼承的,這部分遺囑內容將視為無效。
其次你是自己想書寫遺囑那就屬于自書遺囑還需要注意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遺囑人應親筆簽名,并注明立遺囑時的年、月、日。案例中自書遺囑注明的日期是1914年,屬于重大的瑕疵,未滿足自書遺囑形式要件,最終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實踐以下表述的自書遺囑在產生爭議時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如寫有 “我走了以后”、“我離開以后”的自書遺囑,不能指向是 “去世后”的;如僅將房屋的使用權遺贈給指定的繼承人,未明確所有權歸屬的。所以自書遺囑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可執行,如果自書遺囑的內容模糊,且出現歧義,該自書遺囑可能無效。
在今天的社會里,層出不窮的糾紛將“遺囑”捧紅了。如果沒有“遺囑”的話,遺產糾紛,房產糾紛,財產糾紛就會陷入死循環甚至無解的境地。因為有了“遺囑”在最大程度上做到了對潛在問題的前置防范,因為有了“遺囑”許多糾紛得以通過法律規定來解決,因為有了“遺囑”人與人之間關系變得“有棱有角”。
說到自己對“遺囑”的看法和需要,我認為“遺囑”更形象表現了“親兄弟,明算賬”的做法。隨著經濟高度發展,財富物質寬裕,人們的自我的權利意識,財產意識,法律意識在不斷提高,因此今天的人們越來越需要“遺囑”,以此用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和他人的權益。
關于我自己什么時候訂立“遺囑”最恰當,其實我自己都不清楚,但我清楚我自己訂立“遺囑”的內容。我希望在我生命最后一刻把自己有用的器官捐獻給需要的病人,我希望把自己的遺體捐獻給醫學院。
我怎么做不是因為我不孝,而是因為除了我的身體屬于我自己以外,其他都是身外之物。但“身外之物”的東西我要平衡各種權利義務和利害關系,如果“遺囑”訂立不及時,不合法,不如愿就會給后來人帶來無窮無盡“你死我活斗爭”。
所以,如果讓我說什么時候訂立“遺囑”最恰當,我的做法是每年甚至可以每半年訂立一次“遺囑”。這樣可以最大限度符合現實實際情況。
因為,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所以,個人在訂立遺囑時還是非常有必要查詢《繼承法》等法律規定,或者咨詢專業法律律師,以避免造成遺囑無效法律后果。
無效,這個可以確定的。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立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是自書遺囑。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立遺囑人的親筆書寫、親筆簽名,注明年月日,都是必備要件,缺一不可。
法律對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遺囑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
2、遺囑須由立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所立遺囑必須注明年、月、日,這三項也缺一不可。
在所立遺囑上,立遺囑人沒有簽名,或者沒有注明年月日,這些都屬于書寫不規范,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必須達成的形式要件,這樣的遺囑是無效的。
老公背叛你,人生并沒有背叛你。
離開這個人渣,會有一個優秀的人在前面等著你。你不能將自己的人生為這種人渣殉葬。別人只會瞧不起你。
遺書只要是在被繼承人意志清醒的時候所訂立的就是有效的。
可以由兩個以上的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證人;也可以到公證處進行公證。這樣就更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