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勞務出資_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以勞務出資么?
特邀律師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不可以勞務作為出資。
然而實踐中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實現勞務出資的目的:
1、 現行公司法采用認繳制,股份按各股東、投資人之間的約定比例進行安排,而以勞務出資的股東可在繳納期限前暫不以貨幣形式繳納出資。但該做法存在特定情形下構成出資不實或未繳足出資股東承擔補充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 公司法雖禁止勞務出資,但合伙企業法允許。因此以勞務出資的股東可與投資人成立一個合伙企業,后再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出資擬設立或收購的公司。這樣便可以持股合伙企業的方式達成勞務出資公司的最終目的。
3、 公司可以與出資人作出約定,先核定勞務出資的價值總額,后由公司每月以薪酬或服務費的形式向勞務出資人發放,當達到出資總額后,勞務出資人便以其收到的薪酬或服務費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這樣也可達成勞務出資的最終目的。
不能。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并未把勞務列為股東出資方式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禁止股東以勞務出資。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可以的。
有限合伙企業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組成。
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合伙企業法
第十六條 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答案是肯定的,這也是合伙企業與公司顯著區別之一。但是準確點說,合伙企業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兩種,具體來說,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普通合伙企業
第十六條 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 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有限合伙企業
第六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