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擊機關罪判多少罪_沖擊派出所什么罪?
特邀律師
本罪客觀方面必須因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無法正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損失包括有形的財產利益損失和無形的政治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損失兩方面。財產利益損失是指因行為人的行為直接造成國家機關所有或管理使用中的財產的毀損滅失加行為人搗毀的辦公設備等或者因國家機關無法工作而使具體管理事項的相對人蒙受的物質利益損失(包括現行財產的損失和具備充分成就條件的可得利益的損失)。如行為人聚眾沖擊消防管理機關,致使火災受害人未得到及時救助所致損失。政治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損失是指使國家機關尊嚴受到損害、威信降低,使社會公眾遵紀守法的良好風氣遭到破壞或者因致使國家機關無法工作而造成的社會公共事務得不到管理所帶來的不能精確計算的損失。財產利益的損失是否嚴重應以損失的數額來衡量。政治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損失是否嚴重可以從行為人的行為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狀態持續時間的長短,行為手段的嚴重程度,社會影響面的大小,所耽誤的具體管理事項的重要程度等開而掌握,一般來說,具備聚集人數特別眾多、持續時間較長的;手段嚴重的,如有打砸搶行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負面影響長期無法消除的,如聚眾沖擊國務院所在地造成重大影響;所耽誤的具體管理事項關乎國家或社會重大利益的,如聚眾沖擊全國人大所在地,致使全國人大會議或常委會議或其他重要會議無法舉行的等情節的,就可以認定為造成嚴重損失。實踐中還應當注意時間、條件的特殊性也會影響行為性質的嚴重程度,如在自然災害發生時或國家面臨重大事件時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所造成的損失顯然比普通時間或條件下要嚴重得多。 衡量損失是否嚴重要從物質利益損失和政治、社會利益損失兩方面著手。由于國家機關職能的公共性,聚眾沖擊國家機關造成的物質損失往往并不嚴重,所以對于這類行為的社會、政治影響要有充分的估計和準確的把握,這一點是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不同的。
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領頭的人,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體判多少年由造成的損失、影響而定。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擴展資料案例:四農民維權不當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被判刑因為倆哥哥認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質量問題所致,在向政府所要賠償未果后,與另外兩位親戚一道聚集100余人,將弟弟的尸體抬到政府辦公樓一樓大廳停放,致使縣委、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樂業縣人民法院以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分別對四名被告人判處了刑罰,其中,刑罰最重的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張某文、張某偉與張某流三兄弟雇請挖掘機挖基腳建房。當天13時許,三兄弟拿抽水機到挖好的基坑邊,由三弟張某流到基坑里抽水作業。在張某流安裝水泵過程中,基坑東北向頂部的一市政排水溝及東北邊坡發生坍塌,由于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張某流被埋在基坑底。雖及時組織救援,但亦未能挽回張某流的生命。張某文、張某偉認為其弟張某流之死是政府建設的排水溝存在問題導致,經向政府索要賠償未果后,張某文便組織在現場看守張某流尸體的親戚及周邊群眾約100余人將尸體抬至縣委、縣政府的推拉大門前,后強行爬門將尸體抬進辦公樓一樓大廳停放。當尸體抬到一樓門前準備進入大廳時,親戚張某武讓人將尸體舉至縣委、縣人民政府“為人民服務”的牌匾下由其照相后,將尸體停放在縣委、縣人民政府辦公樓門前的地上。隨后便安排人員搬桌椅、燒香、燒紙、燃放鞭炮、哭鬧、喝酒、玩牌等。并將寫著“豆腐渣工程、還我弟命來!政府……政府……”的橫幅掛在縣委、縣人民政府的推拉門上,致使當晚在縣委、縣政府辦公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工作,其間有關部門的領導及其工作人員多次勸說均無果,直至第二天六時許,公安機關將四名被告人強制帶離現場。樂業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文聚集多人,張某偉、張某武、張某有積極參加,強行將尸體抬入縣委、縣人民政府辦公院內長時間停放,以達到獲得巨額賠償的目的,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均構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應予懲罰。為此,針對上述被告人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及歸案后的認罪態度的不同法院依法作出了相應判決。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訴。參考資料:文縣公安局網-《刑法》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四農民維權不當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被判刑
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罪最多判刑七年。
《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組織、資助非法聚焦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案例:桑植縣公安局依法拘留涉嫌 擾亂公共秩序罪的一對夫婦
桑植縣公安局對涉嫌擾亂公共秩序罪的闕某家、張某英夫婦予以刑事拘留。
闕某家、張某英夫婦,2010年因與其弟闕某平宅基地爭議,對市、縣兩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權判決不服,多次到省市各級部門上訪,阻礙工作人員辦公,威脅有關部門給予“救濟”,嚴重擾亂正常辦公和社會秩序。
2015年,闕某家因尋釁滋事被判刑一年,張某英被判刑半年。2016年9月,闕某家出獄后,又以各種理由纏訪、鬧訪。
為化解該案件,2017年,桑植縣組織相關部門對其屋場和通道界址進行重新劃清,由各單位集資給予闕某家夫婦建三間磚房,給予闕某家夫婦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費救助。
2017年12月,沙塔坪鄉政府在給闕某家建房組織施工的過程中,因闕某家夫婦百般刁難、阻擾工人施工,致使協議難以落實。闕某家、張某英夫婦繼續到各級部門纏訪、鬧訪,擾亂公共秩序。2018年,桑植縣公安局對其非法擾亂公共秩序行為進行立案偵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擾亂公共秩序罪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集會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包圍、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或者國事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沖擊國際機關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參加聚眾強行侵入國家機關的活動,指使國家機關沒有辦法正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