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必須續簽嗎_合同要到期了,公司不續簽怎么辦?
特邀律師
謝邀。
先說結論,當然需要。而且根據不同的情況,甚至企業沒有不續簽的權利。我們逐一來分析。
1、在簽定二次勞動合同以內,到期后給予勞動者補償后,企業可以與勞動者不續簽。
根據勞合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及其實施條例之規定,企業在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后,選擇不續簽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補償標準為N。即,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補償,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個月的標準補償。補償金的月標準是指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到期后不允許企業不續簽,而要自動延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當勞動者處于以下幾種情況時:
受職業病危害未進行離崗檢查的、工傷的、醫療期內的、女工三期的、工作時間達十五年以上且距退休不足五年的等情況,到期后企業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自動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具體內容可參見相關法條)
延續的情況消失后,企業可以與勞動者不續簽,但仍需支付補償金,補償金的標準同上。
3、到期后沒有不續簽的權利,必須經員工同意且須支付補償金的方可不續。
如果已經簽定兩次勞動合同,當第二次合同到期后,企業已經沒有權利決定是否與員工續簽了,而且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這時的決定權在勞動者手中,如果企業想要與勞動者中止勞動關系,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只能違反解除,支付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選擇就要續簽,那就要看企業的談判功力或支付的金額了!
感謝邀請,老朱來回答一下這個很有代表性的問題!
先說答案:不屬于違法解除!但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你的問題其實包含了兩個重要的概念:勞動合同的解除和勞動合同的(到期)終止!
勞動合同的解除
在勞動合同未到期之前,勞動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解除的情形非常復雜,既有勞動者單方解除,也有單位單方解除(包括強制違法解除),還有雙方協商解除。
如果單位違法解除,單位需要承擔賠償金;如果是勞動者有責單位解除,單位無需承擔賠償金;其它情形不一一贅述。
勞動合同的終止
在實際操作中,勞動者和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到期終止都存在一個認識上的誤區,以為勞動合同正常到期了,雙方就一筆勾銷、兩不相欠了。
事實上,《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單位和勞動者的責權利規定的非常清楚,如果雙方能夠就續簽達成一致,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企業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如果是勞動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情況則比較復雜:
- 勞動者主動要求不續簽,企業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 企業提出的續簽條件≥原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不愿意續簽,企業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 企業提出的續簽條件<原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不愿意續簽,企業需要支付N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最后回到你的問題,公司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不續簽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并不違法,但需要向你支付N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則屬于違法了,你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去提起仲裁申請,但需要注意保留和整理相關證據,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有太多的套路了!
建議可以看看鞋本工具書!
勞動合同法里有個前提,在其他方面沒有問題的情況下,誰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誰承擔相應的后果。那么勞動合同到期后,不想在續約,就要分為是員工不想續約還是公司不想續約。
一、員工本人不想再續約。
1、如果公司已經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方式通知你續簽勞動合同,而你提出不想再續約。
2、這時公司就會讓你用白紙黑字的方式確認是你自己不想再續約。
3、公司安排你走離職程序,相當于你自己申請離職一樣,并安排進行工作交接。
4、勞動合同到期后,結算完你的工資走人,沒有一分錢賠償。
二、單位提出不再續約。
1、公司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方式通知你不再和你續約,并告知你什么時候辦理工作交接等等。
2、公司與你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并在上面寫明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多少錢。一般是一年補償相當于一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不會有N+1的情況出現,因為勞動合同期限是雙方都了解的,所以不會出現額外1個月的待通知金,)
3、工作交接完,結清工資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然后走人。
綜上所述,如果想要補償金,就不要自己提出不續約!
我說你聽,每天關注勞動法
你只需繼續正常上班即可。你手里已經有了勞動合同,后面簽與不簽已經沒有任何法律風險,但公司卻有很大的法律風險,所以著急的不應該是你而是公司。
不過你需隨時準備著,準備什么呢?
如果是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可能不再續簽;如果是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必須續簽,并且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提出繼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你需提醒公司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是第三次及以上次數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應該按照上述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情形一樣處理。
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沒有續簽,視為仍然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履行。
勞動合同到期后,員工繼續上班的,公司不能再隨意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原合同到期限,這個續簽問題嗎,你看看你的原合同上的條款如何規定的。一,如果合同上的規定,之要員工犯不了原則性的錯誤,就的必須續簽合同,有特殊情況必須辭退的外。二,你們就好好的看看合同上簽定的內容,安合同的規定續簽合同就行吧,如果單位顧意的找毛病刁難嗎,你們就上勞動局,請求處理以下吧。三,如果強行你們辭退嗎,完全可一安合同的續簽規定,請求依法給你們預以補償損失,因為他擔誤了你們的,招聘工作的年齡。我說的對不對。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么評論的吧,謝謝。,,,
針對題主這個問題,我看了前面幾位的回答,發現其中或多或少都有不妥之處,我想借機補充糾正說明一下,讓題主能更加清楚明白。
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不滿十五年,合同到期了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再續簽嗎?
可以非常明確肯定的告訴題主,單位是絕對不可以的!具體理由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③、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你的這個勞動合同本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不過從題主的說法中“到期”,可以看出用人單位與題主簽訂的依然是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這個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題主主動提出簽訂的,那用人單位涉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涉嫌欺詐行為,這個已簽訂的固定期限合同是無效的,至少是屬于部分無效合同,也就是合同約定的勞動時限,是屬于無效的,其他合約條款依然有效!
只要是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沒有合同到期這一說法,也就不存在用人單位繼續簽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了。只要用人單位要解除合同,便是違法行為,必須給予經濟賠償金!
這里有兩個地方題主應該引起高度重視與注意。
①、每次勞動合同的簽訂,都是你主動提出要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嗎,還是單位主動提出的?
因為這涉及到這個固定期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問題,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則此合同有效,若是用人單位自行決定的,則是無效合同!
②、《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明確了:如果你已連續簽訂了二次固定期合同,以后的勞動合同應該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因此題主的這個合同即使到期了,用人單位也不能隨便解除勞動關系,事實上,你的這個固定期合同已經不被法律認可了,只能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勞動合同,又該怎么辦?
1、如果用人單位非要以固定期合同來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題主必須堅持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n(n+1)月工資。若用人單位沒有提前告知解除勞動合同便是n+1,否則是n月工資。
2、畢竟題主在用人單位工作多年,就這樣隨便打發,讓人難以接受,題主要盡可能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按經濟補償金2倍執行。簡單點說,就是前面的2倍經濟補償作為賠償金,即2n(2n+1)。
不過通常用人單位不會輕易給予支付賠償金,往往會走仲裁與訴訟之路才可能實現,因此相對很麻煩。
這里題主需要先與公司協商處理,如果不成功,就要先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裁決前面簽訂的固定期限合同無效。這一步十分關鍵,只有先否定后,才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3、所以,題主應該提前做好下面兩點證據材料收集。
①、這里需要收集好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工作牌、工資卡(條)、平常工作文件、處理資料以及公司有關工作的具體安排分工手冊等資料,最直接的去銀行打印工資流水清單。
這只是為了證明你屬于公司員工,為這里上班工作。
②、接下來你將收集好公司隨便解除合同,違反《勞動法》的紙質材料,例如:解除合同告知書、通知單,或者是人事談話口頭告知(這里最好是錄音或視頻),增強證明公司違約材料的多樣性、公信力。
這些材料證據在走訴訟途徑時,將會被要求提供,因此要提前準備為好。
4、賠償金的獲得途徑與方式。
(1)、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工會提出申請協調處理,由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協調。
(2)、調解不成或者不經調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個賠償金最好是與公司協商處理,如果走仲裁訴訟將會非常耗時耗力,普通勞動者難以承受。當然也可以委托律師處理,那就簡單多了!
注意,如果公司沒有給題主按時繳納養老保險,還可以要求公司補繳或者是賠償。
當然要求公司為自己補繳,將來老了才會有一份保障。因為你只要交滿15年,便可以享受了,現在已快差不多了。所以,最好是要求公司為自己補繳這十多年的社保。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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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情況下,勞動合同期已滿,應續簽或離職。
二,未簽合同,仍繼續上班,這中間就會出現合同斷開期,過段時間,或許會與你再簽合同。
三,有了合同斷開期,就不是連續合同,只能是新簽合同,而不是續簽合同,若下次辭退你時,所給予的補償就只是新簽合同的期限,而不是連續合同期限。
四,單位辭退員工,企業會按工齡給予一定的補償。
五,例如,第一個合同期是3年,期滿后,工作3個月后,又新簽合同3年,工作9個月后辭退,這時只按1年(3個月+9個月)給予補償;若是連續合同,應按4年給予補償。
六,員工工作年限太長,企業無法承受辭退補償,這是所采取的規避措施。
七,著名企業華為,歷史上,有過2次,全員辭職,重簽合同上崗,也是這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