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對抗和登記要件的區別_登記要件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的區別?
特邀律師
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區別:1、生效時間不同:登記對抗主義的生效時間為當事人達成合意之時,而登記生效主義的生效時間是登記之時。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登記生效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不僅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合意,并且必須將該合意予以登記,否則物權變動行為不能生效。2、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不同:登記對抗主義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只有登記了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記生效要件則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3、登記是否有社會公信力不同:登記對抗要件登記只具有公示力而無公信力,不經過登記,只能在當事人中產生效力,而登記生效主義的登記具有公信的效力。擴展資料:《物權法》關于登記生效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的法律規定: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國家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十四條 登記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十五條 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生效時間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條 船舶等物權登記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五條 動產物權受讓人先行占有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第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指示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對抗要件主義:不把登記(不動產)、交付(動產)作為物權變動要件,即無需登記、交付物權變動即有效,但該物權變動之效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我國物權公示效力一般采成立要件主義,以對抗要件主義為例外,此種例外情形包括:
1、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127、129條;
2、地役權,《物》158;
3、動產抵押權,物188;
4、宅基地使用權,物153;
5、機動交通工具,物24。 例子,如甲將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與乙后未登記,又轉讓與丙而丙去辦理了登記,則此宅基地使用權屬丙。強調一點一定要注意此處之所謂善意第三人,決不僅指其不知情一點,更重要的是他的權利強度本身就強一些,如例中之丙他之所以為善意第三人不僅因為他對已轉讓與乙不知情,更因為他去辦理了登記,如他也未辦登記則不為善意第三人。
登記對抗主義就是說不登記物權也成立不過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登記生效主義又叫登記要件主義,是指不登記物權不成立
關于抵押權登記的效力,我國對于不動產抵押權和權利抵押權采取登記生效主義,對于動產抵押權采取登記對抗主義。登記生效主義,是指抵押權的設定,以登記為發生效力的要件,換言之,未經登記,抵押權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在抵押當事人之間也無約束力,亦即抵押權根本不能成立。
動產買賣合同自簽字或蓋章之時合同即成立,而生效要件要給付才生效,當然給付又分為幾種情況,如簡單給付、現實給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不動產買賣合同是簽字或蓋章之時合同即成立,而生效要件要登記才生效,這與動產是不同的。“登記對抗要件”是針對動產設立的,如浮動動產抵押就是強制登記的,但它的登記只是抵押權的對抗要件。
依據登記對于法律行為產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的影響,有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之別。前一種,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非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后一種,不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當事人就不動產物權達成合意之時,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登記生效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不僅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合意,并且必須將該合意予以登記,否則物權變動行為不能生效。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我國《物權法》對于抵押權登記原則上采取登記生效主義,例外采取登記對抗主義(《物權法》第9條)。 《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登記要件主義是指將登記作為生效的要件,比如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等級是所有權轉讓的要件,即使合同生效,不登記也不產生所有權轉讓的物權效力。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對于合同雙方或者惡意第三人是有物權效力的。比如機動車的抵押合同,不經登記,抵押權依然存在。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抵押人將抵押物轉賣給完全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抵押權人便不能以房屋存在抵押權對抗買受人。財產分動產與不動產,象汽車類屬動產,房子類即屬不動產。不動產登記,即是將房子等這些東西進行統計。比如數量,高低,什么結構等。比如登記土地,就是這塊地幾畝?長,寬各是多少。誰家有幾塊,各在什么位置。而土地確權,就是給土地發證,誰持有這塊地的證,誰就享有這塊地的租賃權,使用權。就象給人辦身份證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