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案到檢察院說明什么_刑事案件送檢察院意味著什么?
特邀律師
結案這個說法有兩個含義第一,你要上法庭了第二,因為證據或者其他原因檢察院做出了不起訴決定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66條的相關規定,公安、檢察院、法院都有權利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取保候審。
因此,你的情況應當是案件公安偵查完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檢察機關要通知你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的手續。
一般來講,如果先前辦案機關對當事人適用了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只要不違反取保候審所必須遵守的義務,后續辦案機關也會對其同樣適用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但是,實踐中發生過這樣的情況,就是在法院審判階段,如果法院認為被取保候審的當事人要判處實刑(不會宣告緩刑或者免除刑罰),那么有些法院會為了防止當事人脫逃,而直接決定將當事人予以逮捕。這種情況雖然不多,但是確實是有。
故對于你本人會不會進去,原則上不會,但是也存在例外情況,這要結合你具體涉案情況來分析。建議如果犯罪事實清楚,在檢察院階段應當主動適用認罪認罰的程序,這樣量刑上可以獲得最輕的處理,爭取讓檢察院在量刑建議中主動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這樣就會排除后續被羈押的風險。
結案了案件已經返回公安表示不起訴到法院,只由公安局進行一定的治安處罰。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期間,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決定不起訴或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補充偵查后仍是證據不足,檢察院應當決定不起訴。如果有以下情形,檢察院同樣應當決定不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擴展資料: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后處理流程: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后,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的要求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原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認真、全面地審查,分析研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如下處理:(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后,應當制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說明;(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結案的意思是銷案。不用再判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我是愛咩咩的老羊。由一個老檢察官來回答你的問題,估計能讓你滿意。
公安機關案件偵查終結后,要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移送起訴意見書里要注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羈押,如果已經羈押則注明關押在哪個看守所。如果沒有羈押,也要注明已采取了監視居住還是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要向看守所送達換押證。說明從某年某月某日起,這個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已經到了檢察機關。其他機關一般不得去接觸犯罪嫌疑人。看守所也可據此計算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間,如果羈押期限將滿,看守所會督促檢察機關按期結案。
檢察官閱卷以后,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被羈押,可以傳喚到檢察機關的辦案工作區訊問。情況特殊的,也可以到指定監視居住的居所訊問。或者到其他地方訊問。訊問已經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須持提押證。由看守所民警把犯罪嫌疑人押解到提審室進行訊問。訊問結束后,由管教干警將犯罪嫌疑人送回監室。辦案人員取回提押證。提押證可以反映出什么時候由誰審訊了犯罪嫌疑人,必須裝入卷宗備查。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檢察員和書記員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訊問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核實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公民身份號碼、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有權自行辯護或者委托律師辯護,告知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三)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事實或者無罪的辯解,應當允許其連貫陳述。
犯罪嫌疑人對檢察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將對訊問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告知情況應當在錄音、錄像中予以反映,并記明筆錄。
訊問時,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辯解要認真查核。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訊問筆錄。訊問筆錄應當忠實于原話,字跡清楚,詳細具體,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犯罪嫌疑人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認為訊問筆錄沒有錯誤的,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并捺指印,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同時簽名或者蓋章,并捺指印,注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訊問的檢察人員、書記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檢察人員應當準許。必要時,檢察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述。犯罪嫌疑人應當在親筆供述的末頁簽名或者蓋章,并捺指印,注明書寫日期。檢察人員收到后,應當在首頁右上方寫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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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有“兩次”送檢察院,第一次是審查批捕,第二次是移送審查起訴,所處的案件階段是不一樣的。
第一,刑事案件當事人被拘留后,公安機關會進行初步的偵查,一般最長是30天。30天之內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則可以直接撤銷案件、放人;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當事人有犯罪事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則會在30天之內報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最長會在7天之內做出逮捕或者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
此即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第一次送檢察院,雖然檢察院介入了案件,但整個案件仍處于偵查階段,這里也涉及到我們常說的黃金37天的問題。
第二,檢察院批捕或者不批捕之后,公安機關都可以繼續偵查,如果批捕了就會繼續把當事人羈押在看守所;如果不批捕公安機關一般會變更強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審。
只要公安機關沒有撤銷案件,不管檢察院批捕還是不批捕,公安機關都可以繼續偵查,絕大部分案件的偵查期限是2個月、或者延長到3個月(少數案件會繼續延長),在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會把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一旦移送整個案件就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1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經過審查后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直接提起公訴到法院;檢察院也可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有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機會,公安機關每次補偵的期限為1個月。
公安機關每次補充偵查后會再次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