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法院審理過程_交通肇事罪處理流程?
特邀律師
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法,若是在發鬧變亂后,沒有逃逸而導致死亡的話,都是在三年以下量刑,一般補償好了后,都是判緩刑,也就是犯法人不用去監獄坐。三年以部屬于輕刑,若是公安立案后把人關起了那么2-3個月就會送到檢察院告狀,檢察院1個月就送到法院告狀,法院在一月半內就要判下來。若是案情不復雜,在每個程序都可以快很多,從公安局立案到法院判決最多2個月。當事人及其親屬可以去公檢法催催具體的辦案人員,可以要求他們辦理快些。
交通肇事罪處理流程:
1、事故發生地的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交通事故進行立案調查,并固定交通肇事罪的有關證據材料,并擬定起訴意見書提交到檢察院。
2、檢察院立案審查起訴后,需要訊問被告人,詢問被害人及相關證人,審查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材料。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制作起訴書起訴到法院。
3、法院立案后,通知被害人是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可以先行對肇事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可制作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法院依法開庭對刑事及附帶民事部分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
發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交警隊事故現場進行勘察記錄,并就相關人員做筆錄,根據各項證據判斷事故雙方的責任。如果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傷,且肇事方承擔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則涉嫌交通肇事罪,交警會在偵查終結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期限是30+15天,如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則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一個月內重新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又有一個30+15天的期限,退查以2次為限。如果檢察院在期限內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則會公訴到法院。另實務中存在的一種普遍情況,如果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處于取保候審狀態,則檢察院經常會超過45天的期限而沒有將案件審結。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 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