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乘客打司機怎么定罪_滴滴客服判責,為何總判司機責任?
特邀律師
這樣的乘客就改讓他在里面待幾年,現在全民都在抗疫,曝光讓他以后無法打車,平臺太不夠意思了,你們家的員工出事了你們不管,一點保障都沒有
個人以為最起碼可以罰八年以下,
因為和現行法律相比較,比如說,強奸等過激行為。一般是八年。
但是, 如果有人強搶公交司機的方向盤,這行為可能會非常的嚴重。
因為強奸等一些過激行為還不至于傷人性命,但是如果搶公交車司機的方向盤,那是要連累許多無辜的人了。
比如說前些時候發生在四川萬縣的女乘客,搶奪公交司機的方向盤,造成15人死亡的嚴重事故,結果連自己都賠進去了。
所以這是一個對這個邏輯思維的法律概念的事實認定,如果僅僅是拘留15天,
那肯定是最少需要讓她明白,這14個人生命的消失,是不愿意為你無知的生命,陪葬的。,
唉,就算是陪葬,也算是太遠了一點吧,畢竟是14條命對你一個人的認知錯誤買單,
這個問題是不是可以深入的想一想呢?
其實我們常說生命是寶貴的,但是如果碰到一些像這樣搶著公交車司機方向盤的人,生命是寶貴的,怎么保障呢?
所以法律必須規定有一條,就是不允許任何人來搶奪私車公交車司機的方向盤。
這一定必須要形成一條鐵律,以保障我們這些坐公交車人員的絕對的安全,友覺得呢?。
是這個道理不?
友如果覺得說得對,點個贊可以吧?,,
滴滴公司依法應向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
目前該案最大爭議焦點,滴滴公司認為張某某的打人行為,發生在承運合同履行完畢之后,故張某某打人是個人行為,與滴滴公司無關。
筆者認為,滴滴公司的主張看似合理,卻忽略了合同法中一個重要概念:附隨義務。
什么叫附隨義務呢?
簡單說,附隨義務是合同法中的一項特殊規定,基于合同法的誠信原則而存在。比如最常使用的“救助義務”就是附隨義務的一種,指雖無合同的明確約定,承運人也必須對處于危險狀態的乘客進行救助。這是基于誠信原則而存在的合同之外的承運人責任。
筆者認為該案中,張某某”結束“訂單后,他作為滴滴司機的承運責任,并不必然結束,至少他還應承擔一定的附隨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保證乘客安全離開現場,以及當乘客發生危險后,不得棄之不顧,而應當及時救助或打120等。
不喜歡法律知識的朋友,可以直接略過上面一段,咱們直接談結果。
1,滴滴公司的狡辯不成立!哪怕張某某打人發生在訂單行為結束之后,根據合同法中的附隨義務,張某某也不能毆打乘客,同時滴滴公司的承運人責任也沒有結束。
張某某已經承擔了13年的刑事責任。
后面該滴滴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向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注意了是賠償,而不是滴滴公司狡辯的所謂"補償"。
2,滴滴公司和司機是勞動合同關系,或者是與勞動合同類似的關系。
3,滴滴公司應承擔旅客傷亡的賠償責任。
4,乘客因醉酒乘車,自身有一定過錯,可酌情減輕司機與滴滴公司的賠償責任。
綜上。
滴滴司機毆打他人致死一案,刑事責任應由張某某承擔。但民事賠償責任,不僅張某某有賠償責任,滴滴公司同樣有連帶賠償責任,在張某某無力償還情況下,應先由滴滴公司向死者家屬支付。另外,死者醉酒乘車,且無人監護,可酌情減輕賠償責任。
(這篇回答寫的有點亂,大家可以直接看結論。歡迎法律屆朋友探討。)
客服根本不知內情亂判,我昨天接了一單先給司機發信息問他定位準確不,他說定的位置準,我到了乘客起點正是公交站三岔路口見沒人甩我我就立馬打電話過去問,聽他聲音他還在床上沒下來,當時那個氣呀,后面的司機恨起明喇叭,我不知停在那里好,當時那種情況不曉得怎么辦,最后實在等不急了我就等他投訴我了
??谝慌丝驼茡澒卉囁緳C案,一審被判有期徒刑4年引起網上熱議,有說罪有應得,有說判重了,眾口不一。個人看法是:
1、首先肯定的是該車輛駕駛員沒有過多爭辯,沒有還手,而是按規定靠邊停車選擇報警,處理方法得當,雖然自己受到了委屈,但保證了車輛和車上人員安全,司機的做法是正確的,值得稱贊。
2、執法人員從車內調取的監控錄相顯示,該女乘客先前有拉扯司機行為,隨后第二次又上前掌摑司機一巴掌,這時的車輛都在行進中,女乘客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罪名得當,理應重罰。
3、但法院在量刑上顯然有些偏重,這對以后發生在公交車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處罰不好把握尺度,應該有個科學的標準才對。
4、一巴掌判4年,絕對能起到對此類行為的震懾作用,但法院在量刑上要充分考慮到以下因素:是否對駕駛員構成了人身威脅; 是否與司機搶奪正在行駛中的方向盤; 是否對全車人的生命安全構成了威脅; 其造成的危害后果究竟有多大等等,應該以此為量刑依據。
5、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重大交通事故是個沉重的教訓,多數人認為重判理所應當,不殺雞給猴看,難以治理這類違法行為,這種認為可以說是正確的,本人也持這種觀點,這種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人的確需要嚴懲,以警示后人,保證社會的和諧與安寧。但對這次事件的當事人判4年我認為還是重了一點。6個月的拘役到一年的有期徒刑,重金罰款我認為比較合適一點。
總之,在公交車上涉嫌違法犯罪,需要嚴懲,這一點我認為大多人都同意。法院如此量刑也許是有一定根據的,我也相信國家公訴機關的判罰,這一點沒有異議。
判的太重了,車沒有走。怎么是危害呢?
重慶女子搭公交,恰逢修路線改道,女子回家難就近,必須麻煩動動腳。
本來此事芝麻小,女子無德鬼起飆,瞎尋司機結筋吵,惡揮手機肩腦敲。司機開始好言道,女子不依又不饒,惹急司機生煩惱,單手操盤口舌交,隨后剛脆人起立,你來我往調子高。
車里司乘十五個,兩個打鬧十三瞧,沒人出面把事勸,無人報警電話掏。壓根誰也沒料到,大難臨頭把禍遭。
車子繼續往前跑,不知不覺上了橋,女子仍在瞎胡鬧,又吵又罵又人敲,搞得司機神經亂,突把方盤一邊調,車子拐彎撞輛轎,筆直就往橋邊飆,撞斷橋欄水中掉,鮮活生命傾刻消。
如此女子氣焰囂,自以為是本領傲,唯我獨尊似虎豹,自尋死路無辜捎。害人害己案不小,警鐘長鳴值思考。
凡是車上司乘鬧,眾人必先安全保。乘客更應挺身出,命令司機車停好,要么你們把案報,要么下車比低高。不能因為你們倆,連帶我們把禍招。防微杜漸才真妙,平安無事樂逍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