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執行異議的法律依據_執行異議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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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執行異議的理由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的意見,并主張實體權利。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目的是排除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保護自己的
提出執行異議的理由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的意見,并主張實體權利。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目的是排除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執行過程中,案件當事人或利益相關的案外第三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根據我們的實務經驗,關于執行通知一般都會載明相關主體如有異議,如何進行權利救濟。異議當然能提,但至于是否具有事實根據以及應當得到支持,則需要具體判斷。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對執行行為予以糾正。案外人如果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停止執行或交付標的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的案外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異議。所以提出協助執行異期限按民訴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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