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和撤銷的區別_撤回撤銷注銷的區別?
特邀律師
這個問答提得好,只有明白人才能提出這樣的問答。因為雖然破產和注銷都屬于經營主體退出的重要形式,但是二者有本質的區別!
一、破產與注銷的區別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現實工作中的實際經驗,筆者總結了破產與注銷主要有以下8點區別,也希望大家在評論區踴躍發言斧正和補充!
1、觸發退出的條件因素不一致
破產多發生于資不抵債或者拒不履行償債責任時;而注銷的條件沒有法定限制和強制性,通常實際控制人認為有退出的必要時,均可以做出注銷的決定。
2、清算方式不一樣
由于破產觸發的條件因素,破產清算突出的是變現資產,主要以清償債務為目的;而注銷清算雖然也有償債環節,但很多時候注銷的經營主體,其部分資產特別是貨幣資金就能夠償清債務,強制執行沒有破產清算的的力度大。
3、清算組成員不一樣
破產清算組的成員對人民法院負責,而不是對破產企業股東會或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破產清算組成員有明文規定其特點和聘任原則:臨時性、專業性、確定性(人員最終由人民法院確定)、無利益關聯性、不稱職隨時可變換性。
而注銷清算組對注銷主體股東會或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一般由注銷主體確定人選,聘任的原則沒有強制性,突出把債務還清就罷的原則。
4、受理部門不一樣
破產主要有人民法院受理;而注銷由注銷主體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5、清償債務的結果差異非常大
破產體現的不是全部債權人都能獲得清償,注銷只有在清償完所有債務后方能辦理注銷!
6、主動性不一樣
破產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也有破產企業向人民法院主動提出申請的,但是總體而言,其主動性不強,多為被動接受破產的結果;而注銷通常情況下,實際控制人有退出的主動意愿,且需要經營主體向主管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才能辦理注銷!
7、高級管理人員的限制
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經營主體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主體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而注銷主體的高管,沒有破產主體高管那些限制和禁止事項!
8、受理的主體資格不一樣
破產受理僅針對法人主體和有限責任的主體(關系重大民生的主體除外);注銷面向所有經營主體!
二、破產程序
1、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破產主體自行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2、由人民法院受理;(特別提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公司等、承擔無限責任的個體戶等、關系重大民生的不予受理)
3、破產企業和債務人的調解和整頓;
4、破產清算;
5、破產清償(法定清償順序略)
三、注銷流程
各類注銷的流程有別,難易程度不一。本文重點說說一般經營主體注銷的概述!
一般公司法人主體(個體戶可參照,流程比法人注銷簡便)的注銷:
1、清稅
通俗的講,就是找主管稅務機關,將未交的稅款全部交了,沒有申報的事項補充和按期申報完結。同時,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查賬的,注銷主體需要提供最低3年的會計信息!包括社保無欠費證明。(同時,登報注銷公告)
2、注銷清算
清理注銷主體的資產和債務。一般先將債務清償完,有剩余資產的按照公司章程分配給股東,有涉稅事項的在清稅的時候必須完稅。出具清算報告,注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文規范!
3、銷銀行賬戶
依照銀行的流程,填表即時就能銷戶。中小企業一般都沒有錢啦,哈哈哈!
4、登報45天,攜帶報紙、清稅證明、社保無欠費證明、銷戶資料、清算報告、所有的章、所有的證照到主管工商行政部門辦理注銷,順利的當天辦理完結!
1、單純是撤消上海指定的話,是保留了原券商的資金臺賬,也就是說可以用原來賬戶登錄系統操作,只是只能交易深圳的股票。
2、銷戶就是將資金臺賬全部銷掉了(包括撤消上海指定,轉托管的) 銷戶后用不了原券商的系統。撤回就是收回來,撤銷是收回來不要了,注銷是只注明不要了。
注銷指的是以前具有這種資質的,現在由于不在具備這種條件,而取消這種資質。或者經本人申請而不想擁有這種資格,或者沒在規定時間注冊或不滿足注冊條件,資格將被注銷。
注銷后可馬上考試獲得。
撒銷是本來不具備資格的,但是由于某種原因錯誤的給予了資格,因此要把錯誤糾正過來,把原來錯誤的決定撤銷。或者因違法犯罪,使原來符合的條件變成不合條件而被依法撒銷。
撒銷后幾年內或終身無法獲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