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_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特邀律師
特征1、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3、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4、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權的產生:關于代理權的產生,一般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等等形式。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的代理,是最常見、最廣泛的一種代理形式。委托合同是產生委托代理權的原因和基礎,但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當然地產生代理權,在委托人作出委托授權的單方行為后,代理權才發生。2、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發生的代理,主要適用于被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3、指定代理,是基于法院或有關機關的指定發生的代理。4、代理權的追認,雖然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是無權代理,但如果該行為通過被代理人的追認,可使無權代理行為中所欠缺的代理權得到補足,轉化為有權代理,從而產生法律效力代理權的行使原則1、在代理權限內積極行使代理權。2、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3、合法行使代理權。擴展資料濫用代理權代理權的濫用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權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濫用代理權的情況有:1、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項違法的行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4、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的行為。代理關系的消滅原因是:1、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2、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3、設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行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間的親屬關系或者監護關系因解除收養或離婚等而不存在)4、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任務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機關撤銷委托或指定;代理人辭去代理職務等。不能代理的行為1、具有人身性質的法律行為不能代理。2、履行具有人身性質的義務不能代理。3、違法行為不能代理。4、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其它法律行為,也不能代理。
根據民法通則第63條的規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其中,代為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代為民事法律行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稱為被代理人。
例如,某甲接受某乙的委托,以某乙的名義與某丙簽訂合同,而在某乙和某丙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可見,代理活動涉及到三方主體,其整體是代理法律關系,又包含著三部分內容。
一是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產生代理的基礎法律關系,如委托合同;二是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稱為代理行為;三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承受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即基于代理行為而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某種法律關系。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特征
從我國《民法通則》關于代理的規定可以看出,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一) 代理人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并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實施代理行為。以本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是代理區別于行紀或信托、居間等行為的重要特征。
(二) 代理人須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
(三) 代理的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
(四)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我國民法理論以代理人的活動為中心,將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歸納為以下四點(這使其區別于其它相近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
代理的這一特征是由代理制度的目的所決定的。
代理人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其目的并非為代理人自己設定民事權利義務,而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或依照法律規定,代替被代理人參加民事活動,其活動產生的全部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因此,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
代理的這一特征,是代理與“行紀”的重要區別。行紀行為又稱信托行為。在行紀行為中,行紀人受委托人的委托,用委托人的費用,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購買、銷售及其他商業活動,因其活動系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故相對于第三人而言,其活動的后果只能直接由行紀人自己承受,然后再依委托合同的規定轉移給委托人,也就是說,行紀人的活動不能形成代理的三方關系。例如,某甲將自己的電視機委托寄售商店出售,寄售商店即以自己的名義將之售與某顧客,然后將收取的價款扣除有關費用后,轉交委托人。在這一行紀行為中,寄售商店以自己的名義與顧客訂立買賣合同,并向顧客履行合同義務。顧客與委托人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系。
(二)代理人所代理的行為必須是民事行為
“代理”一詞在社會生活中運用極其廣泛,凡是代替他人實施某種行為的情形,都可以被稱之為“代理”。但民法上的代理是專指代理民事主體為意思表示的法律現象。因此,只有設立、變更或終止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才是民法上的代理行為。
1.不屬于民事代理的行為
下列行為不屬于民法上的代理行為:
(1)事務性行為的“代理”。事務性行為指不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抄寫稿件、校閱資料等。事務性行為的“代理”不能產生法律效果,故不屬于民事代理。
(2)民事訴訟中的代理。民事訴訟中,律師或其他訴訟代理人依照其訴訟中的地位,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其活動可以不依附于委托人的意志,也不必以委托人名義進行。所以,訴訟代理不是民事代理。不過,訴訟代理基于委托合同產生,在某些方面,可以參照適用民事代理的某些規定進行處理。
(3)行政、財政及其他法律活動中的代理。行政、財政活動的代理,通常是指代替他人依法定程序辦理審核登記或注冊以及履行行政或財政義務(如法人登記、商標注冊登記等)。這些活動所發生的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屬民法調整的范圍。不過,基于這些活動中,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存在委托合同,因此,其某些方面可以參照民法有關代理制度的規定予以處理。
2.不適用民事代理的民事行為
并非一切民事行為都可以適用代理。
依照法律規定,以下民事行為不得適用代理:
(1)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行為。如設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
(2)履行與特定人的身份相聯系的債務。這類債務通常與特定人的技能、專業水平、能力等密切相關,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如寫作、演出、繪畫、建筑工程承包等義務的履行。
(3)當事人約定只能由義務人親自履行的債務。
(三)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代理制度的重要特點,在于代理人在代理關系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不得超出被代理人授予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代理權范圍,但代理權范圍只是確定了代理人活動的基本界限,在這一界限范圍之內,代理人必須根據維護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必須根據自己的判斷作出獨立的決定。例如,某乙受某甲的委托,代理某甲購買住房。在購買房屋的過程中,某乙必須自己決定向誰購買、購買何種具體的房屋、以何種具體的價格和條件購買等等。因此,代理人在代理關系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要為自己的行為向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如果代理人因為疏忽大意而使其代理活動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損失,代理人必須向被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代理的這一特征,使代理人與以下幾種人相區別:
1.居間人。居間行為是根據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成交機會即提供商業信息,他方當事人在居間人介紹的交易成立后,向其給付一定報酬的行為。居間人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過程中,起的是穿針引線的媒介作用,不需要以委托人名義向第三人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
2.傳達人。傳達人是將一方的意思表示原原本本地轉達另一方的行為人。在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傳達人只是起傳話工具的作用,無須也不能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
3.見證人。見證人是對當事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證明的人,其既非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者,也非法律關系的參加者,不能對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作出任何獨立的意思表示。
(四)代理人活動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這一特征是由代理制度的作用所決定的。代理是被代理人通過代理人的活動為自己設定民事權利義務的一種方式,因而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所為的行為,與被代理人自己所為的行為一樣,其法律效果應全部由被代理人承受。其中包括:
1.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權利歸被代理人享有,所產生的民事義務歸被代理人承擔。此外,代理行為所取得的其他利益也歸屬于被代理人。
2.代理人的代理活動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為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應首先由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如果對不利后果或損害的造成,代理人有過錯的,被代理人有權追究代理人的民事責任。
希望可以幫到你!
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無權代理有效與否,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無權代理區別對待:對于表見代理,趨向于保護相對人,定為有效代理;對表見代理以外的狹義無權代理,賦予本人追認權,故狹義無權代理屬于效力未定之行為。所謂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義所為之代理。承諾:在業務管理中,“承諾”一詞被普遍用于指償付物料或勞務的債務。下列定義可適用于SAP系統中的承諾:承諾認定了所請求或定購的物料和勞務將來要發生的費用。因此,承諾代表了將來某時要發生的費用的資金預備。承諾管理可使您準確地記錄和分析這些資金。暫時找到這兩個
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1、本人有追認權和拒絕權。追認是本人接受無權代理之行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總則》規定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且拒絕權須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則視為追認。無權代理經追認溯及行為開始對本人生效,本人拒絕承認的,無權代理效果由行為人自己承受。追認權與拒絕權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于形成權。《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同: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對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規定。合同法的規定的特點,一是規定了追認權或拒絕權經催告后行使的期間,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這一點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正好相悖。對于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碰撞,在狹義無權代理為訂立合同的,應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適用合同法的規定。2、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是相對人請求本人于確定的期限內作出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撤銷是相對人確認無權代理為無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權和撤銷權只需相對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于形成權。《合同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條對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都做了規定: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對于無權代理行為,從效力未定至效力確定,本人有權利,相對人也應有權利。否則,本人未知可否,相對人若信其默認時,本人又拒絕了,對相對人頗為不利。撤銷權旨在保護善意相對人利益,故須是善意相對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對人惡意,就有“串通”之嫌,適用前述濫用代理權的規定。3、行為人之無權代理行為如確是為“本人之利益計算”,且符合無因管理法律要件時,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可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反之,如造成本人損害的,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發生損害賠償之債。根據《民法總則》第171條第1款和《合同法》第48條第1款的規定,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形:第一,行為人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雖然實施了代理行為,但并沒有代理權。第二,行為人雖有代理權,但超越了代理權限范圍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越權代理。第三,代理權終止以后,行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的無權代理。擴展資料追認權和拒絕權《民法總則》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追認的本質在于對代理權的補授,因而屬于一種形成權。被代理人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既可以追認,也可以拒絕承認。一旦追認即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視為本人同意《民法總則》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構成視為本人同意,須具備三項條件: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民事行為;本人已經知道無權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民事行為;本人已確定地不作否認表示。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民事權利、民事義務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擔。 代理有以下幾個特點:
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內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如委托你買彩電,被代理人就不能自作主張買冰箱。
2、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如張某委托鄭某簽訂一份合同就必須以張某的名義,而不是以鄭某的名義。
3、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如某五交化工司委托李某買一批彩電,如果這批彩電質量上有問題其法律后果由五交化公司承擔。然而,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代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領取結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