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過失的區別_過失犯罪與意外事件的區別?
特邀律師
1、刑法上的所謂意外事件,是指行為人雖然造成了客觀上的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所引起,這在刑法理論上被稱為意外事件。
2、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之間存在著罪與非罪的本質區別,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將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劃清界限,原因就在于疏忽大意的過失與意外事件之間還存在著許多相似之處。
比如說,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事先都沒有預見到;對將要發生的危害結果,行為人都持有否定的態度。
而實踐中在認定行為人主觀罪過形式時,又很難明確的分清行為人在損害結果發生之前,對將要發生的損害后果是否具有預見,以至于在定罪量刑的時候,就可能出現兩種錯誤傾向:一是將那些工作不負責任、敷衍了事,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為按照意外事件處理,使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逃避了刑罰的制裁;二是也可能將那些雖然具有十分嚴重損害后果發生的情況,但行為人主觀上不存在罪過的意外事件當作過失犯罪處理,形成罪不當罰、“客觀歸罪”的錯誤處理結果。
要避免上述錯案的發生,就必須認真對案件情況做深入細致的分析研究,運用刑法理論來辨別事實真相,使有罪者罪當其罰,無罪者不受追究。
選擇D區別的要點是:是否應當預見。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導致后果的,通常認為存在疏忽大意之處,所以是疏忽大意過失。由于不可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可能預見的也就是不屬于應當預見的,因為法律不能要求人做辦不到的事情,所以不可能預見也是不應當預見)損害后果,不認為是犯罪。由此可見,屬于疏忽大意過失還是屬于意外事件,在于是否應當預見。
兩者的共同點在于:
1、客觀上行為人的行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結果:
2、主觀上行為人郡沒有預見這種結果的發生。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于要查明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則屬于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
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而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二者的區別在于:一、過失犯罪可以預見而意外事件不能預見;二、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意外事件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