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違約賠償標準_購銷合同違約金的賠償標準?
特邀律師
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這種協議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內容,在發生合同違約時也會有相應的違約責任,合同違約是怎么賠償的呢?依據當事人是否有約定違約金,分為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
1、約定賠償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產生的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由于損失的范圍在合同訂立時難以確定,因此,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賠償的計算辦法,不是固定的賠償數額。但約定賠償一般超過實際損失的30%的部分,不被支持。
2、法定賠償指在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按照法律規定的辦法計算賠償額進行賠償。這里所說的法律,既包括合同法,也包括有關合同違約賠償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法定賠償方法一般是在當事人沒有事先約定賠償或者違約金的情況下運用,在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的情況下,有些法律還規定了賠償限額,主要是對運輸合同中承運人規定了最高賠償限額。對超過這一限額的,違約方不承擔賠償責任。計算公式:違約方損失賠償額=實際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可預見規則的限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因果關系通常是侵權關系里涉及,指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既然是合同關系,只要涉及違約,觸發違約條款,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多種,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定。其中之一就是賠償損失,賠償損失包括實際損失,也包括期待利益。另外,即使沒有損害結果,合同有約定的情況下,也可以主張違約賠償。
總之,合同法下損害結果不構成違約責任的必要條件。損害結果跟違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是事實判斷,不涉及法律評價。
1.原則上定金與違約金只能選擇一個行使,在沒有約定違約金情況下一般不支持違約金主張,可以主張雙倍返還定金,即2萬元;
2.定金與損害賠償金能否同時使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本人認為,定金與損害賠償金可以同時適用,也就是說同時主張定金和賠償金,但是有限制,賠償的損失范圍是自己直接遭受的損失,包括可得利益損失,但不能超過對方在簽訂合同時的合理遇見;
3.因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等選擇性條款,你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合。
有兩種表現:一、賣方不履行。按照客觀的計算方法,損失額的計算應以貨物的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標準,在以客觀標準計算損失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這一標準僅適用于合同標的物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如果合同標的物的價格是在不斷下跌,那么買方就不存在損失賠償的計算問題。當然,如果違約行為給買方造成了其他損失或合同訂有違約金條款,買方仍可要求賠償或要求支付違約金。2、作為計算損失額依據的市場價格一般應是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如果履行地沒有市場,難以確定客觀的市場價格,在此情況下,應當以買方最容易購買替代物的地點的市場價格加上合理的運輸費用作為計算損失額的依據。3、在計算損失額時,還應考慮各種受害人應節省的費用和應減輕的損失。因為違約發生以后受害人負有減輕損失的義務,如果沒有盡到這一義務,就應自行承擔這一部分損失,從而應將不合理擴大的損失從損失總額中扣除。4、假如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將該批貨物轉賣于他人,并且在該合同簽訂以后與他人訂了轉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據轉售價與合同之間的差額來計算損失。這是因為,既然買方又與第三者訂立了轉售合同,那么轉售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就是他應該得到的利益。這種利益可能高于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也可能低于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在違約發生以后,買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實際遭受的主觀損失,便應該允許買方依此主觀計算的方法來相應賠償。二、買方拒絕接受貨物。依客觀計算方法,應按合同價格與違約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賣方遭受的損失,這一點與賣方不交貨的計算方法相同。當然,如果貨物價格在不斷下跌,一般沒有可得利益的損失,就不能以價格來計算損失額。在違約合同中,可分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包括數量不足、質量不符、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履行遲延等多種形式,當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還造成對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人身損害的,為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表現:賣方交付時的貨物有瑕疵。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標的物能夠修理,那么損失賠償額原則上應按照修理該標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費來確定。所謂合理,是指在正常情況下,修理該有瑕疵的貨物所必須支出的費用,即使修理結果并不能達到合同所規定的質量,違約方也應當支付已經花費的修理費。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間,因標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損失,也應由違約方負責賠償。。
訴訟時效從最后一次付款之日起算,因此截止09年12月主張違約金尚未超過訴訟時效。
因為合同明確約定了按照所欠款項的5%承擔違約金,因此只需分段計算不同時期的欠款數額乘以5%累加即可。
但是計算時注意,按照合同法規定,違約金高于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方可以要求法院予以降低。(所謂高于,是指不高于實際損失的30%為宜)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