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賣房隱瞞民間借貸_買二手房怎么知道對方有沒有民間借貸?
特邀律師
謝邀,從提問者的陳述可以知曉承租人承租房屋的根本目的是用于經營所用,那么按照現行的規定其經營活動中應當辦理相關的營業許可證件。那么房東隱瞞房屋沒有相關產權證明的情況下,導致承租人無法上線進行正常的營業活動的,那么出租人的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承租人可以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房東返還相應的房租款項。
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九十七條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結論:該案當中承租人應當舉證證明案涉房屋房東隱瞞實際無產權證明導致其承租目的無法實現,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東返還承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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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現實情況為,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在到期不還給債權人錢后,這所房子就歸債權人所有了,法院會將案子作為民間借貸的案子審理。而且這個合同涉及到流押條款,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因此關于將房屋買賣的條款會判定無效。
如果債權人想要達到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想要得到對方的房子的目的,其實可以和債務人簽訂兩個合同,一個民間借貸合同,一個附條件的房屋買賣合同。
最關鍵的是附條件的房屋買賣合同,合同可以約定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這個房屋買賣合同才有效,債務人到期履行債務時這個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而且房屋的價款就是民間借貸合同的數額。
根據《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這連個合同是有效的。
那么債權人的目的就能達到了。
一房二賣,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可以向賣方主張懲罰性賠償。
這個關系到債務和債權的法律問題了,一般放在是簽訂買賣交易合同之前是需要對房子的產權進行查檔確認產權問題的,并且需要業主簽訂產權確認書,確認產權無問題才可以簽合同。如果業主惡意隱瞞,日后產生法律糾紛,產生的所以責任就由業主承擔。 這里建議各位朋友在買房的時候盡量選擇靠譜的公司,誠意金盡量托管在中介公司,在過戶之后再由中介公司放款給業主。這樣可以保證誠意金不會被業主吞了,房子最后還沒買到的事情。
可以的,對方隱瞞重大事實,你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對方返還購房款,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