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沒有法定繼承人_沒繼承人的人死后存款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題主問,農村老人去世,沒有農業戶口繼承人,此宅還有別的辦法繼承嗎?
類似題主所問的這個問題不在少數,自對農村土地卻權后,對于農村房屋繼承問題,一直以來都是人們最關心的問題。特別是對于那些家中沒有農業戶口繼承的人來說,一旦家中居住在農村的老人去世,就對老人在農村里遺留的房屋繼承權或宅基地的使用權持有疑惑,沒有農業戶口,此宅還能用什么別的辦法繼承?
針對此題農嫂給予這樣的解答:雖然,農村宅基地是村集體提供給本村村民用于建設房屋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是村集體,村民只是依法使用,但農村宅基地房子作為農戶個人的私人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只要是合法繼承人,就擁有繼承房屋資格,就可按照合法的繼承順序依法繼承。對老人生前居住的此宅繼承是不分戶口限制的,沒有農業戶口的人來繼承也是合法的,沒有任何問題,也不用去通過另想別法來繼承,并且還可通過繼承房屋而獲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
在這里只不過需要注意分清的問題是:農村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通過繼承房屋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在這方面上還是有區分的,屬于農村農業戶口、自己又沒有宅基地的繼承人,在繼承去世老人遺留的房屋,其對宅基地使用權可為永久。并且對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有權修繕、維修或者是從新翻建。
而繼承人是農村戶口已經擁有了一處以上宅基的或者是繼承人為非農業人口這樣的群體,其對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期限是附屬在房子上的,即房子在,則宅基地使用權在;房子倒塌,則宅基地使用權隨之滅失。也就是說,不是農村戶口的,或是農村戶口但手里擁有的宅基地不只一處,那么對于這樣的人群來說,通過繼承過來的宅下的地皮是不可以永久的使用,是有期限的,這期限是隨著房屋的坍塌,也就終止了對宅基地的使用權。而我們對于這種繼承過來的房屋,只有加以修繕和維護的權利,沒有翻新從建權。這也是和農村“一戶一宅”政策以內房屋要求的主要區別。
當然,如果房子的主人是孤寡,即沒有法定的繼承人,在生前也沒有遺囑確定房子贈予誰,那么這種情況下,其去世后的農村房屋會充公,成為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房屋。
存款人死亡后,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公證部門的證明,暫按財政部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財政部門入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存款,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你說的分享是什么意思?
按照《繼承法》規定,遺產繼承有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為集體組織成員的,歸集體組織所有。
由于問題不太明確,所以只能回答至此!
不知你指的法定繼承人是指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還是包括其他繼承人也沒有。
如只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作為其他順序繼承人可以進行繼承,并享受死亡人的合法財產。如任何順序繼承人都不存在,作歸國家所有,如死亡者屬集體所有組織成員作歸集體組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另繼承時也應當承擔相關的義務。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沒有?如果以上人員中有一人在,可以由以上人員辦理。如果以上人員都不在,可以由死者生前單位或戶籍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辦理。
1.過世子女的配偶只有繼承配偶財產的權利,2.過世子女的配偶沒有繼承對方家長財產的權利。3.過世子女的配偶,對過世子女的家長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列為過世子女家長的第一序列法定繼承人。4.被繼承權人有遺囑和法律認定的特殊情況除外。5.如果過世的子女生養有兒女,《孫子孫女,外孫子外孫女,(包括收養的子女)》,孫子孫女,外孫子外孫女,有代位繼承的權利,沒有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就沒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