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認定遺囑的有效性_存在多份遺囑,效力該如何認定?
特邀律師
先看看法律規定:
《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這樣的話,遺囑的效力可以這么判斷:
1、公證遺囑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如果有同類遺囑多份,后一份遺囑的效力高于前一份,最后一份的遺囑效力最高。
3、同樣條件下,沒有瑕疵的遺囑,效力高于有瑕疵的遺囑。
律師解答:遺囑是否有效,關鍵在于立遺囑的人,在立遺囑的時候是否按照法定基本條件進行的。自書遺囑要立遺囑本人親筆簽字,并寫下日期,立遺囑的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具有遺囑的效力。
本案中,老人在立遺囑的時候具有行為能力的,那么遺囑是有效的,不能因為后期失去行為能力,而否定前面遺囑的效力。
不用認定有效 直接憑借遺囑起訴確定房屋所有權就行1、遺囑不用經過公證,沒有任何法律規定遺囑不公證就無效的。2、房管所是在逃避自己的審查責任,這也可以理解,房管所沒有能力鑒別那遺囑是真實的還是你偽造的,他為了怕擔責任,就找借口說遺囑要公證,不然不給你辦。這其實是一種有罪推定,你不能百分百證明遺囑是真的,他就認為是假的。3、去法院要求確認遺囑效力也是個解決辦法,房管所其實是把審查責任推給法院了,就算法院被你騙了,那也有法院當擋箭牌。這種確認之訴沒有被告,只有訴訟請求。
自己寫遺囑可能會導致無效。如果法定繼承人懷疑遺囑有效性,比如說他可以說這個不是本人寫的,鑒定字跡是個很復雜的事情,同一個人寫字不同時期甚至不同時候寫的字都有可能不一樣是吧。他還可以說這個遺囑不是在正常環境下寫的,比如說受到威脅,還可以說是在神志不清等狀態下寫的,總之,如果法定繼承人不認這個遺囑,要找遺囑繼承人扯皮是有很多辦法的。所以為了保障遺囑的有效性,最好這樣寫。
一是,只能處置屬于自己的遺產。比如夫妻婚內房產,按照法律規定,夫妻二人一人一半,其中一方寫遺囑就不能寫,把哪個房子給某某人,要寫,把哪個房子屬于自己的一半給某某人。同樣,銀行存款,其他財產等也要注意這個問題。
二是,保證遺囑有效性。可以請兩三個可靠的朋友到家里,讓他們幫助錄像,說明你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被脅迫,神志不清等問題。邊寫邊錄,自己也可以在錄像里面說一些話。寫完后朋友簽字作見證人。
因為現在的房產一般價值都比較大,家里老人壽命也越來越長,可能出現中間一輩先于前輩過世等問題,中間一輩如果兄弟姐妹比較多,遺產問題就會很復雜,所以早立遺囑是對的,我覺得這個觀念需要推廣。我跟我老公說這個問題,他反對,說不吉利,不過我還是想找個機會寫個遺囑,畢竟世事難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