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無效抵押權怎么辦_借款合同無效抵押合同怎樣才能有效?
特邀律師
按題目描述,這樣的約定在法律上是明令禁止的,屬于流押條款,所以這樣的約定應當是屬于無效的。
所謂流押條款指的就是,債務人與債權人在合同當中約定,當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時候,所抵押的財產所有權歸債權人所有。這樣的條款即使是債務人自愿同意簽署的,由于該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這樣的條款即使約定了也是無效的。
之所以被認定為無效,是因為這樣的條款有可能給債權人造成不公平的對待。
舉個例子,假如,債務人欠債權人100萬元,但債務人抵押給債權人的房產假如價值500萬元。此時假如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100萬元,如果按照合同約定,債務人就需要把價值500萬元的房產完全歸債權人所有,那么顯然債權人額外多獲得了400萬元的賠償。所以對于這樣的賠償,顯然對于債務人來說是非常不公平,或者是代價是非常大的,與債務本身也是不對等的。所以對于這樣的流押條款在法律上是明令禁止的。
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如果債務人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當債務不能清償的時候,債權人可以有權處分抵押財產,比如,將抵押財產進行變賣,用變賣所得的財產來清償債務,但是該債務緊限于合同約定的本金和利息,對于多余的部分應當退還給債務人。
如果債務人想以物抵債,那么需要債務到期之后,另行與債權人簽訂以物抵債的協議,而不能直接在借款協議當中約定將抵押財產所有權歸債權人所有。
所以對于借款糾紛有時候是非常復雜的,建議當事人有需要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找律師一對一咨詢。如果您有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咨詢!
要注意,高利貸合同目前法院的態度是不輕易判決無效,一般認定為高于最高利息限額部分無效。題主引用的是人民銀行的貸款通則,只能算規范性文件,在法院審判中沒有什么效力。
所以高利貸合同不是當然無效的,也不可直接依據主債權無效抵押權也無效的規定認為抵押權也無效,特別是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情況下。不動產抵押權是登記生效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能判斷也無權認定主債權無效抵押權也無效,只有法院有此判決權認定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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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本合同,抵押合同是從合同。
原則上,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
但是,如果抵押合同中規定了如借款合同無效后,抵押物怎么處置的條款,這種條款可以認定為有效。
或者可以在抵押合同中明確“抵押合同效力獨立于借款合同”。
但是這種規定有風險,法院不一定認可。
《擔保法》第五條、《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都明確強調: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該規定內容系擔保權從屬性之體現,而從屬性規則可謂擔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規則;若無從屬性規則的支撐,我國擔保法律體系將會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