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條內容_新婚姻法新規定?
特邀律師
國務院法制辦編錄的《法律、法規匯編》,是將《婚姻法》列入民法法律部門的。而該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內容是,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這顯然是關于民事問題的規定,屬于民法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是對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新婚姻法24條有了哪些新規定?
一、《婚姻法》24條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內容: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新《婚姻法》對于24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這份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同時下發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正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作出的補充規定,在家事審判工作中正確處理夫妻債務,依法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推進和諧健康誠信經濟社會建設。
通知明確提出,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應當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庭審中應當要求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對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要依法予以懲處。
通知規定,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當事人之間關系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
通知強調,要防止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僅憑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在當事人舉證基礎上,要注意依職權查明舉債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認的真實性。
在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對非法債務不予保護的基礎上,該通知還明確提出,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于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后用于個人違法犯罪活動,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不予支持。
在相關案件執行工作方面,該通知提出,要樹立生存權益高于債權的理念,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工資、住房等財產權益,甚至可能損害其基本生存權益的,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執行夫妻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時強調,在處理夫妻債務案件時要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原則。要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對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特別是虛構債務的犯罪,應依法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補充: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大家事審判對下指導力度,就家事審判領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統一裁判尺度。同時將積極配合相關立法工作,對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夫妻財產問題、夫妻債務等問題進行分析研判,更好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
有利于使夫妻在分開以后不再出現“傷心又傷財”的情況,體現了法律的巨大進步,更好的保護了夫妻雙方的權益。當夫妻一方出現問題以后,另一方可以不必承擔對方的非法債務,也進一步保證了夫妻雙方的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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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是什么?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三款指的就是: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二、離婚財產分割注意什么?1、確定分割的原則和標準;2、婚姻存續期間,承擔義務較多的,可以要求補償,多分些財產;3、對方如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等過錯,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賠償;4、離婚后一方生活有困難,可以從幫助的角度多分些財產;5、跟子女的一方、婦女一方,在分房、財產可適當照顧;6、財產分割最好找一個雙方都信得過的人或律師做中證人,主持分割。
首先: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全文: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婚姻法第18條全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三、這主要是規定了婚姻關系中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