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犯罪怎么判刑_精神病犯罪如何判?
特邀律師
《刑法》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般因為精神病被免于刑事責任的,會進行強制治療,也就是失去了繼續危害社會的能力。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都不用免于刑罰,關鍵在于精神病的"程度"是否達到"難以認知,難以控制其行為".醫學上的精神病的解釋和法學上的解釋是不同的,醫學更廣義一些,刑法的解釋是限制解釋。
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犯罪,經法定程序確認屬實后不用負刑事責任,如果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清醒的時候犯罪要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擴展資料1、在刑罰適用方面,司法實務中應依據司法精神病鑒定關于行為人屬于限制責任能力及其等級、程度的鑒定結論,結合犯罪行為的性質、危害程度和行為人的其他個人情況,根據罪責刑相適應進行綜合分析,具體裁量,確定刑罰。對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如屬于嚴重減弱責任能力的,應予以較大幅度的從寬處罰(主要是減輕處罰),也可以考慮緩刑的適用,直至免予刑事處罰。2、對屬于中度減弱責任能力的,則應予以較適中的從寬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排除緩刑的適用)。3、對屬于輕度減弱責任能力的,應予以較小幅度的從寬處罰(原則上只能從輕處罰,且從輕幅度不能過大)。但是對于那些雖然是輕度精神病患者,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特別嚴重的犯罪,一般不應當減輕處罰,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考慮從輕處罰。
精神病人犯罪同普通人犯罪情況不一樣,受到法律制裁也不一樣,精神病人犯罪有些情況要判刑,有些情況不被判刑,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第一種情況:精神病人在不能辦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的危害結果,必須經
過法定程序進行精神病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第二種情況,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該要負刑事責任。
第三種情況,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作為精神病人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必須嚴加看管和醫治患者,不能放任不管,等到害人害己的時候,為時也晚矣。
精神病人犯罪是特殊犯罪主體,根據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18條規定的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精神病人發病時的犯罪,才不負刑事責中,“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資質的精神病鑒定部門,受司法機關、社會團體或犯罪人家屬、監護人授權委托的代理人、辯護人委托,依照具體規定和程序鑒定并作出結論。由委托人提供經司法機關核實確認后,作為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據。對此需說明這并非是唯一依據。享有裁判權的人民法院仍須依法結合案件事實、證據、情節進行綜合評判。
在偵查、起訴、審判程序中,經常遇到有不少精神病人的家屬、監護人、以犯罪人是精神病患者、曾患有精神病、曾有患病家族史、曾懷疑或醫治過為由,要求鄉村、街道及社會團體和鄰居出證證明犯罪人犯罪時患精神病,以圖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這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未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證明,因無法律效力而不應采納,對此類精神病人的犯罪,仍應依法判處。
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正確適用該條規定應具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
2、精神病人犯罪時必須是正處于發病時;
3、完全喪失辨認或者自控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對鑒定確認的精神病鑒定結論,人民法院仍須依照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進行審查,作出正確的判斷,確認采信與否。核心是查證精神病人犯罪時是否處于發病期間以及是否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就要對案件通過審判進行全面綜合評判。
刑法總則第18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和應當把握的仍是精神病人犯罪構成的要件,其中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可以理解為部分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這是適用本法條的主要條件之一。對此類精神病人的犯罪,在處罰規定上的主旨是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規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是“可以”而不是“應當”的限制性規定,也就意味著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是應具備前提條件的。
刑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應全面理解為對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未發病時的處罰有兩層含義,其一是與正常人并無差別;其二法律明文規定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罰。根據當前精神病患者比例多為或多或少醫治過的客觀實際情況,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比例在精神病人患者中占相當大的比例。
根據我國刑法第18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理解為對精神病人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負刑事責任的,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進行醫療。
《刑法》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1、精神病人犯罪要不要判刑,應當區分情況。
2、《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任何人做了違法犯法的事都會受到處罰!包括精神病人!
很多人說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辦個精神病證警察都管不了。這是社會對于精神病人的一個誤解,精神病人犯法也一樣會受到處罰,只是部分流程與常人不一樣。
一般辦案機關,也就是公安機關會對歸案的嫌疑人有一個評估,或者嫌疑人家屬提供患病證明,公安機關會就患者精神狀態向司法局指定的精神司法鑒定機構提請精神病司法鑒定,判定患者發病時是否處于精神疾病發病狀態,如果嫌疑人確為精神病患者且案發時受精神癥狀支配犯案,判定患者無刑事責任能力,患者可免于刑事處罰,但需要由家人監護強制治療,或由司法部門監護強制住院治療,這種強制治療是需要司法部門同意才可以出院的。如果嫌疑人為精神病患者,但案發時不時是受精神癥狀支配犯案,則會判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需要負擔刑事責任,也就是會被判刑和服刑。
最后,任何人違反法律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人生不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