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有沒有夫妻共同財產_婚姻被判無效,如何分割財產?
特邀律師
您好!
在目前社會上普遍面臨的家庭婚姻問題面前,題主提到的這種父母顧慮,確實很現實,也完全可以理解。
這里不討論這種顧慮的好與壞,只就題主的問題做一個說明。
首先給出一個基本結論:
個人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變化、財產形式的變化,產生產權歸屬上的變化,除非做了產權人上的變更、或者書面做了約定。
以下從兩個方面,分別解釋一下上述結論:
婚前個人財產,婚后依然屬于個人
我們拿房產舉個例子:
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給自己的孩子買了一套房子,登記的是孩子自己的名字。
這種情況下,首先,房子的產權人歸屬于自己子女——因為出資人與子女配偶無關、登記與子女配偶無關。
我們再增加兩個假設:
假設(一):房子是貸款買的。
這時候,未來子女成婚之后,涉及到貸款償還的問題。
- 如果貸款也是父母給的、或者是自己子女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償還的,那么,貸款也與其配偶無關;
- 如果貸款是子女夫妻倆人共同償還的(包括一方用自己的工資償還),那么,婚內償還的貸款,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無論哪種情況,并不影響房產的歸屬——依然算作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只是會涉及到未來貸款共同承擔、共同分割的問題。
假設(二):婚后把房子賣了、買了新房。
這就涉及到形式上的變化。
假定自己的子女把婚前個人房產賣掉了,用賣的錢又買了一套新房、登記的也是自己名字。那么,這種轉化,不會因為是婚內購買的,而影響房子的產權歸屬——依然算作子女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他財產類型,同理。
個人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兩種情況
我們還是接著上面的示例延伸。
假設自己子女在婚后,將房產中增加了對方名字。
這時候,房子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視同子女將一部分房產份額贈與給了對方。
因此,這就是上述結論的第一種情況:產權人變更了。
再舉個例子:倆人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
假設自己的子女與配偶之后簽訂了一份協議:說明這套房子的財產歸屬于雙方。
這時候,雖然沒有做房子產權上的變更,但是這種“合同”只要內容合法、自愿、不違背公序良俗,都可以認定為是有效的。這就是上述結論的第二種情況:雙方書面約定了。
謝謝邀請;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弄清楚什么是屬于無效婚姻。無效婚姻是指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婚姻,無效婚姻包括;重婚,實際年齡不到法定結婚年齡,患有不適合結婚的病癥,以及近親屬結婚等。這在法律上都屬于無效婚姻的范疇。
它與未領結婚證同居的法定區別在于,未婚同居共同生活在一起,沒有共同財產,對于財產分割,雙方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無效婚姻在組成家庭上有共同的財產,要是分割財產不均衡的話,法院依法會做出一個公正的裁決。
無效婚姻財產分割,一,主要通過自行協商解決,對各自的財產屬于各自所有,對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各占50%的權益。
二,對財產分割有爭議,相持不下,可以上訴到管轄地的人民法院,法院依法會受理財產分割的問題。
上個月,為了買房,我也和老公辦了離婚手續。
對于這件事,剛開始我是挺別扭的,覺得離婚是人生恥辱,不大能接受。但是考慮到經濟因素用我名義買的話首付少些,最后還是去民政局辦了手續,買了房子。所以,對于這件事我覺得我可以談一點我的看法。
首先,要清楚的認知到離婚從來都只有真離婚沒有假離婚一說,所以為了買房子而離婚的時候要考慮清楚利弊,做好如果對方不愿意復婚的考慮。雖然大多數為買房而離婚的后來也都復婚了,但不排除少部分居心不良的,打著幌子離婚騙財產騙孩子撫養權,所以簽離婚協議的時候要當真的來對待。我個人愿意離婚買房主要是因為用我名義買的房子,所以我不吃虧,另外孩子很小,老公很依賴我,斷然無法離開我的,所以最后接受這個方法。
其次,要有魄力吧,就是覺得如果真離婚了,老娘也不怕,簽協議的時候把買房的錢轉你,要么就把其他的房車給你,總之不能啥也沒有。而且也不怕不復婚。否則,就不適合走這條途徑。我有時候跟我老公開玩笑說要不咱就真離了吧,反正一人一套房子一人一輛車,也挺公平,結果我老公反而說:你要這樣說,那我們還不如不買房呢!
總之一句話,站在女人角度(因為多數案例都是女人離婚吃虧),那就是對男人不能全信,也不能不信。其中的度自己把握。
依我之見:是否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應當以1994年2月作為分界線一一A,‘’1994年2月之前‘’直至持續到現在的應算是夫妻共同財產;B,‘’1994年2月之后‘’二人才開始同居生活購買房屋的依法是同居合伙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一,我國現行《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適格男女雙方自愿在國家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后,即合法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二人購買(單獨或共同購買)和所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而本案例所述‘’沒領結婚證一起購買的房屋‘’,嚴格意義上講此二人還不能算法律意義上的‘’夫妻‘’,所以,從法律適用的原則意義上講‘’沒領結婚證一起購買的房屋‘’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但是,A,我國《婚姻法》貫徹執行過程中國務院根據我國建國以來直到1994年2月之前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比如經濟落后丶法律不普及、公民法律意識淡模等情況其之前的國務院頒布執行的《婚姻登記條例》認可了符合婚姻法法定條件的男女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證的‘’事實婚姻‘’,如果本案例中提問者所說的‘’沒有領結婚證‘’就結婚了并按照幾十年前的當地風俗‘’辦了酒席‘’請了親朋好友,而且共同生活幾十年也生兒育女,這一切都發生在1994年2月之前,而他們二人這種關系一直持續到今天,這就是過去法律法規和法院判決承認的‘’事實婚姻‘’,他們二人之間持續到今天的關系就是合法的夫妻關系,在這種合法夫妻關系期間所購買的房屋依法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如果,B,此二人‘’沒有領結婚證一起購買房屋‘’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2月,即國務院頒布修改的《婚姻登記條例》之后,修改后實施的該生效的條例規定國家不承認不經國家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的所謂‘’事實婚姻‘’,那么,從此時起直至現在此二人不經法定機關的登記領取結婚證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夫妻關系。當然,連夫妻關系都依法不承認,肯定二人‘’不領結婚證一起購買的房產‘’就自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了。
四,1994年2月以后不到婚姻登記機關不領取結婚證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那又是什么財產呢?根據人民法院的判例,一般當事人雙方向法院起訴后法院確認雙方是‘’同居關系‘’,同居期間各自的財產是個人財產,同居二人出資的財產是‘’合伙財產‘’,即各自出多少,就占合伙財產份額的多少。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別就在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一旦離婚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分‘’,即各占1/2。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