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解剖家屬能不能看_尸檢報告到底能不能給家屬?
特邀律師
公安機關有權。
但公安機關要能知死者家屬,來不來是死者家人的權利。《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一、 根據情況決定如果尸體是用于檢驗的,只要公安機關認為死因不明,就有權決定解剖,不需要征得家屬的同意,家屬不同意解剖,公安機關照樣可以進行解剖,這樣規定的理由是檢驗尸體必須及時進行,以防止尸體上的痕跡因尸體變化和腐爛而消失,死因不明就不能排除親屬謀殺的可能,通知家屬到場是公安機關的義務,家屬是否到場是家屬的權利,所以家屬是否到場是不影響尸體解剖的進行。
二、 死者家屬不能拒絕解剖死者家屬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是不能拒絕解剖的公安機關可以正常的解剖,根本不用,讓死者的家屬進行簽字,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死者家屬同意與否不影響偵查機關對死者的解剖進行,偵查機關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并且讓死者家屬在解剖通知書上簽字或者是蓋章。
三、 公安機關有權解剖受害人尸體對死者不明的被害人的尸體進行解剖是懲治犯罪和破案,工作的需要也是法律給予公安機關以向強制行的權力,根據國家的法律規定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病因,通知家屬到場家書是沒有辦法阻止解剖的。解剖尸體是為了把案情的真相大白于天下讓死者能夠瞑目,很難讓死者的家屬得到安慰,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死者家屬千萬不要阻攔,否則會受到法律相應的懲處,并且讓死者在天不能夠瞑目。
尸檢是偵查工作中的勘驗、檢查程序,是為了確定案件的性質及死亡原因的采取技術勘驗、檢查手段,尸檢報告是偵察機關(辦案機關)須收集的證據之一,沒有規定必須要給被勘驗、檢查者的家屬或親屬。一般是告知家屬的勘驗、檢查結果,如果家屬有需要的可以向辦案機關申請查閱,或經允許復制副件。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三條 為了確定死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尸體,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讓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簽名。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注明。對身份不明的尸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第二百一十四條 對已查明死因,沒有繼續保存必要的尸體,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對于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處理。
死者家屬不同意尸檢,公安機關可以尸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為了確定死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尸體或者開棺檢驗,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并讓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解剖或者開棺檢驗,但是應當在《解剖尸體通知書》上注明。對于身份不明的尸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不用征得家屬同意只需要通知就可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十九條規定: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因此,根據這一規定,只要公安機關認為死因不明,就有權力決定解剖,不需要征得家屬同意。家屬不同意解剖,公安機關照樣可以進行解剖。這樣規定的理由是:1.檢驗尸體必須及時進行,以防止尸體上的痕跡因尸體變化和腐爛而消失。2.死因不明,就不能排除親屬謀殺的可能。通知家屬到場,是公安機關的義務。家屬是否到場,是家屬的權利。家屬是否到場不影響尸體解剖的進行。
尸檢報告復印件是應該給受害者家屬的,并且應明確告知尸檢結果,以便于苦主對事件充分了解。家屬是可以得到復印件的,但不可以看尸檢的照片。因為尸檢屬于勘驗程序,其結果應該是公開的,而結果公開的方式就是受害者家屬有權得到尸檢報告復印件。這跟案件的性質沒有關系,只要出現非正常死亡,就可以讓公安機關介入,還遇難者家屬一個公正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