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公開原則_行政處罰原則?
特邀律師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行政處罰法》中體現處罰公開原則的制度有表明身份制度、聽證制度和聽取意見制度。
行政處罰的主要原則包括了:處罰法定原則、處罰公正原則、處罰公開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過罰相當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處罰相對人權利保障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不僅適用于行政處罰的實施階段,也適用于行政處罰的設定階段。處罰法定原則既是一個實體法上的原則,也是一個程序法的原則,其主要內容是:
實施處罰的主體是法定的、處罰依據是法定的、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法定的、程序法定。
2、處罰公正原則
行政處罰在設定上應當科學、合理。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公正。行政處罰公正原則也應有一定的程序和制度作為保障。必須通過一系列的制度來落實,主要有聽證制度、調查制度、回避制度、合議制度、審裁分離制度和不單獨接觸制度等等。
3、處罰公開原則
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據必須公開,行政處罰的程序和行政處罰的決定公開,行政處罰公開原則應有一定制度作為保障。
4、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行政處罰不應當是一個簡單的開罰單的過程。通過損害被處罰人權益的制裁而達到教育的目的。行政處罰制度中有許多規定明顯體現了教育的功能。教育不能是單純的教育,依法應當處罰的,應當嚴格地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5、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是指設定和適用行政處罰,必須使處罰后果與違法行為相適應,不能重過輕罰或輕過重罰。
6、一事不再罰原則
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對違法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同一形式的行政處罰,不能重復進行處罰。
同一個違法行為是違反了某一個法律規范的行為。
7、民事刑事責任適用原則
民事刑事適用原則是指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的原則。
8、申訴和賠償原則
相對方對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9、處罰追究時效原則
自違法行為終止之日算起,二年內未追究責任的不再處罰。單行條例中另有規定的依規定。
擴展資料
《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3款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既要發揮處罰的威懾、懲罰作用,又要發揮教育、引導作用,建立一個良性的行政管理體制。
《行政處罰法》第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依法中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行政處罰法》第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2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行政處罰不免除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處罰法定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處罰設定權法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處罰,其他規范性文件均不能設定行政處罰。
2.處罰主體及職權法定。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均不得行使行政處罰權。行政主體要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不得越權和濫用權力。
3.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依據。行政處罰的實施必須以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為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得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