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律師可以調取證據嗎_律師可以調查取證嗎?
特邀律師
一、了解涉案罪名、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律師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且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話,只有律師辯護人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的相關情況,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二、調查取證權
嫌疑人一方只有律師才有調查取證權,可以及時獲取犯罪嫌疑人罪輕,犯罪嫌疑人不在場等,無罪的證據等。
二、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辯護人可以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偵查機關必須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三、發表法律意見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所以,只有律師在批捕前才能向檢察院發表案件的相關意見,例如不構成犯罪,案件事實不清,罪輕無逮捕必要的,案件定性不正確等意見。在公安機關未提請逮捕前,也可向公安機關提交、陳述上述意見。在實際案件中,偵查階段請律師是效果最好的,可以有效維護嫌疑人的正當權利。
例如,有的案件,沒有具體的立案追訴標準,也就是沒有具體的構成犯罪的標準,2016年以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就沒有,對于掩飾1000至2000元是否構成犯罪,有的地方作為犯罪處理,有的地方治安處罰,請律師在偵查階段完全可以拒理力爭,為嫌疑人脫罪。2016以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就統一成了3000元。
例如正當防衛案件,在偵查階段請律師,為嫌疑人定為正當防衛,或者取保候審的可能性最大,才有可能為嫌疑人維護正當權利。否則,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再想為嫌疑人請律師辯護為正當防衛,概率實在太小,1%都達不到。因為批捕后改為正當防衛,意味著檢察院錯了,牽扯一系列的追究責任等問題,所以現實中比較少見,這就是造成冤案的原因之一。
四、維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如有偵查機關違反《刑事訴訟法》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可向相關機關控訴。例如被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等。
總之,我認為,在偵查階段請律師最劃算,最管用,最及時,律師的作用還不止上文所述,例如還有促使與受害人達成和解等。
我長期擔任公安局公職律師,以上分析是我多年的生活經驗,僅供參考。若有興趣,可以關注“生活法律百事通”,我將為你帶來更多刑事和生活法律知識,幫助你解決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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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才能閱卷,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律師之前就沒有辦法為當事人辯護。
辦法總比困難多,只要用心而專業,總能找到專業的的方法開展有效的工作。
所謂的審查起訴階段,就是通常所說的檢察院階段。該階段意味著公安階段的結束,也就是偵查階段結束,公安機關把案件材料移送給檢察院,檢察院公訴科對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對被告人提起訴訟。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那卷材料后,會通知辯護律師來復制案卷。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辯護工作必須在審查起訴階段之后才能開始。
刑訴法規定,當事人第一次被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開始,當事人就能夠聘請律師介入案件,此時,案件剛剛立案,還處于偵查階段。
你們可能會疑惑,這個案件當時處于偵查階段,我們律師無法閱卷,甚至還沒有會見當事人,那我們律師是怎么了解案件情況的?
其實方法并不少。
首先,常規的方法就是與了解情況家屬充分溝通。
比如杰哥以前接受一起集資詐騙案中,當事人的妹妹本身以前也在法院執行庭工作,她知道這種比較嚴重的經濟犯罪案件無法通過找關系尋求輕判,只能通過專業的刑事辯護,尋找案件的無罪、罪輕突破口,所以她對于案件的描述能夠做到詳細而盡量客觀,這樣對于辯護人來說,就能夠很好的了解案件基本情況。當然,如果是遇到并不了解法律的家屬,律師就需要更多的發問和引導,從傾聽和互動中了解案件基本情況。
其次,就是針對個案情況,充分挖掘信息。
比如筆者此前在外省辦理的非法集資案件,該案有個重要的情況,就是涉案公司的在全國都有多家分公司,這些分公司大都被當地司法機關進行了處理,甚至已經判決了。判決書是公開的資料,我們當時就第一時間拿到了同案的判決書全文和其他資料,從側面對整個案件的性質甚至關鍵細節都掌握的比較清楚,甚至了解了該案法官的相關裁判規則和關鍵要點,這樣對于自己的當事人的辯護就有極大地幫助。
另外,就是在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時間預約看守所與當事人本人會見。
通過與當事人本人的會見,了解其具體的工作職責和被指控的活動具體內容,同時將其所描述的案件詳情與之前所掌握的案件詳情進行比較和核對,這種溝通非常重要,是辯護律師了解案件情況的最直接手段,因為當事人本人的陳述,也決定了其在偵查機關處所留下的筆錄內容,辯護律師可以從中判斷偵查機關的辦案思路和偵查方向,從而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的開專辯護工作,比如申請調取相關證據,提交有利于當事人的法律意見書和與辦案人員當面溝通。
最后,就是對相關案例和法規要爛熟于心。
這一點之所以放在最后,并不是其不重要,而是其最基礎。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案例的熟悉,不僅僅是對刑法法規條文本身的理解和掌握,還要全面了解與非法集資犯罪相關的司法解釋、配套規定和意見;另外還要對最高院、最高檢公布的指導案例、典型案例和當地法院的非法集資判例等充分了解。
帶著疑問思考案件
做到以上幾點,基本可以對案情做一個基本的梳理,同時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會對案件中的相關關鍵點留下疑問。這種疑問,可能在于辦案機關的溝通中得到解答,也有可能是在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之后通過閱卷解答,但總的方向,就是盡力找出有利于當事人的辯點。
可以。
案件在檢察院偵查階段的,律師可以依法收集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