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服務期規定_什么是勞動者的服務期?
特邀律師
服務期是針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由用人單位出資對勞動者進行專項培訓的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在服務期內,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新的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規定很嚴格,只有服務期的和競業限制的才能約定違約金。首先要判斷是不是專項培訓,不能是一般的內部培訓,并且要單位出資。第二是培訓費用分攤在服務期內,勞動者辭職的,違約金只能是剩余期限的分攤部分,并且總的違約金不能超過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備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的“專項培訓費用”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或一年內累計為勞動者提供了超出企業年平均工資50%的費用的經費, “專業技術培訓”是指為提高勞動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訓,上崗前的培訓和日常業務培訓不屬于專業技術培訓。培訓費認定依據為有貨幣支付憑證的培訓單據,以及脫產培訓期支付的工資和差旅費等。
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可以負責任的告訴你:事業單位,無論有無服務期,都可以辭職!
不過題主必須要按規矩來辦理,才能最大程度的維護自我利益。
人事部關于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的通知,人調發[1990]19號!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都可以提出辭職。
第三條 辭職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相適應;
(二)有利于更好地發揮人才作用;
(三)鼓勵和支持人才到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農業生產第一線及其他國家最需要的地區、行業和部門工作。
第四條 辭職必須按人事管理權限,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 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從收到辭職申請起,除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情況外,應在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并發給辭職證明書。
第六條 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聘用合同的規定辦理。聘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的,可按本規定的第五條或第七條辦理。
通過其中第二條之規定,可以看出辭職是完全可以的,而且在三個月內按聘用合同辦理辭職手續,辦理辭職證明書!
不過題主由于有5年服務期的補充協議,如果不能完成這個協議規定的期限,那題主在辭職時將會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這在題主所簽訂的聘用合同中應該有明確的規定。只要題主支付以后,便可以辦理辭職手續了。
如果辭職人員凡經單位出資培訓的,如個人與單位訂有合同,培訓費問題可按合同規定辦理;如個人與單位沒有簽訂合同,單位可以適當收取培訓費,收取標準按培訓后回單位服務的年限,以每年遞減培訓費20%的比例計算。
當然如果題主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其辭職必須經過批準。
(一)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干,辭職后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 (二)在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 (三)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 (四)從事國家機密工作,或曾從事國家機密工作,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 (五)經司法或行政機關決定或批準,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只要屬于其中任何一種情況,都必須要經過批準之后,才就辦理辭職手續!
千萬不能自動離職!
離職的結果就是你以前的工齡將清零處理,如果是按規范程序辭職,則以前的工齡可以合并計算,這對你以后退休金會產生較大影響。
特別注意:辭職人員辭職后一年內,去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單位、“三資”企業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辭職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到私營企業工作或辭職后一年內找不到接收單位的人員,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所以,要高度重視這個時間點,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一點幫助。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視職場】青云計劃獲獎者,優質職場創作者,一個有著20年職場生涯的老司機,專注分享職場知識,解決職場困惑,建構職場關系!
~~分享職場知識,快樂職場人生,感謝你點、評、分、轉、收!
合同服務期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并支付勞動報酬和其它待遇,使勞動者學到了本事。同時,用人單位使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回來后為單位提供約定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勞動者服務期未滿離職,使用人單位期待落空。通過約定服務期,可以大體平衡雙方利益。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前述協議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要依法約定違約金,主要包含兩層意思:
第一,違約金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結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體現了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
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時不得違法,即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6條的服務期指的是: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關于因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了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因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只要單位主管部門和人社局放行就沒關系了。 2、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事業單位一般訂立不低于3年期限聘用合同,是法律法規的規定,工作人員不滿意服務期限,不是法定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辭職的,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否則,構成違法解除聘用合同,應當賠償事業單位損失。 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4、《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展資料: 1、《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那我們可以理解為只要滿五年最低服務年限,那選擇辭職或者另謀出路則沒有限制,當然也不限制去再次報考公務員了。 3、已滿一年試用期,未滿五年服務期者能否再次報考公務員,各地在實際招考中,對政策的理解存在分歧。 參考資料: 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