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債券和普通債權的區別_什么是一般債權?
特邀律師
債權是一個地地道道的法律術語,是從外國傳過來的,與我們平常所理解的含義有所不同。它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債權”是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通俗地說,債權就是你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權利。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債權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債務人”。需要強調的是,這里所說的債權和我們常說的欠債是有區別的。欠債僅僅指欠錢,就是所謂的欠債還錢。而你對某人享有債權,則這種債權不僅可以是別人欠了你的錢,而且還可以是別人欠了你的房子等財產,還可以是別人欠了為你提供勞動,甚至還可以是別人欠了向你賠禮道歉等等,所以你有權要求他們去做這些事。由此可見,債權的意思包含了欠債的意思。
債權產生的原因主要有四種: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生意中經常會發生的債權主要有:
貨款;加工款;租金;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
對于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于后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主債務是相對于抵押、擔保、質押等債務說的,因為后面的這些權利是基于原來的債務產生的,是對主債務設定的擔保。所以原來的基于買賣,借款等產生的債務就是主債務,因為抵押等產生的的是從債務。主債務與從債務往往是聯系在一起的,沒有主債務就不發生從債務,沒有從債務也就無所謂主債務,從債務對主債務起著擔保作用。因此,一般來說,主債務與從債務之間不具有牽連關系。從債務不成立和無效,并不影響主債務的存在和無效。但對此亦應作具體分析。如違約金的債務是雙務合同中的從債務,與主債務之間并無對價關系,因此不能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損害賠償債務,系雙務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后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與主債務之間具有對價關系,因此,可以就損害賠償債務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共益債權與普通債權的差別主要在于:共益債權產生于破產案件受理后,普通債權產生于破產案件受理前;共益債權與破產費用在清償時優先于其他債權,包括普通債權、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和勞動債權。破產法對于普通債權要求債權人在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職工的勞動債權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公示,即采取直接確定的方式。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企業債權就是指企業的上述權利。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企業債權可以算是企業的資產,在公司破產清算等也會將企業債權弄清楚,用債權來進行抵債的情況也有不少。債權資產的具體形式主要包括:各種存款和貸款活動中,以轉讓貨幣使用權的形式形成的債權資產;各種商品交換中,以轉讓商品所有權的形式形成的債權資產;以及其他經濟活動中所形成的債權資產。
普通債權是指不具備優先受償的特殊條件,但在破產債權中占主要份額,僅次于優先破產債權受償的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享有普通債權的債權人一般是無擔保的債權人。
前者是依破產程序受清償但享有優先權的債權,為破產債權之一種。
它相對于普通的破產債權,具有優先受清償的地位破產債權區別于一般的普通債權,一般債權是當事人依照合同的約定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享有的一種權利,而破產債權則是以破產企業為對象、特定化了的一般債權;一般債權不受債務人財產狀況的限制,而破產債權要受到債務人破產財產的限制。
持票人票據法上的權利,是指與票據權利的行使相關、由票據法特別加以規定的若干權利。一般認為,票據法上的權利不包括在票據權利之內。盡管從廣義上說它也屬于與票據有關的權利,但從本質上說來,它是不同于票據權利的另一類權利。它不依票據行為而發生,而由票據法特別規定;它雖然也可能表現為一定的財產上的請求權,但它并不僅限于財產上的請求權,也有非財產上的請求權。持票人票據法上的權利,包括利益償還請求權、票據返還請求權、復本交付清求權。票據權利是一種債權,而債權的作用主要在于請求,所以票據權利又是請求權。在我國票據法上,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此外,還有輔助請求權。在票據存在保證時,持票人也享有對票據保證人的請求權。持票人對保證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是與付款請求權或者追索權相對應的權利,相對于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來說,基于票據保證所發生的權利,具有輔助性權利的性質,稱為輔助請求權。在我國票據法上,輔助請求權僅表現為持票人對票據保證人所享有的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這種基于保證行為而發生的票據權利,是為維護票據信用、保障票據交流而特別規定的,對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起輔助作用的票據權利。既不同于付款請求權,也不同于追索權,但它又具有相當于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