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的區別_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的區別是什么?
特邀律師
由股東會決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是不一樣的。,股東會是有限公司的權力機構,而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凡是涉及到公司的重大問題都要由股東會來進行決定,比如說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的合并與分立等等。公司日常經營方針等事務是屬于董事會決議的范圍。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是有分工的,按公司法的規定該股東會決議的事就由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的就由董事會決議。
一、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準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擬訂公司重大收購、收購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秘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聽取公司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經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一、 從問題角度看,其一,股東會決議由股東會作出,董事會決議由董事會作出,兩者作出的主體并不相同;其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在議事程序上具有區別,以下對問題的回答僅針對有限責任公司。
二、從股東會決議看,無法僅憑持股90%的股東單方面作出股東會決議有效或無效的判斷。原因1:無法得知表決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若未違反公司章程,則有效。
2、若公司章程未規定,持股90%的股東單方面作出股東會決議有效。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三、從董事會決議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一人一票,過半數方可通過,與持股比例無關。如果公司有兩個以上的股東,則股東單方作出的董事會決議是無法通過的,哪怕其持股比例超過90%。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注:上述對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效力的判斷均是建立在會議召集程序、議事程序及決議內容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
(京悅所 周娜 袁康迪)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由董事會決議處理的事項主要包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等等,可見董事會是一個公司的執行機構。而股東大會決議處理的事項則包括審議董事會的報告等等。根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范圍不同。股東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董事會決議處理如下事宜:(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一 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是不一樣的,股東會是有限公司的權力機構,而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凡是涉及到公司的重大問題都要由股東會來進行決定,比如說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的合并與分立等等.而公司日常經營方針等事務是屬于董事會決議的范圍,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是有分工的,按公司法的規定該股東會決議的事就由股東會決議,由董事會決議的就由董事會決議.二 二者不能等同.
回答這個問題,可以先區分下股東會與董事會:
1.從組織結構上講,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在一個公司中,處于組織的最頂層,屬于決策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在公司的組織結構中處于股東會的下一級,一定意義上屬于執行機構;
2.從職權上來講,股東會本身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提案的職能,比如董事會提上來的預算方案,同時也包括選擇與更換董事會中非職工代表的董事;董事會則是制定相關的方案,比如制定預算方案,交由股東會決策,也包括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但它又具有召集股東會會議的職能。理解了以上區別后,區分股東會決議與董事會決議就相對容易1.股東會決議一般是對公司一些所有權或者其他重大變更事項進行的決議,比如股權比例、注冊資本、公司名字、注冊地址、章程等,這些也是從官方角度去工商局做變更的時候需要用到的最常用決議;2.董事會決議一般是為了執行股東會的決議而作的,或者為了給股東會進行提案進行決議,同時也包括決定運營公司的人員,比如總經理,從工商注冊或者變更的角度來講,董事會決議的內容一般是決定董事長與經理的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