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通知書能否撤銷_企業發了錄用通知書是否能反悔?
特邀律師
先給你看個案例:
小陳在A公司工作,工作期間參加了B公司的招聘面試,不久就收到了B公司發來的offer。offer中明確了小陳應聘的崗位、薪酬、和入職時間,并希望小陳盡快在原公司辦理完離職手續。
小陳收到offer,向A公司提交了離職申請,并獲得了領導的批準,隨后幾天完成了勞動合同解除及工作交接,同時,為了能盡快辦完離職手續,小陳主動放棄了當年的年終獎金。
就當小陳在offer約定的時間到B公司報道的時候,B公司的HR通知小陳,這幾天由于公司業務調整,取消了對小陳的崗位需求,將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小陳失業了,只好另找其他工作。
后來小陳覺得憋屈,不認可B公司的做法,將其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擔責任并賠償其獎金以及另行支付尋找工作期間造成的相關損失。
法院審理結果:支持了小陳的訴訟請求,判令B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B公司向小陳發出Offer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合同的“要約”,而小陳也明確表示到B公司工作,雙方應該受到約束,B公司拒絕與小陳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屬于締約過失,因此支持了小陳的訴訟請求,判令B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損失。
《合同法》規定: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所以可以明確:
招聘方公司發出offer后,就相當于和求職者達成了要約關系,雖然不是勞動合同,但也是受法律約束,公司應該對求職者造成的相應損失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注:“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導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受疫情影響導致公司違約,可否免責?
疫情屬于不可抗拒因素,但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招聘方公司是否真的受疫情影響嚴重,比如自身難保,出現了大幅裁員、甚至倒閉的情況,從情理上是可以免責的。否則,依然需要承擔相應責任。能否免責,最后要看法院的判定。
作為HR,如何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為避免上述問題發生,HR在發放錄用通知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錄用通知屬于“要約”,發放應十分謹慎。要做到只有在已經明確決定錄用此員工的情況下,才能發出通知。
(2)錄用通知上一定明確入職有效期,如果應聘者在期限到來時未按要求及時報到,則通知自動失效。
(3)錄用通知上可載明違約責任。比如應聘者在期限內到公司辦理了入職手續,但未實際到用人單位工作,而到了其他企業就職,用人單位可要求該應聘者承擔相應的責任。
(4)錄用通知還需說明如果與應聘者簽署的勞動合同與該通知條款相左,以勞動合同為準。這樣可以避免文件條款不同給用人單位帶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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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努力:
一、積極爭取工作崗位
企業拒絕錄用,一般有以下幾種原因:
01 企業內部原因,取消招聘崗位
疫情期間,很多企業停工停產,復工后也因為經濟原因,不僅不招聘員工,反而還可能會裁員,所以取消招聘崗位也是比較常見的。
還有一個原因很可能是年前要離職的員工,疫情后怕找不到工作,不離職了,企業沒有崗位空缺,所以取消招聘崗位。
02 公司找到了更為合適的面試者
很多公司在offer發出后,不一定會停止崗位招聘,當后續有比你條件更好的求職者時就會取消錄用你。
相對而言,規范的公司有完整的招聘流程,在發出錄用通知前,在公司內部錄用申請已經過各級領導審批,一般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而管理混亂的公司,由于制度不完整,人員隨意錄用,隨意取消,最終讓求職者背鍋。
不管是以上哪種情況,我們首先要做的是積極爭取,如果所招崗位確實不需要人員時,可以嘗試進行崗位調整或者作為儲備人員。
二、積極爭取賠償權益
如果以上嘗試失敗,那我們可以向用人企業爭取一定的經濟賠償。如果企業態度好,可以適當地要求一些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溝通,又態度不好,那我們也要適當維權,前提是有收到書面offer。
一般來說,在offer中,用人單位會向被錄用者明確報到時間、地點、工作崗位、薪酬待遇等信息。被錄用者收到該錄用信函后,如果表示同意,則需要在指定的時間內給予用人單位答復或是向用人單位報到。被錄用者接受offer,即對雙方產生拘束力。
如果用人單位出爾反爾,就會給被錄用者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導致損失發生。根據誠信原則、先合同義務,用人單位需要賠償被錄用者的經濟損失。
可以主張損失的賠償范圍包括:
1、主要經濟損失。一般為求職者自原單位離職后的應得工資收入損失、應得經濟補償等:
2、其他損失。一般為勞動合同磋商過程中發生的郵寄費、交通費、體檢費等費用:
3、機會損失。一般為被錄用者收到錄用通知,措施其他就業機會而造成的損失。。
以上這些損失法院在具體判決時都會考慮在內的,所以如果企業隨意取消offer,我們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三、 積極尋找新的崗位
“求職有風險,跳槽需謹慎”。既然現在結果已成定局,我們要做的就是吸取教訓,調整心態,重新求職。
通過這一次的事件,我們下一次跳槽求職前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1、自己是不是有一定要跳槽的必要,是因為什么原因跳槽的,自己理想的工作崗位是否容易找到。
2、在正式加入一家公司前,需要對這家公司有一個更加全面、客觀的了解,可以通過網絡、熟人等多種方式去了解;
3、收到書面offer后,仔細核對錄用條件、薪酬待遇等信息,并通過郵件及時答復;
4、保留求職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如電話錄音、短信、郵件等。
結束語
換一份工作可能給自己帶來更好的職業發展,但也會使自己面臨諸多風險。疫情期間,很多企業調整招聘規模,求職者也應正確認識局勢,重新審視自己的跳槽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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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 (1)一經發出是不可撤銷的。
(2)勞動者收到錄用通知書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3)勞動者選擇接受,雙方合同成立。(李蕊)LZ: 錄用通知書發出去以后,企業單方面撤銷約定,在法律上成為預期違約,合同可以解除,但如果勞動者證明因為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遭受損失,比如勞動者已經辦理了離職手續等,給勞動者就造成了損失,那么企業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李蕊)
錄用通知書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其一經發出到達勞動者后即生效,用人單位不得撤銷,而對于勞動者來說,其收到錄用通知書,既可以選擇承諾,也可以選擇放棄,如果選擇承諾,雙方合同即告成立。錄用通知的法律效力我國勞動法雖無明確的規定,但他在勞動關系的締結過程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們認為其法律性質屬于要約,基于勞動法的特殊性,錄用通知書一經生效,用人單位就無權撤銷,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可以要求公司必須訂立勞動關系。
現在都是家長和孩共同商討報考志愿錄取學校,當然可以拆封看錄取通知書了,又不是什么隱私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