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公共政策主體的構成_政策主體是如何劃分的?
特邀律師
1.公共政策主體是指參與、影響公共政策全過程,對公共政策有直接或者間接的決定 作用的組織或個人。 2.公共政策主體能力是指政策主體能否成功地適應環境挑戰及其程度,即在環境的挑戰下,政策主體能否應付或適應這些挑戰,以及取得成功的程度。
公共政策的本質——是公共權力機關為著一定的目標而進行的社會資源的配置和社會價值的分配。 公共政策的基本特征(七個):政治性;階級性;權威性(是公共政策的兩個本質性規定);普遍性;目標取向(公共政策的靈魂);穩定性與變動性;預見性。
公共政策:公共權力機關在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選擇、綜合、分配和落實的過程中并依據特定時期的目標、經由政治過程所選擇和制定的行為準則。 公共政策的系統構成:政策系統是一個由政策主體系統、政策支持系統、政策反饋系統三個子系統
公共政策環境特征是指公共政策環境在政策運行過程中表現出各自不同的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多樣性與復雜性。任何一項公共政策從制定到實施的全過程,都會受到各種環境因素的影響。
第二,動態性與穩定性。一般說來,環境因素是不斷變化的。公共政策一旦形成并實施,就會反過來對產生它的環境發生反作用,從而引起環境的變化。但是,在一定時期和特定領域,公共政策環境具有一定的穩定性。這穩定性既通過這一地域的自然地理環境地穩定體現,同時又要通過政治、經濟、文化結構和相關制度的穩定性體現。
第三,確定性與突發性。雖然公共政策環境處于不斷地變化發展之中,但正如哲學里說的“變化是有規律的”一樣,公共政策環境的變化也是有規律可循的,從而體現出確定性。諸如一定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環境,它們的數量、質量和發展變化的趨勢是決策者在事先可以預料的。但是也有一部分是出乎意料的,突發的,這些往往出乎決策者的預料,尤其表現為自然因素的突發事件。
第四,交叉性與定向性。交叉性是指各環境相互發生作用作用,這就把環境看成一個系統,系統里任何一個要素發生變化都會影響到其他的要素,甚至是整個系統的。而定向性是指特定的政策環境是對特定領域或特定地區的公共政策產生最為重要和關鍵的影響作用。
第五,主觀性和客觀性。主觀性是說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本身各方面的能力與修養構成公共公共政策環境的一部分,因此使公共政策環境體現出主觀性;客觀性是指除決策者本身因素之外的一切因素構成的公共政策環境的一部分,這些因素是客觀存在的,不可認為改變的,因而使公共政策環境體現出客觀性。
公共關系主體是有多種要素構成的。這些要素包括公共關系意識、公共關系人員和公共關系管理。任何一個社會組織團體缺乏了這三個基本要素,都只能是潛在的公共關系主體,而不可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公共關系主體。所以,社會組織團體和公共關系主體是不可能夠等同的。只有同時具有了這三個基本因素的社會組織團體,才能稱得上是公共關系主體。我們有時候把社會組織團體稱為“公共關系主體”,只是把該社會組織團體放在公共關系主體的位置來分析,研究它應當怎樣來開展公共關系工作,而并不是說它已經具有了公共關系主體的資格。具有具備了真正意義的公共關系主體,才能自覺的有意識的開展公共關系工作。
公共關系是主體主動影響客體的關系,是主體和客體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相互溝通或相互對立的關系。公共關系主體在公共關系中發揮著主導作用,公共關系客體在公共關系中發揮著能動作用。此外,環境因素也在公共關系主客體的關系中發揮著重要的影響作用。
公共政策主體是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共政策全過程的行動者。可以分為兩類。(1)官方主體。主要有執政黨、行政機關、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在我國,除了前四者外,人民政協、事業單位、行政性公司、某些社會團體等都可以從“公”的角度參與政策制定和實施,成為政策主體。(2)民間主體。主要有公民個人、利益集團、智囊團。另外需要注意,公民個人可能因人大代表的身份成為官方主體;智囊團也可能是官方的智囊團。
一、實質性政策和程序性政策
二、分配性政策、管制型政策、自我管理性政策和再分配性政策
三、物質性政策和象征性政策
四、涉及公共物品的政策和涉及私人物品的政策
公共政策的主要功能 (1)導向功能。
公共政策的導向功能指的是,公共政策通過正向提倡、激勵的方式為有關法人、自然人指明行動方向,從而使政策對象朝決策者所希望的方向努力、以決策者期望的方式采取行動。 (2)控制功能。公共政策的控制功能指的是,公共政策通過規范、制約的方式對有關法人、自然人的行動進行控制,使之不采取決策者所不希望的行動。 (3)分配功能。除了調控政策對象行動的公共政策之外,有一些公共政策的宗旨是對全社會所擁有的資源(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資源)在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群體之間的配置進行調節,有些公共政策的實施效果會導致利益在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群體之間的分配發生變化,這就是公共政策的分配功能。如收人分配政策、社會保障政策等都涉及利益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