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屬于勞動仲裁范圍嗎_什么單位有住房公積金?
特邀律師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主要是基于勞動關系而產生的社會保障。而且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與提取也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連。因此我認為住房公積金應當屬于勞動仲裁的社會保險、福利范圍。
您好,這個提問有點不太對,具體我來為您回答。
首先,如果只是要求補繳社保、公積金的情況。
一、如果是要求補繳社保、公積金,肯定不是提起勞動仲裁或訴訟,因為勞動仲裁是不會受理社保、公積金補繳的案件的。
二、對于社保、公積金補繳的訴求,我們必須得對應的去社保管理部門、公積金管理部門進行申訴,然后對應部門會發函給公司,要求進行補繳。
三、這種情況,結果就是公司為你補繳社保、公積金,但個人的部分得由你承擔。
其次,如果想以此為由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一、員工以“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保險”為由,申請被迫離職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補繳對應的社保和公積金。
二、員工需要先發函給公司,通知公司這一事實,在公司簽收后,向勞動部門提起仲裁申請,不過這個過程會比較漫長,要經過仲裁、法院一審二審等。
三、社保補繳、公積金補繳等也要同時向對應部門進行投訴,要求進行補繳。
四、這種情況最好的結果就是社保、公積金補繳,然后還能拿到經濟補償金,不過過程會比較漫長,得最好相應的準備!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您好,關于勞動仲裁,經濟賠償的標準及計算方式是什么?社保不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該怎么解決呢?社保確實是不會直接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如果說你所他的工作單位沒有給你建立相應的社保賬戶,也沒有給你繳納過任何社保待遇的話,我們直接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解決這樣的爭議。
但是如果說你所到的企業單位正常的給你建立了相應的社保賬戶,只是沒有按時完成相應的社保交費,那么這種情況下就不屬于勞動仲裁處理的范圍,而是屬于勞動監察部門的受理范圍,因為勞動監察部門是社保部門旗下的二級部門,所以說他們是有責任和義務來正常核查企業單位有沒有為我們的員工來繳納社保待遇。
所謂的經濟補償,那么一般情況下就是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以后,才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如果說你符合這樣的條件,那么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就要依法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它的補償標準是,你每在工作單位工作一年,那么可以享受到一個月的全額工資待遇,以此類推,工作年限越長,那么你享受到的補償待遇相對應的也就會越高一些,同時你還可以獲得失業金待遇的領取。
感謝閱讀,請加我的關注。
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第七條列舉了不屬于勞動爭議的六種情況,其中第(二)項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但并未明確除此之外的勞動爭議均屬于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范圍。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可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的爭議,應當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處理。對于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產生的爭議,不作勞動爭議處理。 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
什么單位有住房公積金呢?
以前主要是央企、省企、國企、事業單位、大的民企、外企,而現在有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越來越多,因為可以把住房公積金看成是對職工的福利。
為什么有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越來越多?因為有住房公積金才能有資格買房時申請公積金貸款,如果單位里沒有住房公積金那就缺乏一定的吸引力。
當然,有些小規模私企和流動性大的行業就不一定有住房公積金,比如,KTV、酒吧、洗腳屋、裝修工等等。
然而也要注意,現在每個地區住房公積金均有上下限,即最低不得低于多少元,最高不得高于多少元,而且每年會調整。一般央企、大型民企往往會滿額交,而象學校里的非在編的合同工往往會交最低額。
住房公積金交納按工資5—12%進行,具體由單位自定。
最后,要說的是,住房公積金有的話工資卡里扣多少,單位就加多少,工資卡里扣的錢不需交個人所得稅,再則,買房時可申請公積金貸款,比商貸利息低不少。退休時還可將剩余的錢取出,周游世界。
注:浙江省杭州市2018年住房公積金調整
2017年最低工資標準是2010元意味著工資水平超過24311元(2017年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的這部分人,在繳納公積金的時候,也只能按照24311元這個數額來繳存住房公積金。如果你的工資水平處于下限(2010元/每月)和上限(24311元/每月)之間,這一次基數調整對你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影響。
公益性崗位一般都是為解決就業困難群體而設置的,像“4050”人員,即女性40歲以上,男性50歲以上的下崗失業等就業困難人群,以及一些殘障但有勞動力的人士,政府每年都會拿出一些城市公共管理和服務性崗位,用財政補貼的方式解決他們的就業和生活問題。
公益性崗位一般有:
1、從事社會管理類的,如交通協管員,治安巡防員等。
2、從事城市公益服務的,如城市(社區)保潔員、綠化養護人員、保安等。
3、從事機關后勤服務的,主要是行政事業單位招聘的編外人員,如收發、打字、駕駛、門衛、物業管理等人員。
由于是公益性崗位,財政支持的主要目的是解決困難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問題,所以工資待遇不會很高,一般都參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來設置。比如說交通協管員,我們這里每年都會招聘,他們的工資就按照我們這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定,大概1700左右,加上少量補貼,總額在2000元上下,扣除基本的五險,到手也就1700多。
至于公積金,公益性崗位肯定是沒有的。
我是小公,專注公務員考試、任用、提拔等體制類問答,感興趣或有疑問咨詢的,可以關注私信我,我將提供全方位的權威解答。
首先我們來看國家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在設立后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從《條例》規定可以看出,除了自由職業、個體工商戶等大多數類型的單位都被行政強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為什么現在還會有如此多的企業、單位違反《條例》規定,究其主要原因有三點:
一、很多單位、個人只看到了《勞動法》而沒有去關注《條例》,再加之一些媒體上不準確的解釋,(如:“五險”是法定的,“一金”不是法定的。這種解釋是狹義地去理解了“法”的概念,會對人們起誤導作用。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令》雖然不是法律條令,但也是行政法規,同樣具備法律效力,有它“強制性”的作用。)這就導致許多單位和職工都出現了認識上的偏差。單位不去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也沒有行使揭發、檢舉、控告的權利。
二、《條例》細則不健全,住房公積金在歸集管理方面,缺乏約束機制,沒有規定明確的強制措施,導致執法很難到位。再加上不同類型的企業單位設立時,是去不同的部門登記。比如設立企業要到工商部門登記,事業單位到編制管理部門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要到民政部門登記。而目前各部門之間信息不共享,需要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去不斷地協調搜集,這也是公積金執法不易到位的一個原因。
三、《條例》畢竟是行政法規,沒有被立法,其強制效力與執行力度上總是相對較弱。 因此,單位和職工就應該正確理解《條例》內容,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加強相互協調,加大管理、監督、執行的力度,才能更好地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肯定是不合法的,很樂意和你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第一,住房公積金繳納的依據是什么?
目前用人單位繳納住房公積金,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0號》,即《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新修訂后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征收和使用的規范化文件,其目的是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居住水平,保障住房公積金繳納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當在成立后的30天內辦理住房公金繳納登記手續,新員工入職在30天內,用人單位必須為新員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手續。用人單位依法繳納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不繳納住房公積金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第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使用。
住房公積金,由用人單位和員工各按50%的比例繳納,繳費基數單位職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資,繳存比例不低于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規定,并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目前全國大多數地方規定的最高繳存比例為12%。單位繳存部分和各繳存部分全部歸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具有這么幾個用途:一是購買建造和大修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積金來作為首付;二是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其貸款利息比商業貸款低;三是租房時可作為租房資金;四是退休后可提現作為存款使用;五是出國定居或是辭職離職后,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用人單位不繳納住房公金的處罰
用人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登記手續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繳住房公積金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于用人單位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員工可向住房公積金中心舉報,用人單位仍然不繳納的,可申請勞動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