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辭職提前多久_勞務合同辭職需提前多長時間?
特邀律師
不合理
一、離職應當提前兩個月通知的合法合理性
勞動權是憲法賦予勞動者基本權利,勞動者有權依法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行為,并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關系的建立應當合法,勞動合同關系的解除也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后,如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如試用期過后勞動者提出離職,勞動者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規定勞動者離職應當提前三天/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立法本意在于給用人單位招聘準備時間,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但權力是可以放棄的,義務不能放棄。即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小于三天/三十天,放棄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期限保護。但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離職需提前兩個月通知,則屬于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加重勞動者的義務,延長法律對用人單位權力的保護周期及保護范圍,不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只需提前三天/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綜上,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離職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不合法也不合理。
二、勞動者未提前兩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即離職則需賠償5000元的合法合理性
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不得隨意克扣。如因勞動者過錯,導致用人單位遭受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實際損失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沒有損失則沒有賠償。
例如,勞動者故意摔壞辦公用品,應當按照用人單位實際遭受的損失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或購買被同款被摔壞物品賠償給用人單位。
勞動者離職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離職未提前兩個月通知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款5000元,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未提前兩個月即離職,并未直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自然無需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況且,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前兩個月通知離職本身就不合法。
綜上,勞動合同上寫著離職應當提前兩個月通知,否則應支付賠償款5000元,不合法也不合理。
根據勞動法規定,個人辭職需提前至少30天向用人單位提交申請,以便于用人單位有時間招聘合適的替代人選。
辭職需要提前30日,試用期員工提前3天。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鑒的不是勞動合同那又是什么合同呢?你沒有說清楚,很難解答。既然不是勞動合同,不必按流程走,無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結算清工資即可。